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司法社会工作者在实践中的伦理困境
(一)保密冲突
保密冲突是社会工作者常见冲突之一,其源于对人隐私的关注与尊重。在司法社工从事社区矫正、安置帮教、人民调解等工作时,保护案主的隐私,不仅是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是尊重案主隐私权保护其合法权益的需要,例如:严格保密管理社区矫正对象、刑满释放人员的档案,青少年对象隐私权保护制度更加完善,减少因此对案主带来的二次伤害。司法社工在介入案件前会对案主充分说明职业规范和要求,会对保密原则予以强调,化解案主心中的疑惑和顾虑;介入案件后,对全程获取到的信息保密,对形成的档案进行严格管理;案件结束后,社工在保持和案主定期联络的同时,也会注意信息的保护,卷宗、档案形成后予以归档封存。保密原则的合理运用,对社区矫正对象、安置帮教对象、青少年等特殊案主有着特别的意义,司法社工在担任服务者、联络员、引导者等角色的同时,也是他们的管理者,特殊对象的人格得到尊重和保护,案件介入也会取到意想不到的效果。
在基层司法所实习期间,我接触到一位社区矫正对象,因运输毒品罪在监狱服刑八年后假释回到户籍地开展社区矫正,矫正期间交往了一位女朋友,但其并未将自己的身份告知女友。在一次的日常矫正中,该对象同女友一同前来司法所报到。见到该矫正对象的眼色后,笔者立马心领神会。报到过程中,其女友询问该对象情况,我以保密原则向其解释,并未透露实际情况。在对该矫正对象谈话时,我有意说了这件事,得知笔者并未告诉对方,该对象松了一口气。我对其进行心理辅导,告知他两个人如果要长期在一起,彼此要真诚相待才能真心接纳对方。该对象同意并表示寻找恰当的机会告知对方。经过此事后,该对象对笔者更加信任,也愿意接受进一步的矫正。
(二)人情与法制冲突
《吕氏春秋仲冬纪当务》记载了一个故事:楚国有一位正直的人,揭发了其父偷牛,君王判处其父死刑,他却主动提出代父受罚。行刑时刻,楚人却对监斩官说:我揭发父亲偷牛,是诚实的表现,我代替父亲接受死刑,是孝敬的表现,如果诚实和孝敬的人反被诛杀,岂不是天下人都应该被判刑?君王听了他的话,便释放了楚人。人情与法制的冲突自古有之,也是司法社工遇到最常见的伦理困惑。司法所是设立在乡镇的派出机构,乡镇人情观念重,法治意识薄。笔者常常也因遇到类似情形不能抉择而产生困惑,比如社区矫正对象李四想回外省的老家探亲,但又不符合请假规定,于是向笔者求情,甚至动起了歪脑筋,请客送礼的想法就来了。类似情况处理起来容易,无论是法律法规还是行业规范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但也有较难抉择的情况:
社区矫正对象李四在矫正期间从事出租车运输行业,家庭条件一般。平时都在本区范围内载客,但有一天笔者接到李四电话,说接到一单业务需要把客人送到隔壁县城,客人给的报酬颇丰,向请假跑一趟,当天往返。此时笔者陷入两难的情形,一方面法律并未对此情形做明确的规定,另一方面李四以此行业营生,家庭本身不富裕,如果拒绝,便会影响其生计。法制和人情的较量在此时展开,笔者陷入人情与法制的冲突。
(三)案主自决与强制介入冲突
案主自决是司法社工的核心价值观,是实现助人自助的关键。案主自决的关键点在于案主的自决权能否得以充分保障,自决权一方面取决于案主自身在社工的帮助和引领下得到充分发掘,另一方面取决于司法社工的循循善诱。司法社工常常存在不能充分引导案主,甚至越俎代庖、强制介入的情形。例如在帮助农民工讨薪等时间较长、难度较大的任务时,常因为案主文化水平低、法治观念淡薄而陷入困境。部分案主因维权途径过于漫长而发生动摇,产生了放弃的想法,此时司法社会工作者存在自己搜集证据主动介入而走法律程序,帮助案主维权的想法,此过程存在侵犯案主自决权的可能性。如不正确处理困境,自行强制介入,也许能达到眼前暂时的目标,但不能实现增权赋能、助人自助的目的,未实现真正的案主自决。
二、司法社工在实践中的伦理困境的应对策略
司法社工面对伦理困境采取的应对策略存在主体差异,影响伦理抉择的因素纷繁复杂,作出伦理抉择时的环境和条件也存在不同。笔者通过总结访谈资料,发现司法社工在处理不同困境虽有所差异,但也可以找到相似的价值取舍。主要包括:规则优于原则、稳定压倒一切、社会价值高于个人价值、保护生命权原则。
(一)规则优于原则
司法社会工作群体存在特殊性,社区矫正对象、安置帮教对象、社区禁毒、农民工维权,任何一项工作都是在法律的规范下直接开展工作,法律对特殊群体也作了明确的规定。司法社会工作者开展工作过程中,一方面需遵守部门法的明文规定,另一方面还受社会工作行业的规定。当规则和原则产生冲突时,规则应优先于原则。
保密原则是司法社会工作开展必不可少的原则,其适用广泛,作用明显。同时也存在一定限制,比如在预估报告中明确载明可以不用保密的情形。在开展社区矫正、安置帮教、社区戒毒等社会工作过程中,最明确的限制即是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司法社工服务的案主身份具有特殊性,是法律严格规范的对象,当发现社区矫正对象、安置帮教对象存在违法犯罪行为或者违反社区矫正规定,此时便会打破保密原则的限制,也体现出在面临此类困境时,规则应优于原则。
