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实现农业现代化、乡村全面振兴和巩固农村脱贫成果,培育新型职业农民在当前来说是不可或缺的。新型职业农民队伍建设是发展农村新型经营主体,实现农业生产规模化、产业化和现代化,提升农业科技水平和经营效益,促进乡村振兴进程,实现“三农”工作新目标的重要措施。农业现代化进展以及新农村建设需要发展诸多的新型职业农民,社会分工的具体细化同时给新型职业农民发展提供可能。但是,自从改革开放以来越来越多的青壮年农民进入到城市工作和生活,导致农业劳动力素质下降严重,不利于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在此背景下,只有通过培育新型职业农民来解决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人才短缺问题。
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强调“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必须破解人才瓶颈制约,大力培养新型职业农民是解决乡村振兴战略人才瓶颈的重要举措。中央提出的持续实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和发展农业职业教育、加强高校涉农专业建设,将职业教育与乡村振兴特别是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紧密地联系在一起了。实际上,高职院校作为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培养的主阵地,在培育新型职业农民、服务乡村振兴方面,已经展示出其独特的作用,将今后的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中责无旁贷,也不可替代。
1. 高职院校赋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现实意义和独特优势
1.1高职院校培育新型职业农民具有显著的现实意义
高职院校培育新型职业农民,有利于充实实现乡村振兴、推动农业现代化的农村人力资源。农村的许多地方有一定文化水平的青壮年外出打工不愿意回乡从事农业生产,这就导致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构建不起来,专业大户发展不起来,家庭农场没人办,农民合作社没人牵头,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没人领办。而农业的现代化发展和乡村振兴,都离不开这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成长壮大。因此,培育大量的新型职业农民,已经成为高职院校的责任和使命。
高职院校培育新型职业农民,有利于积累实现乡村振兴、推动农业现代化的农民人力资本。通过高职院校的这种培训,农民文化水平得到提高,农业生产技能也得到提高,从而使更多的“传统农民”成功转型为新型职业农民,为乡村振兴提供人才支撑。同时,通过高职院校的这种培养培训,让农民获得新技术和新技能进而成功转型为新型职业农民,农民整体职业技能水平得到提升,能够极大地提高农民的就业能力和质量。
1.2高职院校培育新型职业农民具有自身独特优势
高职院校在办学过程中,注重人才培养的针对性,致力于培养产业、行业急需的技术技能人才。同时,注重加强与产业、行业、企业的合作,对农村所需的“新型职业农民”的培育,高职院校可以做到“量体裁衣”、“私人订制”,可以培养出懂技术、懂经营且具有明显区域性特征的“新型职业农民”。
高职院校拥有的资源优势是培育合格的新型职业农民的重要支撑与保障。高职院校比较注重专业建设和课程改革,能够动态调整专业,进行课程设计。高职院校本身汇聚了一批专业化水平较高的教师,注重推动教师到行业、企业去挂职锻炼以增强教师的实践能力和动手能力。通过引进、聘请来自生产一线的校外的专家学者、专业技术人员,参与教学与课改工作,使教师队伍结构得到极大地优化。
高职院校的继续教育和培训平台是新型职业农民接受终身教育的有效途径。在乡村振兴的推进过程中,新型职业农民会需要不断更新知识和技能,而高职院校现有的这种继续教育和培训平台,是新型职业农民实现知识更新和技能提升的有效途径。高职院校完备的培训体系、专业门类和课程内容,完全可以满足新型职业农民在学历教育、成人教育和专项培训等方面的多层次需求。
2.高职院校培育新型职业农民面临的困境和存在的问题
2.1高职院校在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工作中的主体性不强
高职院校在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过程中,经常都是承接一些地方政府安排的培训,按照培训组织单位的计划安排给参与培训的人员上课,更多时候是充当了一个出场地、出师资的培训基地的角色。一方面,培训对象都是由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选派送培的,高职院校在新型职业农民识别认证具有的前瞻性、精准性优势无法发挥出来,在增强培训课程选择的针对性、适用性方面的优势也无法发挥出来。另一方面,高职院校发展到今天,都无需通过赚取培训费来补充办学经费的不足。
2.2培训内容与新型职业农民所需要的知识体系切合度不高
