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的发展、区域文化的冲击和人们思想意识的转变,我国人民的婚恋理念也在发生着深刻变化,爱情、婚姻与生育也由原来的相对统一转变为日趋分离,于是,恋爱低龄化、离婚率上升、婚外恋增多、未婚同居及婚外性行为等现象开始不断出现在人们的视线当中,而试婚作为一种新新人类的婚恋行为也迅速兴起,而且被广大的青年人所接受。
一、试婚相关理论分析
我国试婚现象源于改革开放后西方思潮的影响,与社会转型和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密切相关。现代人婚恋观念的变化,如离婚率升高、低龄化恋爱趋势等,反映了环境变化的影响。
(一)试婚概念
试婚,作为一种现代社会现象,指的是男女双方在未经法律规定的婚姻程序下共同居住的行为。其核心目的在于实验性地模拟婚后生活,以此来判断双方是否适合正式结婚。这种形式的同居活动,不仅是两性间的情感试探,更是一种社会互动的新型模式。在这种互动中,参与者以成本交换为基础,追求的不仅是情感上的相互适配,还涵盖了对经济、生活习惯、价值观等方面的共同认同。实质上,试婚成为了一种社会利润的最大化手段,旨在通过这种实验性的同居生活,找到最合适的终身伴侣。
(二)中国试婚发展状况
试婚现象在中国逐渐普及,其发展趋势受到社会文化、经济发展水平及传统价值观的深刻影响。最初源于西方国家的试婚概念,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已经成为一个国际性的现象。在中国,试婚的出现与接受度的增加,很大程度上是年轻一代对传统婚姻观念的挑战和重新定义。许多年轻人选择试婚,是因为他们在对婚姻生活的期望与恐惧中寻求平衡。试婚被视作一种了解对方、评估双方婚姻适应性的方式。
根据相关调查数据显示,大约六分之一的中国婚前同居者选择了试婚。许多人认为,通过试婚可以提前体验婚姻生活,对未来的婚姻有更多的准备和了解,从而有助于婚后的幸福生活。然而,中国的法律体系对于试婚现象尚缺乏明确的规定和指导,这种模糊的法律状态加剧了试婚现象的普及和社会接受度。在社会层面上,许多试婚者的家庭、朋友和工作单位对此持有相对宽容的态度。这种宽容不仅反映了社会价值观念的变化,也表明了试婚作为一种生活选择,正在逐渐被更广泛的社会群体所接受和理解。
(三)试婚与事实婚姻区别
事实婚姻是未经法定程序但社会认可的男女共同生活关系。试婚与事实婚姻的主要区别在于法律地位和结果。试婚不受《婚姻法》保护,结果可能是正式结婚或解除同居关系,而事实婚姻则受法律保护。试婚关系的解除自由度高,不需法律程序;事实婚姻解除则需按法律规定办理相关手续。试婚主要依据《刑法》和《民法》处理问题,而事实婚姻则依据《婚姻法》。
二、试婚中可能出现的问题
试婚的出现、蔓延不仅给我国传统的婚姻家庭带来了巨大的冲击和挑战,更产生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和法律问题。试婚作为社会互动行为,涉及人身、财产、亲子和精神损害等多方面问题,当前法律对试婚的保护不足,使参与者面临各种风险。
(一)试婚中的人身关系
虽然当事人选择“试婚”,其主要目的是判断双方是否适合结婚,是对婚姻的试验,但它并非真正的婚姻,也较少涉及到双方的亲属。试婚当事人之间互为独立的个体,体现在人身关系上就是双方之间不具有人格上、身份上的利益。“试婚”当事人之间不产生夫妻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所以试婚当事人之间也不具有法律保护的继承关系,当事人之间的财产分配完全以道德义务的角度进行判断,在双方的试婚关系无法持续,或在生活中出现财政困难的情况下,试婚当事人往往以降低个人的损失为出发点,致使对方的经济损失进一步增加。从这一意义上说,“试婚”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权益。
试婚既然不是真正的婚姻,我国法律不予以保护,那么当事人之间就不享有或承担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人格、身份方面的权利义务,如同居义务、忠实义务和姓名权等。
(二)试婚中的财产关系
试婚现象对传统婚姻家庭构成冲击,产生一系列社会和法律问题。
(一)人身关系问题
试婚不属于法律婚姻,不涉及夫妻间权利义务。试婚双方在人格和身份上独立,不产生法律上的夫妻关系和继承权,致使财产分配仅基于道德义务。
(二)财产关系问题
试婚中财产共用常引发财产纠纷。试婚期间形成的财产,若未建立协议,个人财产单独处理,共有财产根据法律规定处理。试婚结束时,共同债务由双方共担,但应考虑女方或困难方的负担减轻。现行法律体系未明确规定试婚的法律地位,故财产分配需遵循双方协议。
(三)亲子关系问题
试婚期间所生子女属非婚生子女,需严格按《婚姻法》处理。试婚双方应履行抚养义务,子女享有法定继承权。婴儿遭受损害的行为应受法律惩处。
三、对于试婚现象的一些思考
试婚作为非婚同居的一种形式,承担传统婚姻家庭的基本功能,体现家庭特征。建立区分婚姻的非婚同居法律制度,尊重两性关系多元化,符合构建和谐社会的需求。
(一)处理试婚问题的原则
应将试婚纳入法制轨道,维护当事人权益。处理试婚时,应遵循以下原则:试婚双方无配偶关系;不产生法律肯定的姻亲关系;不具有保障对方基本生活义务;孕育子女后,双方须遵守《婚姻法》相关规定;试婚可随时终止,一方有困难时应给予适当补偿;试婚中的财产关系按合伙财产处理规则解决;试婚关系中的债务由双方共担。
(二)完善法律规定及调整措施
我国应借鉴西方立法,更新观念,理性回应家庭形态多样化。在制定试婚相关法律时,应客观中立,区分婚前同居和事实婚姻;明确试婚双方的资格条件;肯定试婚协议的法律效力;明确双方的权责义务;明确涉及财产、人身的关系;保障子女权益;以及建立试婚解除的登记制度。
试婚现象的普遍化要求法律体系适应社会发展的多元化,通过立法引导试婚者行为,减少社会矛盾,形成开放宽容的家庭立法观念。
参考文献
[1]封子路.婚姻关系下居住权的裁判设立[J].求索,2023,(06):145-153.
[2]张波,丁金宏.家庭结构、代际关系与婚姻稳定性——费孝通“基本三角理论”的现代性扩展及其应用[J]. 浙江社会科学,2023,(10):77-84+156.
[3]俞悦,孙苏倩.大学生试婚现象的法律理论与实务研究[J].法制博览,2019,(22):42-44.
作者简介:柳林,1978年4月28日。性别,男,民族汉,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网安大队民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