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研究
吕伟 陈晓梦 牛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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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伟 陈晓梦 牛虎,. 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研究[J]. 法学学报,2023.10. DOI:10.12721/ccn.2023.157092.
摘要: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我国刑事犯罪结构发生深刻变化,重罪案件大幅度减少,轻罪案件占比不断增加。为进一步强化人权司法保障、促进社会和谐、加强犯罪治理、节约司法资源,必须落实好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
关键词: 少捕慎诉慎押认罪认罚人权保障羁押必要性审查不起诉
DOI:10.12721/ccn.2023.157092
基金资助:

进入新世纪以来,我国刑事犯罪结构发生深刻变化,重罪案件从1999年的16.2万人下降到2021年的5.9万人。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数占比从1999年54.6%上升至80.4%。严重暴力犯罪比例大幅下降,轻罪比例不断上升。加之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的出台乃大势所趋。

2020年1月,全国检察长会议正式提出少捕慎诉慎押要求,逐步形成检察司法理念并努力践行;再到2021年4月,少捕慎诉慎押得到中央政法委采纳肯定,并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明确要求:既要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又要把握少捕慎诉原则;到2021年6月,《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明确将“严格依法适用逮捕羁押措施,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作为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任务。

一、何为少捕慎诉慎押

少捕是指依法加强对逮捕社会危险性的审查,依法能不捕的不捕,尽可能适用非羁押强制措施,减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羁押状态下候审。

慎诉指依法行使起诉裁量权,对符合法定条件下的案件通过适用不起诉,发挥审查起诉的把关、分流作用。

慎押,指通过羁押必要性审查等方式,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没有继续羁押必要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及时变更强制措施。

少捕慎诉慎押的本质是严格、准确、规范地把握逮捕、起诉、羁押的法定条件,将刑事强制措施、刑事追诉控制在合理且必要的限度内,体现司法谦抑、审慎的要求,实现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的最佳平衡,最大限度发挥刑事司法对社会和谐稳定的促进作用。

二、少捕慎诉慎押的意义

一是有利于强化人权司法保障。尽可能减少审前对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的剥夺,避免羁押强制措施的滥用、误用,是强制措施适用中保障人权原则的具体体现。

二是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减少不适当、非必要的逮捕羁押,体现司法宽和、谦抑,释放司法善意,有助于促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悔罪、修复被犯罪破坏的社会关系。

三是有利于加强犯罪治理。加强行政处罚与刑事追究的衔接,虽然定罪判刑少了,但惩戒力度不减,促进健全完善从严治理、综合治理体系。

四是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羁押不仅需要大量资源投入,被羁押人员不能正常生产、生活、创造价值也是积压的隐形成本,同时,羁押中的“交叉感染”形成重新回归社会后再度危害社会、违法犯罪的团伙也不鲜见。

三、如何进一步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

1.细化逮捕条件和逮捕程序。逮捕条件的设置是否科学事关逮捕制度本身的设置是否科学,是否正当,事关逮捕措施在司法实践中是否会被滥用,事关被羁押人员的权利是否能够得到切实保障。因此,必须细化逮捕条件,把好逮捕入口关。根据犯罪嫌疑人的罪行轻重、犯罪嫌疑人是否自愿认罪认罚、犯罪嫌疑人是否为特殊群体等情况,制定更有针对性的逮捕社会危险性标准,严格审查逮捕社会危险性;规范审查逮捕程序,健全审查逮捕意见听取与说理机制,充分听取犯罪嫌疑人的申辩和辩护人的意见。运用羁押听证制度,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等开展羁押听证,以听证促公正,充分考量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作出是否逮捕决定。

2.规范和扩大适用取保候审。严格规范适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取保候审条件,对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致发生危险性的的,规范适用取保候审措施。对于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正在怀孕、哺乳婴儿的妇女,在充分考量其社会危险性的情况下,适用取保候审措施。会同公安机关探索完善保证方式,发挥保证人、保证金的作用,进一步明确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法律责任,建立非羁押风险动态评估机制,让取保候审好用、管用。

3.充分依法适用不起诉。从公共利益、刑事政策等多方面出发,特别对于企业负责人、高管等充分进行考量,充分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建立诉与不诉的考量因素与操作标准,综合运用起诉替代措施,通过合理适用不起诉提升司法能力和办案效果。

4.强化羁押必要性审查。建立对羁押必要性的定期审查制度,对于已经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要根据案件情况发展,嫌疑人是否有退赔被害人、获得被害人谅解等情况的发生,对其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加强对羁押持续时间、延长羁押期限和重新计算羁押期限的规范,及时撤销、变更非必要的羁押。

5.发挥认罪认罚从宽、刑事和解制度优势。加强政策宣传,引导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真诚悔罪。加强承办检察官在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之间的桥梁作用,在办案中做好矛盾化解、释法说理等工作,使得犯罪嫌疑人向被害人真诚道歉,积极退赔被害人损失,使被害人对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表示谅解,降低办案风险,实现“枫桥经验”中“捕人少、治安好”的社会治理目标。

6.最高检发布指导案例,指导司法办案。指导案例的生命在于应用,意义在于指导。各地根据办案实际情况,撰写关于少捕慎诉慎押典型案例,逐级审核后报最高检,经采用后由最高检发布指导案例,指导司法办案,推进一线办案检察人员对于指导案例的学习研究,不断提升检察人员的法律业务素养和办案能力。

7.加强与公安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在统一司法尺度、优化程序衔接等方面强化部门协作,形成工作合力。加强与公安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充分协调,开展会商,对于案件性质、情节以及最后的量刑尺度进行统一,优化程序衔接,规范化办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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