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民意审判
(一)民意审判的概念
随着网络与自媒体的发展,信息的传播速度加快、传播范围扩大,于是人们能够更加轻易地从其他个人或媒体处获得案件相关信息。人们在获得案件相关信息后,往往倾向于根据自己的价值观念对该案件进行评判。当法官的审判结果符合人们的预期时,人们会认为这理所当然;当法官的审判结果不符合人们的预期时,人们会认为判决结果错误从而发表言论形成舆论,当法官审判的依据本质上是群众舆论而不是法条本身时,这种审判就叫做民意审判。
(二) 民意审判的表现
民意审判一般出现在案件的二审阶段。人们对一审判决不满意时,往往会在二审阶段借助舆论向法院、法官进行施压。法官有时则会因为无法承受舆论带来的压力而选择顺从舆论,先在心里确定一个与舆论导向相同的判决结果,再努力寻找支撑该判决的法律依据。
向法官施压的方式也有多种,比如在社交平台发表相关言论、利用媒体占领舆论高地、甚至借助行政机关对法院进行施压。而人们之所以会对法院的审判结果感到不满,并采取这种方式试图影响审判,原因是复杂的。
二、民意审判产生的原因
(一)司法公信力降低
1.冤假错案涌现
哪怕只是一起冤假错案,给司法公信力带来的破坏力都是及其巨大的。近些年的涌现出的一些冤假错案使民众对司法的信任度降低。
2.司法不独立
法官在进行审判时,应当只受制于法律,而不能被其他人员、机构所干涉,而我国司法的现状还没有做到这一点。法官在审判时常受制于领导、受制于人情、受制于行政机关等,难以实现真正的司法独立。民众对这一现状也有所了解,于是对司法机关审判结果并不完全信任。
3.官员腐败问题
国家反腐倡廉,严厉打击贪污腐败分子,但是仍有大小官员铤而走险,比如某些法官为了钱财操控审判。于是当法官审判结果不符合民众预期时,民众就会自然地对法官是否廉洁产生怀疑。这大大影响了司法的公信力。
(二)社会矛盾严重
由于某些方面的社会矛盾较为严重,某些案件即使从法律上来看并没有特殊之处,民众对于这些案件的反应也会更加敏感与激烈,从而形成更加强大的舆论力量。我认为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在于人们往往会对日常生活中处于弱势地位的群体给予同情,而容易忽略在具体案件中的事实。
1.官民矛盾
当民众发现某案一方当事人是官而另一方是民时,往往会对民施以同情。以“张金柱”案为例,本是普通的肇事逃逸,该案子却因为肇事者警察局长的身份而受到民众格外关注,要求重判;以“许霆案”为例,严格依据当时法律做出的审判结果却被民众认为是判重了,理由是贪污更大数额的官受到的刑罚却更低,全然不顾其他量刑情节。2
2.贫富矛盾
当民众发现某案一方当事人是富人而另一方是穷人时,人们往往会对富人提出更高的要求。例如当作案一方是富人时,人们往往希望法院对其重判;当受害一方是富人时,人们又往往希望法院轻判,这不仅体现在穷人与富人的诉讼中,也体现在个人与企业的诉讼中。
3.性别矛盾
性别对立矛盾在近年愈发激烈,其原因是复杂的。这不仅导致人们对离婚诉讼等与性别相关的案件格外关注,而且导致人们倾向于从性别角度去看原本与性别无关的案件,从而使人们产生与法官不同的对案件的看法。
(三) 民众法律素质不足
1.对法律理解不足
民众对现行法条的理解往往不足,原因包括普法不到位、法律变动等,这就导致民众在试图用法律分析自己关注的案件时出现法律适用错误或者法律理解错误,从而产生错误的推理结果,以致对法院的判决结果产生质疑。
2.思维方式问题
普通民众的思维方式与经过专业训练的法律人的思维方式有着很大不同。具体表现在法律人在看待案件时更擅长使自己保持冷静、中立、客观,而普通民众则往往愤怒、偏激、感性。也正因此,普通民众在看待案件的结果往往会很大程度地受到自身价值观念、生活经历等的影响,从而与法官的判决结果大相径庭,导致民众对法院的审判结果产生质疑。当民众内心的“审判”结果与法院审判结果不同时,民众往往会认为法院的审判结果存在问题,而理由仅仅是多数人都与自己看法相同,而民众忽略了极为重要的一点:在网络平台等处看到的多数言论,实际上并不一定就是多数公民的意见,针对具体事件时多数公民的意见也不一定能代表人民的意志。
