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背景下债权人法律保护的现状及完善研究
杜兰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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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兰兰,. 新《公司法》背景下债权人法律保护的现状及完善研究[J]. 法学学报,2024.10. DOI:10.12721/ccn.2024.157091.
摘要:
《公司法》背景下债权人的法律保护问题一直是我国法学理论界关注的焦点,相较于《公司法(2018年修订)》,新《公司法》在公司设立、运营和重组阶段都强调了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引入了横向人格否认制度和加速到期制度,增加了债权人对抗风险的法律依据。但是由于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仍不完善,导致债权人很难了解公司的真实财务状况,在进行投融资决策时信息严重不对等。此外,横向人格否认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举证较难,很难真正发挥保护债权人的作用。本文对新《公司法》背景下债权人法律保护展开分析,结合现状提出债权人法律保护的进一步完善建议,以期更好的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
关键词: 公司法背景债权人法律保护现状完善
DOI:10.12721/ccn.2024.157091
基金资助:

前言

新《公司法》的实施,为债权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提供了进一步的保障,也为公司可持续经营发展创造了有利条件,但在司法实践的应用环节仍面临着挑战和困境。如何平衡债权人和公司股东之间的利益是值得深入思考的问题,在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能为公司稳固发展夯实基础。如何在新形势下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需要结合实际问题提出完善策略。

一、债权人法律保护基本概述

随着市场的不断发展和政策改革力度的不断加大,企业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日趋复杂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保护成为了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在新《公司法》背景下,如何平衡股东利益与债权人利益,确保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是法律界和经济学界共同关注的问题。实行债权人保护的根本目的是为了防止债务人通过各种手段逃避债务,从而确保交易安全和经济秩序的稳定。

二、债权人法律保护的重要意义

研究债权人的法律保护现状及提出有效的完善措施,对于构建公正、高效的市场经济体系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长远的理论价值。首先,保障交易安全有利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其次,各种形式的融资是现代企业获得资金的重要途径,也是企业得以可持续发展和持续运营的重要保障,确保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有利于保护债权人投资的积极性,也与鼓励投资的立法精神相一致。再次,通过有效的法律保护和提高债权人的信用意识,可以更大程度的维护交易安全,减少纠纷[1]

三、在《公司法》背景下债权人法律保护的现状

(一)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有待完善

新《公司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公司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第四十条规定的公司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事项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日期,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股权、股份变更信息;行政许可取得、变更、注销等信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信息[2]。除上市公司外,以上信息是债权人通过公开渠道可以获得的所有公司信息,这些信息对于需要进行投融资决策的债权人来说远远不够。对于公司章程等重要信息,除双方有约定外,债权人无权查看,对于财务报表等反映公司真实财产状况的信息,债权人只有在破产程序中才有权查看。新《公司法》和现行法律法规缺少对债权人的知情权等方面的详细规定,这也直接导致了在与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中,债权人仍处于弱势地位,很大程度会受到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的影响,在进行投资决策时无法获取相应有价值、准确、完整的信息,或者所获取的信息质量不高,很难了解公司的实际情况,尤其是公司的财务状况。这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债权人的分析及判断。

(二)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在法律适用中的问题

《公司法(2018修订)》第20条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新《公司法》在延续了《公司法(2018修订)》中的纵向法人人格否认的连带责任的同时,新增了横向法人人格否认的连带责任。新《公司法》第23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各公司应当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虽然新《公司法》将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由纵向扩展到了横向,但从纵向人格否认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裁判尺度可知,横向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也非常严谨和慎重,换言之给债权人设定了较高的举证义务。

司法实践中的大量横向人格否认案例显示,关于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认定,法院通常均将人格混同作为主要行为要件,也就是说债权人需要举证证明人员混同、业务混同和财产混同。其中财产混同是关联公司人格混同的实质关键性因素,也是最难举证的部分。试想债权人在投融资阶段尚且难以获取真实、准确的财务信息,更何况在后期的诉讼阶段。因此,在司法实践中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进行债权人权益的保护有一定的实现难度。除此之外,注册资本制度深化改革环境下,尚未出台专门的法律法规对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适用情况做出详细、明确的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于案件的审理的自由裁量权较大,裁判尺度不一,也增加了债权人权益保护的难度[3]

