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热力企业一次性入网费概述
1.1 定义和收取方式
入网费,指供热企业按照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在面向用热用户提供供热管道接口服务之初收取的一次性入网费用。
热力企业入网费主要有两种收取方式:
①纳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在项目建设之前,建设单位根据供热条例约定的收费标准上交当地财政;在首次申请接入供热公司管网时,由相关政府部门拨付热力公司。
②不纳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在首次申请接入供热公司管网时,由申请接入供热公司管网的开发商或用热用户直接缴纳给供热公司。
1.2 相关政策法规概述
国办函〔2020〕129号于2020年12月23日发布,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在通知中明确规定,市政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费用不得由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承担。这一规定的出台对于促进行业的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此举不仅有助于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热行业的收费机制,还能有效分担企业的经济压力,提升行业整体竞争力。
1.3 一次性入网费在供热企业运营中的特点
热力企业收取的一次性入网费是政府平衡当前社会和经济的重要决策,统筹了居民、热力企业、政府各方面的利益。为保证民生,集中供暖费纳入了地方定价目录,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然而近年来燃煤等大宗物资价格不断高涨,燃煤型供暖企业的经营出现成本倒挂、亏损严重的情况,很多民营企业无力垫资时出现停炉现象,这给居民用暖带来极大不确定,政府下达各项指令强制要求各供暖企业保证居民供暖达标,保供暖指令使各供暖企业近年来亏损严重;一次性入网费的收取,保障了供热企业长期亏损情况下,政府要求供热企业按供暖城区规划对厂房设备及主管网等重资产的基础投资,为供热企业扩展产能、改善供热质量提供了重要资金支持。
二、供热企业一次性入网费的会计核算方法
一次性入网费的会计核算方法有多种选择,其中包括摊销法、负债法、预收法等。在财政部对企业收取的一次性入网费会计处理的规定中,摊销法虽是通过财会字[2003]16号文件被明确规定的一种方法,但企业可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会计核算方法,以能够更好地满足企业的财务要求。
2.1 摊销法-按适用的分摊期限平均摊销
供热企业收取的一次性入网费先确认为递延收益,在对外提供财务报告时,递延收益科目的期末余额应单列在资产负债表项目下的预计负债。一次性入网费根据供热企业适用的分摊期限平均摊销,分期确认收入;如果出现服务期间内该公共服务设施对外转让或终止提供服务的情况时,递延收益科目的余额应确认为当期的收入。
2.2 负债法-在用户用热时按比例确认收入
供热企业收取的一次性入网费先确认为负债,根据收费与付费在时间上的一致性原因,在用户实际用热时按比例确认收入;这种方法避免了利润波动,可以平稳分摊一次性入网费,但比例和标准在实践中很难确定。
2.3预收法-收款当期一次确认收入
供热企业收取的一次性入网费直接确认为当期的收入,这种方法简单直接、便于操作考虑;一次性入网费通常情况下数额较大,这种方法会引起利润波动,直接影响企业财务稳健经营的形象,其仅适用于特别地区一次性入网费相对较少的供热企业。
2.4新收入准则-归类到合同负债科目
根据财政部的最新收入准则,一次性入网费的会计处理方式发生了变化,现在被归类为合同负债科目。
一次性入网费本身并不属于供热服务的一部分,因为企业并没有向客户转让已承诺的服务,所以这并不构成单项履约义务。因此,一次性入网费应在未来向客户提供供热服务时才能确认为收入。根据新的收入准则第四十一条,企业应根据其与客户之间履行履约义务与客户付款之间的关系,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合同资产或合同负债。合同负债是指企业已经收取或将要收取客户对价的情况下,应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义务。如果企业在转让已承诺的商品之前已经收取了款项,那么这些款项应被视为合同负债。因此,自新收入准则实施后开始生效,企业收取的一次性入网费会计处理的规定核算一次性入网费的递延收益科目,并计入合同负债科目。
2.5总结
财政部财会字[2003]16号文件的制定充分考虑了供热企业的政府定价和民生行业属性,在各地供热条例中,供热企业将一次性入网费纳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作为政府性基金进行管理,由财政收取后再拨付企业,说明供热企业递延收益科目核算确认的政府拨付的一次性入网费,业务实质为需在后期摊销的政府补助。
笔者认为,供热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入网费,应在提供后续服务期限内分期确认收入,服务期限应参照财政部文件;供热企业取得一次性入网费在新收入准则下发时点 2018 年 1 月 1 日以前计入递延收益科目,在新收入准则下发时点以后计入合同负债科目。
供热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入网费的摊销期限应当遵循一贯性原则,即一次性入网费的摊销期限,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三、供热企业一次性入网费的所得税税务处理问题
3.1一次性入网费所得税相关的税务法规和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章应纳税所得额第一节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原则是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根据该原则,无论款项是否已收或已付,只要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都需计入当期;而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在当期已经收付,也不能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进行核算。这一原则与新收入准则的会计处理原则相一致,避免了税会差异。
此外,《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如果企业财务和会计处理与税收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不一致,应按照税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计算。