(四) 媒体的煽动
随着网络的日益发达,媒体也在不断的发展,媒体对案件的报道也在不断增多。我并不反对媒体报道案件相关情况,因为媒体报道案件也是对司法本身的监督、对民众的普法与教育,但是媒体的报道方式存在问题。
媒体在报道案件时,往往会运用看似客观中立的词汇语句,实际上却暗藏煽动性与倾向性。比如“张金柱案”中媒体在报道一起普通的肇事逃逸案件时,着重强调了肇事逃逸者的身份,即公安局长;在另一起交通肇事案中,媒体也着重强调了肇事者的身份,即所谓富二代。可见,媒体也清楚上文所提到的社会矛盾,并试图通过看似中立客观的倾向性报道,煽动起舆论浪潮,以满足自己的增加点击量目的或者其他目的。在民众舆论攻势形成的过程中,各媒体起到了十分关键的作用。
(五) 当事人或律师的煽动
当事人或者律师的煽动也是民意审判出现的重要原因之一。存在部分律师和当事人唯恐事件热度不高,努力炒作,想要通过舆论为自己造势,从而对法官等施加来自法庭之外的强大压力,有部分律师事务所甚至有专门部门负责所代理案件的炒作工作,将普通案件炒作为所谓有重大社会影响与关注度的敏感案件,从而进行民意审判,用法庭与法律之外的手段赢得诉讼。发起炒作的一方往往是在民众眼中处于弱势地位的一方,而民众在看到此类事件时又往往会为他们认为的弱势一方撑腰,甚至抛弃了案件事实。法官审理这些焦点案件,会从司法民主化出发,为安抚民众情绪、提高民众满意度不得不直接或间接参考民意。3
三、民意审判对司法的危害
民意审判看似是听取民众意见、是更先进的审判方式,但实际上对司法存公正与独立具有极大的危害,同时会破坏司法的权威性。
(一)对司法公正的危害
1.民意审判推理方式问题
民意审判的推理方式实际上并不符合三段论的逻辑结构。在进行民意审判时,法官实际上是首先对民意进行基本的判断,然后在内心设想一个尽量接近民意的判决结果,再根据这一判决结果去寻找能够支撑该结果的法律条文。也就是说,民意审判的逻辑顺序是由结论到大前提,这类似于一些学者所提出的后果主义推理。
这种颠倒三段论逻辑结构的推理方式存在严重的问题。法官在内心设想判决结果时,很大程度上会受到自身价值观念的影响,对于同一个案件,价值观念以及生活经历不同的法官很有可能会给出截然不同的审判结果,这就直接导致了案件的审判结果如何并不取决于立法情况,而是取决于案件会被分在哪位法官手中。这在本质上使判决结果取决于案件当事人的运气,是对司法公正的极大破坏,是法治文明水平的倒退。
2.民众意愿不同于人民意愿
我们知道在我们国家,立法者是人民,人民是国家的统治者,法律归根结底是为人民服务的。那么要批评民意审判,极为关键的一环就是将民意审判中民众意愿与人民意愿区分开。
本文认为理性、客观、中立的公众意愿的集合就是人民的意愿,而法律本身就能反映出人民意愿,法律也正是由人民所创制的。而民意审判中的民众意愿,是感性、情绪性、带有倾向性的民众的意愿,如果审判的依据成为这种民众意愿将是非常危险的。本文认为之所以会有法律的产生,原因之一就是因为人们早已察觉并积极主动地防止这一危险。司法程序中的回避制度本质上也是出于这个原理,以尽可能地帮助法官排除可能影响他们客观中立理性立场的因素。
(二)对司法独立的危害
我国《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明确了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而民意审判则是民众对审判的严重干涉、是法官的失职表现、是对司法独立的公然挑战。若司法无法实质上独立,不断受到民意的干涉、屈服于舆论压力,则司法文明水平不会进步、司法公信力会进一步下降。而法官在对案件进行分析、裁判等工作时,又难以真正摆脱社会舆论带来的心理乃至人身安全等方面的压力,从而过多地考虑社会舆情因素,导致司法实质上失去了其独立性。
(三)对法律权威的危害