(三)债权人在公司中缺少话语权

如前所述,受制于信息披露制度的不完善,在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中,债权人处于弱势地位。除此之外,在公司决策和治理过程中债权人也几乎没有话语权和参与度。债权人与公司关系紧密,倘若公司利益受到侵害,自身的权益也会受到影响,为此应考虑在赋予债权人一定知情权的前提下,也给予债权人适度的话语权。

(四)债权人法律意识有待提高

除依赖具体法律规定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外,债权人可以通过在交易中与公司约定知情权和话语权的方式来保护自身权益,如在交易合同中约定公司需提供公司章程、定期发送财务报表,以及对与债权人利益息息相关的重大决策的知情权和参与权等,这些约定可以有效的防范债权人利益受损,起到提前预警的作用。有相当一部分的债权人都是在产生纠纷后,通过诉讼程序进行维权,忽略了事前的防范和预警措施。

四、在《公司法》背景下债权人法律保护完善对策

(一)完善公司信息披露制度

为方便债权人能够及时了解公司真实的资产状况,应当进一步完善公司信息披露制度,要求公司及时准确地披露出资情况、出资金额、认缴后的出资期限、公司资产变动等。要对披露的时效性和披露资产的范围作出相应的规定,确保债权人能够及时通过公司所披露的各项信息了解公司经营发展状况。同时,要重点做好公司信用的评估工作,提高监管力度,加大对违法和不实的披露行为的惩罚力度,发挥市场监督和政府监督两方面的作用,确保公司披露信息的及时性、真实性和完整性。

(二)明确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为了更加准确的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应对其适用情况做出详细、明确的规定,统一裁判尺度,减少自由裁量空间。同时应考虑到债权人在财产混同举证方面的实际难度,适当降低举证标准,在一定限度内允许债权人调取公司的财务账簿信息,使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能够真正起到保护债权人的作用[4]

(三)规范公司信用评价体系

为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应建立公司信用评价体系,体系的建立应基于客观、公正原则,必要时可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进一步对企业的信用状态进行评价。信用评价体系的设立,可为投资者提供更加安全透明的投资环境,从而促进实现双赢目的[5]

(四)建立的债权人参与机制

除了通过完善和强化法律法规对债权人的保护条款,让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应有的保障以外,公司在决策过程中也应建立债权人参与机制,要让债权人有参与权并给予适当话语权,以便对重大决策、投资计划、公司战略进行适当的监督。同时,公司要强化信息披露机制,定期向债权人披露财务状况、经营状况。要确保信息有效传递,促使债权人能够对风险有提前的预警和防范。必要时还可建立债权人保护基金,基金来源可以是政府补贴,也可以是企业的保障金,主要用于企业破产或者债务违约时,进一步对相关债权人进行赔偿[6]

结语:

总而言之,虽然新《公司法》在在公司设立、运营和重组阶段都强调了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但债权人法律保护仍存在很多不足,债权人在公司的知情权和重大决策中仍处于弱势地位。具体而言,《公司法》的核心内容主要放在了公司经营发展和交易活动中,对债权人保护规定相对较少,部分条款在法律适用中很难真正发挥保护债权人的作用,使得债权人法律保护问题未能得到有效解决。因此,完善债权人法律保护显得尤为重要,为促进债权人和公司能够合作共赢,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应立足实际问题提出解决方案,通过多角度多层面持续不断付出努力,得以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王雷.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利润分配请求权研究[J]. 广西教育学院学报, 2023, (03): 73-80.

[2]冯毅. 新公司法规制下影视公司减资程序“合法”和“违法”的边界探析[J]. 中国电影市场, 2023, (10): 26-35.

[3]新《公司法》重点问题研究[J]. 中国法律评论, 2023, (05): 23.

[4]龙卫球. 论《公司法》修改与《民法典》的适配关系[J]. 中国法律评论, 2023, (05): 24-38.

[5]徐方亮. 有限公司中的强制购买股权——以《公司法》第89条第3款为中心[J]. 环球法律评论, 2023, 46 (05): 139-155.

[6]王建文:再论股东未届期出资义务的履行[J].,法学,2017,(09):80-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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