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经济法理论对法学基础理论的几点创新
王家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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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家骏,. 浅谈经济法理论对法学基础理论的几点创新[J]. 法学学报,2023.12. DOI:10.12721/ccn.2023.157113.
摘要: 经济法理论作为法学领域中的重要分支,对法学基础理论产生了深远的影响。经济法理论对法学基础理论的影响不仅在理论层面有所创新,更在实践和教育层面产生了深刻而积极的变革。本文从几个关键角度对经济法理论对法学基础理论的几点创新进行浅谈。
关键词: 经济法理论;基础理论;创新
DOI:10.12721/ccn.2023.157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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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经济法理论突破了公法与私法两分法的局限性

经济法理论的突破标志着法律体系的不断演进,尤其是在高科技和社会化大生产的浪潮中。这一理论突破不仅打破了传统的公法与私法两分法的局限性,也为我们理解复杂的经济领域提供了新的视角。随着科技的飞速发展和社会关系的不断深化,经济活动的复杂性日益凸显,使得传统法律分类难以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在经济领域,复杂的社会关系要求国家以更为全面的公共利益为导向来规范私人之间的社会行为。这导致了公私不明的局面,使得传统的法律分类变得不再切实适用。举例而言,国家对价格卡特尔协议的限制就凸显了公法对私法的渗透。这种渗透体现了国家对市场行为的直接介入,以维护公共利益和市场的公正竞争。另一方面,国家通过预约定价方式建立与纳税人的平等协商关系,以及中央银行在公开市场操作中平等参与市场交易,都表明了公法和私法的相互利用和渗透。这种互动不仅在理论上打破了传统法律的划分,也在实践中形成了一种新的法律体系,为国家在经济管理中的灵活运用提供了合法基础。然而,这种法律体系的形成并非是简单的合并,而是在复杂问题处理中的一种自然演变。一些复杂问题,如果不能在私人领域内部得到合理解决,最终裁决势必会向政府管理层面倾斜,这是对公法干预的明证。社会的不断进步,以及国家现代化、社会国家化程度的增加,导致了传统的私人制度已经无法适应没有公法参与的社会处理。在这个历史背景下,公法建设不得不借助于私法进行某些市场活动,产生了一个既兼顾公共利益又重视市场经济自律的法制框架。

二、经济法理论对传统部门法调整对象理论的创新与更新

社会经济关系的不断发展、运动与变化形成了一个动态且错综复杂的网络。这种动态性直接影响到法律调整方式的复杂性,推动着法律理论的不断创新与更新。在这个多维和多元的社会关系网络中,传统的部门法调整对象理论显然难以胜任,因为它无法应对社会关系的多样性和经济关系的复杂性。社会的不同层面、各种利益关系在这个庞大的网络中交织相互作用,需要更为复杂而灵活的法律机制来适应这个动态的社会生态系统。单一的法律规范已不足以满足社会发展和经济关系的多层面需求,因此,复合法律的引入成为必然选择,以确保法律体系更加全面、灵活,并能够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演进。这样,复合法制的引入就成为了必然选择,将使得法制的结构变得更加完整、弹性,并且还可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而继续演变下去。被调控的社会现象不仅受限于其产生于单位内或者外,而且还要考虑它对经济社会生活以及各种利益关系所带来的冲击。当某一社会关系造成了足够大的危害,无论它产生于外界或者内在环境,都必须立法介入以调节其主体内部的平衡关系。这种全面性的法律调整思维被强化,以更好地应对社会变革所带来的挑战。

举例而言,过去我国对于公司或商业银行内部投资者的自由决定是没有明确法律约束的,国家也没有强行规定。然而,随着上市公司的崛起,其对社会所产生的深远影响使得国家不得不制定法律来调整其中间各主体的经济关系。这不仅仅在我国,世界各国也在面对类似挑战时纷纷建立相关法律框架,对上市公司的内部组织结构进行调整,强调企业应当对社会负有责任,并使公司法逐渐演变为公法。这一演进过程清晰地展示了应用法律调整社会经济关系的必要性。然而,如果继续采用传统的一对一的方式,将难以应对社会关系的多元化和复杂化。因此,法律体系需要更加开放、灵活,以适应复杂社会关系的不断演变。在这个背景下,经济法理论的崭新视角对传统部门法调整对象理论进行更新,为法律调整提供了更为全面、灵活的工具,以更好地适应社会经济关系的多样性和复杂性。

三、经济法理论对法律的调整机制及功能进行了拓展

经济法理论的兴起为法律调整机制与功能带来了深刻的拓展,从而赋予法律更为灵活和适应性的特质。首先,经济法理论注重法律与经济的有机结合,强调法律在经济活动中的引导与规制作用。传统法学往往将法律视为一种纯粹的规范性工具,而经济法理论则更强调法律在促进经济发展、保护市场秩序和维护公平竞争中的积极作用。这种视角的拓展使法律更加紧密地与社会经济实践相结合,为其调整机制注入了更为实际和动态的元素。其次,经济法理论强调法律的前瞻性与预防功能,对法律调整机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经济法的视野下,法律不再仅仅是对已经发生的争议提供解决方案的工具,更是一种在事前进行规范和引导的手段。这种事前性的思维方式拓展了法律的调整机制,强调通过法律的制定和预防性监管,防范潜在的风险和纠纷。因此,法律调整机制不仅仅是对纠纷的事后救济,更是社会行为的引导者和规范者,具有更为积极的作用。另外,经济法理论强调法律的整合性和综合性,将法律置于更大的社会经济调节框架中。传统法学往往将法律视为一系列独立的规范,而经济法理论则更注重法律与其他社会规范的协调与整合。这种整合性的思维使得法律更好地适应于复杂多变的社会经济环境,形成一个有机的、相互关联的法律体系。

因此,法律调整机制不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与社会经济的各个方面相互交织,使得法律更具系统性和全面性。

结语

经济法理论的强调事前预防和规范的观念为法学赋予了新的使命,使得法律不再仅仅是事后的救济工具,更是社会行为的前瞻性引导者。在未来的研究中,我们有理由相信,经济法理论对法学基础理论的这些创新将继续产生深远的影响。法学将在不断拓展的理论视野和实践领域中,更好地服务于社会发展的需要,成为推动社会变革与进步的重要力量。

参考文献:

[1] 李敏;杜鹏程.我国经济法研究演进与前沿的可视化分析[J].池州学院学报,2022(01).

[2] 李晓辉.新时代区域协调发展的经济法理论解读[J].经济法研究,2022(01).

[3] 马浩.创新研究方法拓宽理论视域——评《经济法基础理论》[J].山西财经大学学报,2022(12). 

作者简介:王家骏 男 彝族 四川凉山州人 本科在读 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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