若民意审判未被及时遏制、形成风气甚至习惯,则是对司法权威的严重破坏。法律具有规范性、普遍性、确定性,能够在一段时期内保持相对稳定,使民众清楚自己的行为带来的法律后果。但是民意审判则是对这些特点的颠覆,其具有不确定性、不稳定性,因为民意审判的依据是民众对某一具体案件的意愿,而民众在具体案件中的意愿又是基于每个个体自身的价值观念与情绪状况,这使得人们根本无法对自己所做行为将产生的法律进行预见,也就无法发挥法律的指引作用,法律权威会降低,不利于国家的法治建设。
四、如何防止民意审判
(一)立法融入民意
防止民意审判最根本的途径就是在立法时就充分地融入民意,尽量考虑民众诉求,以增强民众对法律的认同感,降低民众对法律的抵触。要在立法充分融入民意,有以下方法。
1.拓宽立法意见的传达渠道
立法意见的传达渠道不应给民众设立门槛、增加困难,而是应当尽可能降低传达难度,使民众只要有立法意见就能轻松、快速地进行传达,以提高民众真正参与立法的积极性。
2.加大立法听证会中民众比例
立法并不是社会精英的工作,而是人民共同的工作。在立法听证会中,普通民众的比例应当得到保证,才能使立法更加地符合民众真实意愿,降低日后民众抵触相关法律的风险。
但是民意毕竟具有非理性、不专业性等特点,在考量民意时并不应当全盘接收,而是要经过科学的评估,使立法真正为民。
(二)司法适度考虑民意
司法过程要避免被民意与舆论操控,但是也不能彻底不考虑民意。法律毕竟具有滞后性、不全面性的特点,有些情况下严格按照法律条文进行判决得出的结果可能正是违背了法律精神与人民意愿。
在司法实践中应当以法律为根本依据,以民意、社会影响为考量因素。这与民意审判的区别在于:民意审判是被民意、舆论操纵的审判行为;而这只是把民意作为考量的因素,民意对判决结果的影响极其有限甚至基本为零,只有在现有立法出现明显的问题时才能够提高民意的考量比重,“泸州遗赠案”就是例子。
(三)加强普法工作
出现民意审判现象的关键原因之一就是民众的法律素质不高、法治思维没有形成。民众对法律,尤其是疑难、复杂法条的理解往往存在偏差,导致的确依法判决的结果与他们内心预期的结果并不相同,以致民众认为法官进行了枉法裁判,进而掀起舆论攻势。这说明我国的普法工作尚未做到位。
应当加大普法的力度,使民众对法律的理解更加深刻与正确。同时,本文认为普法工作的关键一环是让普通民众具有一定程度的法律思维方式,使民众在关注案件时能够基本理解法官判案的方式与逻辑,从而减少民众不必要、不合理的抵触与舆论攻势。
(四)规制媒体报道方式
媒体是民众关注到案件的最重要的途径,也是民众发表意见、形成舆论的平台,所以防止民意审判就要抓住媒体这一关键点。必须明确的一点是,规制媒体报道方式并不是不让媒体发表涉案报道、不让民众在媒体平台对案件发生,而是规制媒体的不正当的、不合理的、带有倾向性与煽动性的报道方式与报道内容。
媒体编辑往往为了点击率与业绩,故意使相关报道带有民众敏感的、原本与案件本身无关的文字,并且通常具有极高的隐蔽性与伪装性。针对这一问题,本文认为应当加大对于媒体报道文章的审核力度,在各媒体中设置专门的相关审核岗位并提高相关工作者的法律素养,同时对媒体新闻编辑等进行法治思想培训与教育,以使其报道案件的方式尽量客观、中立。
(六) 提高法律职业人员素质
作为司法活动的主要参与者,法律职业人员尤其是法官需要有高职业素养,而民意审判的出现能够显示出部分法官的法律素养、职业素质并不到位,以致他们甚至不能依法裁判,从而屈服于舆论攻势。
应当对法官进行相关教育和培训,提高法官职业素养与能力,尤其是要将司法公正牢牢扎根在他们心中,以确保法官面对民意舆论攻势时依然能够进行依法裁判,防止民意审判的危害。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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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刘杨 西北政法大学法治学院、法律硕士教育学院硕士生 研究方向:体育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