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司法方向,是现代司法嬗变过程中的理念问题。不同的情况、政策、环境的不同,其选择的重点也各不相同。与司法运作中的实质规范和程序步骤相区别,后者是确定性的,通过法典或司法解释的形式加以固定,反映了法律的技术特征,而法律规范反映了法律的政治属性。积极司法是习近平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新时期司法实践中的重要体现,体现了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司法智慧。它所蕴含的法律智慧,不仅根植于当今时代,而且还赓续、继承了中华民族优秀的法律传统,闪烁着鲜明的红色基因。
一、红色调解基因的传承
红色调解基因源自我国革命历史时期的调解传统,特别是在士地革命、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调解作为一种重要的矛盾解决方式,被广泛应用于各种纠纷中。红色调解基因的核心是“以人民为中心”,强调调解的公正性、合理性和人民性。
在新时代,传承红色调解基因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它不仅可以有效缓解社会矛盾,促进和谐稳定,还可以增强人民群众的法治意识和法治信仰,为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奠定坚实基础
二、为民司法理念的创新
(一)坚持司法为民,树立群众观念司法为民是新时代司法工作的根本宗旨。
在司法实践中,要始终坚持人民至上,把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首位,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新期待、新要求。同时,要牢固树立群众观念,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了解群众需求,倾听群众呼声,确保司法工作更加贴近实际、贴近群众。
(二)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司法服务
在传承红色调解基因的基础上,要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不断优化司法服务。通过完善审判程序、加强执行力度、推广智能化司法等措施,提高司法效率和质量,降低群众诉讼成本和时间成本。同时,要加强司法监督,确保司法公正廉洁,提高司法公信力。
(三)创新调解方式,促进矛盾化解
在调解工作中,要积极探索创新调解方式,推动调解工作向多元化、专业化、信息化方向发展。可以通过引入第三方调解、律师调解等方式,增强调解的专业性和公信力。同时,要加强信息化建设,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手段,提高调解的便捷性和效率性.
三、红色调解基因,不断创新为民司法理念与举措
(一)坚持司法人民性是人民法院的本质属性
新时期的积极司法,需要“我们要把人民放在第一位,把人心放在第一位,全心全意地满足人们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更丰富的需要和更高的需要,让他们在遇到任何一起案件都能感觉到公平和正义,让他们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得到进一步的提升”。
要使司法工作更加贴近人民,必须从“以人民为中心”和“以人民为中心”两个角度出发。审判程序离不开民众的参与,审判的成果也要接受民众的监督。边区司法史就是一部人民的司法史。在司法理念上,强调“要把屁股端端地坐在老百姓的这一面”正义的后果是,“正义是正确的,是不是在人们对正义的赞赏中得到证实的。”在整个审判程序中,第一,要从人民的角度出发,从人民的角度考虑问题;第二,审理的案子要有利于广大民众,有利于贫苦民众;第三,审理此案应以保障人民群众的权益为前提;第四,在审理案情时要注意听取民意。这一深刻见解,充分彰显了人民司法鲜明的人民性。
(二)在工作方式上,要以便民、利民、惠民作为司法行为的基本准则。
要从群众的立案和信访环节入手,把“服务群众的第一个窗口”做好,真正解决“诉讼难”;深入街道社区,田间地头,就地立案,就地开庭,就地调解,积极推行网络远程立案,线上电子签名,为群众提供便利;积极推进诉讼风险提示,引导诉讼,诉前调解,合理运用释明权利,实现“调解优先”。将法律的语言转化为与法律的精神相一致的大众语言,使民众能够听得清楚、明白、明白,在合法、自愿的基础上,将纠纷解决在初始阶段;加强对贫困群体的司法救济和法律援助,对贫困群体实行减免、减免、缓等措施,为弱势群体指定辩护人和代理人,使其在遭受侵犯的情况下便于提起诉讼;通过对陪审制度的改革,使陪审特别是对重要案件的陪审工作得以落实,彻底改变“陪审”的状况;坚持调解优先,将调解贯彻到案件处理的各个环节中,调解不成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作出裁判,使群众对司法的新期待和新需求得到最大程度的满足。
(三)树立现代司法理念,必须践行“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
树立现代司法理念,确保司法公正与效率,是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一是确保所有案件都得到公正办理,司法人员要独立、客观办理案件,不受外界影响。司法过程应公开透明,让公众能够了解案件审理的进展和结果,这有助于增强公众司法公信力。二是司法程序应高效进行,避免不必要的延误,确保案件能够在合理的时间内得到处理,减少当事人的等待时间。确保司法服务群众“无死角”,都应有机会获得法律援助和公正的审判。三是加强对公民的法律教育,提高群众对法律的认识和理解,使他们能够更好地行使自己的权利。四是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提高司法工作的效率,如电子案件管理系统、在线法庭等。司法系统应不断自我审视和改进,以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确保法律的适用性和有效性。
结语:新时期的能动司法,在宏观上是人民法庭的政治性质和主动服务于国家管理系统的全局观;从微观上讲,注重纠纷的前端和后端的管理,注重调解工作的有效性,实现多元化解的均衡与协调。它所蕴含的红色基因,也继承了我国的优秀司法传统,它通过诉源治理、司法建议等方式,致力于办理一起案子,治理一片区域,在办理过程中力求解决一些苗头性和基础性的问题,防止中国变成一个“打官司的国家”,从而达到政治、法律和审判三种智慧的有机统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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