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题的提出
作为中国特有的劳动力类型,“农民工”是中国劳动市场中的重要组成,“农民工”一词于1984年首次被中国科学院大学首次提出,其兼容了农民和工人双重身份属性,在社会学中被定义为亦工亦农的过渡性阶层。2006年的国务院文件中对其内涵进行了详细的阐释:“农民工是我国改革开放和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涌现的一支新型劳动大军。他们户籍仍在农村,主要从事非农产业,有的在农闲季节外出务工、亦工亦农,流动性强,有的长期在城市就业,已成为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1]”
我国的农民工因其身份性质的独特性,导致其在劳动权益受到侵害时,难以通过工会保护或是罢工来表达合理的诉求、维护自身合法的劳动权益;又受限于其自身的文化教育水平、经济能力因素,致使其难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的劳动权益。而值此新时代的背景下,如何与时俱进地看待数量庞大的农民工的劳动权益保护问题,以及如何切实保护其劳动权益,对于新时代的劳动力市场稳定、经济转型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笔者将基于当前的数字经济背景,围绕着新时代农民工劳动权益的保护问题进行展开。
二、新时代:数字经济与农民工群体
(一)数字经济大环境
在谈论现下的就业形势、劳动力市场、劳资关系等话题时,数字经济是绕不开的大背景。数字经济主要包括括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两大核心。数字产业化以其前所未有之深广的影响力,引发了传统生产、生活方式的变革。迅速发展的数字经济催生了快递、外卖等行业的兴起,为新生代农民工提供了大量的工作机会,从制造业转向服务业的劳动力流向,也推动了了中国经济从第二产业到第三产业的转型过程。
(二)新时代下的农民工群体
早期的农民工群体大多受限于自身的教育水平低下以及专业技能的缺乏,但在历经人口的迭代和国家九年制义务教育的多年耕耘后,新时代的新生代农民工摆脱了前辈们文盲的窘迫境地,教育水平和专业技术能力有了显著的提高。据国家统计局报告显示,2023年在全部农民工中,大专及以上占13.7%。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农民工所占比重比上年提高1.1个百分点。在外出农民工中,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的占18.7%,比上年提高1.6个百分点。就业目的也从温饱转向在城市立足并谋求更好的发展,因而新一代农民工更倾向于稳定、有保障的劳动关系。
三、新时代农民工的劳动权益困境:数字平台经济下的非正规就业
劳动权益是劳动者享有与劳动就业相关的基本权益,劳动权益属于公民经济权益的一部分,农民工群体是我国工人阶级的重要组成,正视农民工群体的劳动权益问题,并切实做到保护好农民工的劳动权益,是解决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重要课题,也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应有之义。笔者认为,新时代数字经济大环境下最突出的农民工劳动权益困境是由非正规就业造成的。
非正规就业指实际在法律层面上不受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制,并且无法被社会保障、社会保护或其他员工福利覆盖的就业形式。农民工因其自身的高度流动性,非正规就业的比重数量仍然相当可观。笔者查阅《中国统计年鉴2023》获得的数据显示,中国2023年度城镇就业人员中非正规就业占比为64.74%。[2]
非正规就业虽然有着弹性大、就业选择灵活的“优势”,但风险也是显而易见的。我国的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制对象是形成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非正规就业又是农民工进入城市谋生的最主要渠道,他们往往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劳动合同,从而被排除在劳动法律法规的保护之外。笔者查阅到的相关课题组进行调查的统计样本数据显示,19.2%非正规就业的农民工近三年中有被拖欠工资的遭遇,仅有17.1%非正规就业的农民工有职工社会保险,37.7%的非正规就业的农民工在工作中面临安全性问题。[3]
非正规就业模糊了从业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以外卖骑手为例,他们的法律身份不清晰。外卖平台与骑手之间不仅不存在订立劳动合同一说,平台还会尽可能隐藏与骑手之间的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从而排除劳动法律法规对骑手劳动权益的保护。如果骑手在送餐的途中发生了交通事故,那么平台大概率可以成功躲避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应尽的劳动安全保障义务,劳动者也无法获得工伤保险的赔偿。
非正规就业还加剧了农民工过度劳动的问题。权威数据报告显示,我国农民工超时加班现象非常普遍,周平均加班时间超过50小时,低技能农民工则超过60小时,[4] 过度劳动是农民工劳动权益保障缺失的一个重要表现,这导致农民工健康受损,而非正规就业又缺少社保,其健康劳动的权益就无法得到保障。以上种种,表明了数字平台下的非正规就业不仅使得农民工的劳动权益难以得到法律保护,也在无形中拔高了农民工群体的维权难度。
四、新时代农民工劳动权益的法律保护
(一)立法角度
在当今的数字经济的大环境下,非正规就业的打着“互联网零工”的农民工的劳动权益保护成为了亟待解决的难题。
我国的《劳动法》第二条规定了其规制对象,即形成了劳动关系的双方,前文已述,数字经济下,平台与从业者之间的关系模糊,平台为了规避自身的义务采取各种各样的手段,这就导致了平台用工呈现明显的去劳动化趋势。由于在平台经济就业的农民工劳动者并没有被纳入劳动法律法规的保护范围,并且我国目前还没有专门保护农民工劳动权益的法律,所以,我认为首先应当从根源——立法上将这些被劳动法律法规排除在外的非正规就业的农民工群体和数字平台经济中的用工单位纳入法律规制的对象,并且应注意对作为弱势一方的农民工的保护,对强势一方试图规避法律义务的行为进行严防死守。
(二)法律维权角度
在维护自身劳动权益上,农民工处于弱势地位,除了劳动者天然属性使然以外,其法律意识不强也是加剧弱势处境的原因。虽然随着时代变化,农民工群体中的注入了一些新生代血液,这些新生代农民工的受教育程度有所提高,但需要注意的是,农民工群体的平均年龄仍在持续提高,平均年龄为42.3岁,比上年提高0.6岁。[5] 中老年农民工仍占群体的大多数,而这一年龄层的农民工受教育水平不高,文化程度有限,法律意识薄弱,他们中的大多数可能并不清楚劳动合同意味着什么。目前我国的司法援助发展的并不完善,加之农民工可能因为无法负担诉讼维权费用,法律意识的薄弱也导致他们疏于取证,使得维权之路难上加难。
因此,在法律维权角度上应当加强农民工的法律意识,多多在农民工聚居区开展关于劳动权益保护的宣传教育活动,与此同时也要注意提高对法律援助律师的补助,建立有效的激励制度。
参考文献
[1]夏柱智:《有进有退:中国城镇化进程中的农民工》,载《文化纵横》2022年第4期。
[2]王一,张泽雨:《农民工“零工经济”社会保护的双重困境及其破解路径》,载《社会科学战线》2022年第8期。
[3]翁玉玲:《我国农民工地位弱化的制度反思——以非正规就业法律规制为视角 》,载《农业经济问题》2018年第6期。
[4]潘旦:《互联网“零工经济”就业群体的劳动权益保障研究》,载《浙江社会科学》2022年第4期。
[5]刘丽华:《我国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问题研究》,载《财经问题研究》2016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