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电子诉讼概述
(一)民事电子诉讼的概念
至今,关于电子诉讼的概念,国内外的专家和学者尚未达成共识,但普遍认为与刑事、行政诉讼相比,民事诉讼更适合运用信息通信技术。电子诉讼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含义。从广义上说,它是一种虚拟、数字化、无纸化的一体化概念,包括法庭的案例管理和司法行政的“内部电子法院”及为法庭与各方进行法律交流的“外部电子法院”。前者侧重于法院的办公自动化、人力资源管理、电子财务系统、电子文件系统和审判绩效网络评估系统;后者是狭义电子诉讼,它的应用范围包括诉讼文书的电子提交、电子送达、视频庭审等,涉及起诉、审前准备、庭审等各方面。本文只探讨狭义的电子诉讼,也就是“外部电子法院”。
(二)民事电子诉讼的必要性
我国各级法院在司法实践中推行电子诉讼改革,体现了“以人为中心”的基本要求,反映出实施电子诉讼的必要性。
第一,法院受理案件日益增多。司法资源与司法需要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需要借助网络、智能化手段提升司法效率,以技术革新引领司法改革,提高诉讼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第二,人们对信息化的发展有着空前的迫切需求。现在,互联网已经成为人们的第二个生活空间,各个领域都在“触网”,人们的日常生活都离不开信息技术。社会公众已经习惯在网络上办理日常事务。因此,随着信息化技术的发展,民事诉讼的信息化发展成了一种新的趋势。
第三,电子诉讼为人们解决纠纷提供了多种途径。我国的民事诉讼案件类型繁多,其具体情况也不尽相同,而且当事人的利益诉求也不尽相同。在因为利益冲突引发纠纷时,需要通过多元化的解决机制和解决办法,让纠纷得到温和、便捷、有效的解决。
二、我国民事电子诉讼的法律规定及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民事电子诉讼的相关法规及其存在的问题
从目前的民事电子诉讼制度构建来看,网络技术在民事电子诉讼中的运用仅仅是一种形式上的创新,在本质上还没有建立起一种新型的诉讼规则。从目前的实际情况可以看出,我国电子诉讼的相关法规存在以下问题。
第一,现有法律效力位阶不高。目前,国内尚无统一的民事电子诉讼的法律法规,只有《民事诉讼法》中少量涉及电子送达、电子证据等方面的内容,现在电子诉讼的主要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电子诉讼的各个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各地再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自己的地方性规范性文件。缺乏相应的“法律”层面的规范性文件,难以支持在全国范围内广泛应用电子诉讼。
第二,规范性法律文件缺乏统一性。除了颁布的《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之外,其他法律、规章和法律条文都是分散在各个法律、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中,零散、不成系统,而且内容很少,没有具体的实施细则。地方法院虽然也有不少效力性文件,但是,因地区经济发展水平、法院硬件条件、司法现状、当事人素质等原因,使这些文件的法律效力较低,且内容错综复杂,甚至重复、冲突,导致各地民事电子诉讼的发展水平不同。
(二)我国民事电子诉讼制度存在的问题
1.证据审查仍需强化
电子数据是一种电子形式的证据,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已经有了明确的规定,可以将电子数据作为证据呈交法院。然而,在互联网时代,由于电子数据本身具有技术上的特殊性——易仿造,并且当事人在没有实际沟通的情况下,很容易出现说谎的情况,从而导致在虚拟环境中,无法对证据进行真伪鉴定。这不仅可能浪费司法资源,还会影响庭审的进程,降低诉讼效率。在司法实践中,一般难以确定其真实性。
2.诉讼秩序有待规范
一些当事人在进行在线诉讼过程中具有很大的随意性,影响了法庭的诉讼程序,其主要表现为:不按时上线,当事人存在“网上开庭早点晚点无所谓”“我不上线,法院就不能开庭”的思想误区,因无需到法庭现场,当事人遗忘开庭的情况也有所增多;服装不规范,一些当事人身着睡衣、短袖短裤等网上开庭;表现不端正,存在接电话、随意对着荧屏拍摄、视频等现象;人员不能确定,在当事人参与电子诉讼的房间里,有家庭成员、同事或者朋友,他们不是当事人的代理人,但是他们会在庭审中为他们“出谋划策”;环境不达标,一些当事人在相对喧闹的场所如露天广场、商场等场所进行在线庭审,或者在开车的时候参加庭审,影响了法庭的正常秩序,并存在着一定的安全风险。
三、我国民事电子诉讼的完善策略
(一)完善我国民事电子诉讼法律法规
民事电子诉讼的发展离不开相关的立法和法规的指导。一些学者指出,在电子诉讼热潮的背后,存在着“电子诉讼制度的缺失”。通过对前文的分析,笔者发现我国目前的民事电子诉讼尚处在萌芽状态,而且还在不断发展之中,所以,与制定崭新的《电子诉讼法》相比,不如对现有《民事诉讼法》进行修订,这是目前更适合我国民事电子诉讼发展的方式。例如,在《民事诉讼法》中设立专门的章节来规范电子诉讼。随着其不断发展和完善,可以借鉴德国和韩国等国的《电子诉讼法》对其进行立法上的修改。
(二)注重庭前审查,保证证据真实
在证据质证方面,应充分发挥庭前证据审查的功能。任何涉及原始材料的证据,都要保证法官和当事人在庭审中通过观察、触摸等实物方式来判断。那么,如何保证上述实体证据在电子诉讼中不会发生呢?这充分说明了在法庭上进行证据复审的必要性。在当事人自愿选择使用电子诉讼并提出起诉后,法庭应对其进行庭前审查,即庭前审查是一种程序转化机制,如果发现使用不适宜电子诉讼的证据,应立即改为传统的庭审模式,以避免电子诉讼中的直接言词原则受到损害。一旦一方对对方所提交的签字或文档的真实性提出异议,而被质疑的一方并未就此问题提出反诉,则签字或文档的证明效力也会随之降低。
(三)规范当事人诉讼行为
电子诉讼与传统诉讼具有同等的法效果,电子诉讼也要维护法律的威严和礼节。在电子审判中,假借他人的名义参加电子庭审、在电子庭审中故意扰乱电子庭审秩序,可以视为违背传统庭审规则并需要对其进行处理。在对违反网上审判规则实施处罚的措施上,必须将网络公开性特征纳入其中。比如,通过中国庭审公开网,对诉讼主体不合规的电子诉讼行为进行曝光,并在开庭前对可能采取的处罚措施提前告知当事人,以督促诉讼主体提高在线诉讼的规范性。同时,根据诉讼当事人的信用等级,根据其在线诉讼行为的特殊性,根据其不合理缺席情况、提交诉讼材料真实性与完整度情况、庭审规则遵守情况、生效裁判自动履行情况等,设立电子诉讼行为诚信水平评价指标。在案件审理完毕后,由审判小组或主审法官依据评分标准,对当事人的电子诉讼行为进行评估。
四、结束语
未来,随着科技的发展,推动科技与司法的深度融合发展将是大势所趋。加速开启的审判方式变革还有很长的路要走,而现代科技对司法的影响,也将会是持久而深刻的。在推进电子诉讼的漫长道路上,要把握好这个机会,积极应对这一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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