安置帮教对象张三曾因赌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回到户籍地居住。父母去世多年。回家不久,妻子也因胰腺癌去世,家庭也因病变得一贫如洗,张三成为镇主要领导包保的贫困户。张三刑满释放后到司法所报到时,笔者对其基本信息有一定掌握。在入户走访后,了解到家庭具体情况,向司法所领导申请后,力所能及地给与一定帮助。张三对笔者和司法所工作人员表示感谢,也十分配合工作。在一次的例行走访中,笔者发现张三大门紧闭,但是屋内人声鼎沸,且伴随着搓麻将的声音。笔者敲门却无人回应,心中产生一丝不好的忧虑“难道张三又在聚众赌博?”于是从后门进入一探究竟。果然,屋内共摆了6台麻将机,棋牌桌若干,全都围满了人。张三正忙着端茶倒水,看到笔者出现,张三立刻慌张起来,连忙招呼笔者,又是送烟,又是端茶,企图让笔者不要告发。笔者深知张三本性未改,况且这是法律和工作规范所不能允许的,不能帮他隐瞒。回到所里,笔者第一时间向司法所和镇领导汇报了此事,后续公安机关介入,保密原则在此刻就突破了限制。
(二)社会价值高于个人价值
社区矫正、安置帮教、社区戒毒、弱势群体维权等工作都关乎社会平安稳定,司法社工的工作目标之一同样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确保大局稳定。社区矫正对象、安置帮教对象等案主的个人价值实现存在合理性,在司法社工的帮助下,各类型案主能够克服困难,走出困境,实现个人价值,也实现了与社会价值的高度统一,但个人价值与社会价值相矛盾时,社会工作者应当将社会价值放在第一位,个人价值放在第二位。
社区矫正对象赵某因非法买卖汽油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在矫正期间,赵某向司法社工提出想好好做一份正正经经的工作,实现个人价值,顺利回归社会。笔者对他的想法予以肯定,当问到打算做什么工作时,他回答运输汽油。此时笔者存在伦理困境,背后最根本的仍然是个人价值与社会价值的较量。汽油运输与赵某老本行相关,存在重新犯罪的可能性,危化品运输属于高危行业,不可控风险较大,如果同意赵某的请求,将会给社会带来较大不稳定性。笔者拒绝了他的请求,随后通过介绍其他工作,赵某也实现了个人的价值。
(三)保护生命权原则
保护案主生命权是司法社工工作中最重要的原则,社区矫正对象、安置帮教对象在接受刑事处罚以后,其身份因被标签化而具有特殊性,人们往往认为这类人员不应享有人身权利,尤其是犯故意杀人罪此类的重罪的人员,其生命权也不应得到保护。笔者认为每一个案主的生命权都应得到保护。刑法对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两类人员发挥着两个重要机能,一是惩罚犯罪,二是保障人权,就明确了他们的生命权也应受到保护。当司法社工在遇到此类困境时应毫不犹豫的坚持保护生命权原则。
刑满释放人员王五20年前应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刑满释放后回到村里,其房屋因年久失修而垮塌,亲人也断了联系,无法获取收入来源,成了名副其实的三无人员。王五生活存在困难,以致无法达到生存之地,他像村委会申请低保政策,但村委会以其曾犯故意杀人罪予以拒绝。笔者在接到王五的反应后,主动与该村委会沟通,阐明自身观点,王五虽曾因故意杀人罪入狱,但现在刑满释放归来,保护其生命安全和维护社会稳定是其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在司法社会工作中,最重要的就是降低风险,严密防止案主重新犯罪,所以在遇到伦理困境时,笔者首先考虑的是这个事情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对案主自身或者其他人是否存在潜在危险。
注释:
①保密冲突是社会工作者常见冲突之一,其源于对人隐私的关注与尊重。
②司法社工面对伦理困境采取的应对策略存在主体差异,影响伦理抉择的因素纷繁复杂,作出伦理抉择时的环境和条件也存在不同。
③安置帮教对象在接受刑事处罚以后,其身份因被标签化而具有特殊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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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程伟(1993-),男,土家族,湖北利川人,荆州市荆州区司法局川店司法所所长,长江大学硕士在读,社会工作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