而且,国税函[2010]148号第三条强调,如果企业财务和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不一致,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时,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进行计算。对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不明确的情况,在明确规定之前,可以暂时按照企业财务和会计规定进行计算。
综上所述,供热企业一次性入网费所得税的相关税务法规和政策规定了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原则和应按照税法规定进行核算的要求。这些规定保障了税务处理的公平性和准确性,确保企业按照法律规定缴纳相应的所得税。
3.2不同地区税务局对当地供热企业收取的一次性入网费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执行情况
① 根据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和国家税务局的通知(地税发[2008]137号),供热企业收取的一次性入网费应根据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或实际收到费用的日期来确认实现收入。这意味着,在吉林省,供热企业收取的一次性入网费的确认和纳税处理是基于合同约定的使用人应付费用的日期,或者实际收到费用的日期。
②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在通知(冀地税发[2009]48号)中明确规定,供热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入网费应计入收入总额,并在3年的摊销期内按照均匀分配的原则计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③《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青岛能源集团税务处理问题的复函》(青地税函[2013]124号)函复如下:财政拨付的供热配套费应按不高于10年的期限分摊,分期确认并入收入总额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使用财政拨付的供热配套费投资对应形成的固定资产台账,按照税法规定年限合理确定税收折旧年限,计算可以税前扣除的折旧。
④笔者公司实地调研项目所在地区域内有代表性的较大规模的供热企业,通行按财会字[2003]16号会计处理,按取得入网费收入时计入递延收益,按照不低于10年的期限分摊计收入。
综上所述,各省市在对供热企业收取的一次性入网费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处理上有着不同的规定和要求,这些规定的出台旨在保证供热行业的税务处理的公平和透明性,旨在确保供热企业收取的一次性入网费的纳税处理具有规范性和一致性。然而,由于不同地区税务局在对一次性入网费的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执行上存在差异,所以在具体操作中还需要根据当地的政策和规定,并结合与当地政府或供热用户签署的合同来确认缴纳企业所得税。
3.3税务争议点及双方沟通结果
近期笔者所在的国企在与税务机关交流中,对供热企业收到的一次性入网费在会计核算及所得税确认时点产生争议:税务机关要求根据收款时点一次性计入收入对应缴纳企业所得税,而我公司认为应结合供热企业经济实质和相关法律规章按十年摊销的方法结转收入。
供热企业收取的一次性入网费涉及到是否将其视为供热管道的安装费的问题,该费用的确认与纳税处理存在一定的复杂性。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二十三条提出企业在纳税年度内需根据工程完工进度或完成工作量来确认实现收入,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第二条规定供热企业安装费的确认应基于安装工程的完工进度。在实际操作中,供热企业收取的一次性入网费涉及到供热管网的建设,供热管网的建设不同与上述提到的安装费,它是供热企业重要的固定资产,因此,在不同地区对于收取的供热管网建设费的纳税处理上存在一定的差异。除非当地主管税务局对于供热企业收取的一次性入网费出台具体政策和规定,否则相关部门目前还没有明确的依据可以准确规定对其之税务处理方式。
为解决该问题,明确和统一对于供热企业收取的一次性入网费的纳税处理方式,供热企业在大量的实地调研后,多次与税务机关主动沟通和协调,解释一次性入网费的特殊性质以及按十年摊销的方法如何更能反映其经济实质,最终经税务局认可并确认取得一次性入网费按十年摊销的方法参照了省内供暖企业通行方案,取消了对企业收到的一次性入网费在收款时点一次性计收入需补缴企业所得税的争议问题。
四、解决供热企业一次性入网费会计核算及税务处理问题的建议
财政部2003年发布的财会字[2003]16号文件一直有效并未作废,一次性入网费是为了支付供热设备的建设和维护费用,应该按照其对设备的使用期限进行摊销,以反映其真实的经济性质。
自2007年1月1日起企业执行的《企业会计准则》中,收入准则没有具体规定供热企业收取的一次性入网费如何确认实现收入,因此,供热企业可以继续参考财会字[2003]16号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企业所得税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可以引申出,除有明确的针对性政策的地区外,对供热企业一次性入网费如何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问题,可以参考现行有效的会计规定与税务机关进行沟通,争取不再进行调整。
结语:课税原则的灵魂在于体现税法公平、公正、合理,是维护纳税人权益和消除不合理税负差异的需要;供热企业可以与税务机关主动沟通,解释一次性入网费的特殊性质,并说明摊销反映经济实质的依据。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精神要求,供热企业选择按照财会字[2003]16号的规定处理一次性入网费,可以正确反映这部分收入的预收性质,符合收入确认原则和配比原则,有利于企业维持收入的稳定增长,能够有效促进供热行业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李志威.热电企业一次性入网费的财税政策、存在问题及管理建议[J]//纳税,2021(29):24-25.
[2]林琳.供热企业收取的一次性入网费会计核算问题的研究[J]//现代经济信息,2018(19):234.
[3]关于企业收取的一次性入网费会计处理的规定[J]//财会月刊,2003(23):57-58.
[4]供热企业常见税收问题分析[DB]//百丞税务,201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