高职院校开展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工作,过去普遍都把目标定位在经济效益方面,内容选择在农业生产技术(主要是种养殖技术)和农业实用技术(如地膜、大棚技术等)推广方面。而作为新型职业农民严重缺少的是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产业链的知识、提升农产品附加值并延长产业链的农产品深加工技术、拓展农产品销售渠道的农村互联网电商技术以及现代农业生产所必备的经营管理、农村金融、市场营销、法律法规等知识。缺少这些内容的培训,难以培养出具有时代特色、助力乡村振兴的新型职业农民。
2.3开展新型职业农民培训的方式相对比较陈旧和单一
目前高职院校对新型职业农民的培训,主要方式是集中面授和参观学习。通过集中面授,可以使学员在较短的时间内弄懂理论逻辑、掌握知识要点,提高培训工作的效率。但对一些文化基础较差、学历较低的学员来说,听起来觉得枯燥玄幻,理解接受较为困难。参观学习本是很好的实践教学方式,让学员到生产一线感受、了解先进的农业生产技术和生产方式,这种直接、直观的学习方式能够让学员直接认知、接受新技术和新的生产方式。但也容易出现“到此一游”、走马观花,使这种参观学习流于形式。
2.4培训教师的选配存在结构不优和数量短缺
一方面,选派参与培训的教师质量不优。少数纯粹为了赚取授课报酬的教师被选入了培训师资,降低了整个培训师资队伍水平。特别是当培训项目迅速增加、培训任务繁重的时候,一些专业层次不高、技能水平不高甚至非农专业的教师就被充斥到培训师资队伍中来,无疑也影响了培训教师的整体质量和水平。另一方面,高职院校的教师普遍长期在学校从事教学工作,极少参加一线的农业生产实践,实际工作能力和水平相对较低,真正的“双师型”教师较少,难以真正组织起一支特别专业的培训师队伍。
2.5培训工作的保障机制相对还不健全还不完善
原有立法涉及到农民培训的仅仅只有《劳动法》和《职业教育法》,前者只提及就业培训时包括了农民,后者不是专门针对农民培训的法律,所以只提出了农民培训是各级政府的职责。后来《农业法》(2012 修正)多次提及农民培训问题,但缺少具体规定。“新型职业农民”概念提出后出台了《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试点工作方案》等政策文件,但各地开展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工作,基本上还是在农民培训工作列计划来组织安排,培训经费也是在就业培训专项资金中支出。承担培训工作任务较多的高职院校,也普遍缺少政策保障机制。
3.高职院校赋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路径探索与创新
3.1在转变观念、强化主体价值中提升高职院校培育新型职业农民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相较过去的农民培训,是适应乡村振兴需要的一种更高层次的培训。低层次、低水平的农民培训,培育不出能够助力乡村振兴的新型职业农民。高职院校在新型职业农民培育中,既能为乡村振兴培育传统的种养殖业技术技能人才,也能为乡村振兴培育出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所需的商业、制造业、服务业方面的紧缺和急需人才,既能帮助新型职业农民提高理论知识水平、提升学历职称,也能帮助新型职业农民学习掌握经营管理、专业技能和服务技能,培养出相较传统农民更高层次的技术技能人才。
3.2在开拓创新中实现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方式的多样化。新型职业农民相较过去的一般农民在学历和技能方面都要相对基础好一些,除了采用传统的集中面授和参观学习的方式外,还可以多采用实践操作和经验讨论等方式。在互联网时代,还可以开展线上培训。此外,高职院校可以开展更具针对性的分类培训。对青壮年农民,可以加强相对前沿的经营管理和实用技术的培训,朝着管理、创业和致富牵头人、领头人、带头人的方向培养。对一些年龄相对较大的新型职业农民,可以重点开展传统种养殖技术和生产管理能力的提升培训。对已经有一定管理水平和创业能力的企业负责人、农场领办人和合作社牵头人,重点开展企业管理方式和经营模式、创新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方面的培训。对一些农业生产中的技术骨干,重点加强最新的农业科技和技术方面的培训。对一些从事农业生产专业服务的新型职业农民,重点开展农业产前、产中、产后的咨询服务、市场营销、经纪人技能等方面的培训。
3.3立足培训内容的针对性和科学性设置并优化涉农专业与课程。对开设了涉农专业的高职院校来说,必须围绕新型职业农民培训来加强专业建设,把用于新型职业农民培训的涉农专业建设,紧紧对接本地区本区域农业农村发展的需要,使涉农专业群建设目标与农业产业链发展要求相吻合。对没有开设涉农专业的高职院校来说,可以通过开展深入的调查研究,融合校内外资源调整建设涉农专业或专业方向。同时,突出职业性和实践性,构建、设置和优化包含综合素质、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三个重要层面的培训课程,吸收涉农企业、合作社、农场等组织和机构参加高职院校的培训课程开发与建设,使培训课程与时俱进。
3.4通过“外引内培”来优化提升培训师资队伍。高职院校在提升自有涉农教师教学能力水平的同时,可以聘请一些高学历涉农科研人员和专业人士充实到培训教师队伍中来,同时可以从农业生产一线聘请一些涉农专家、种养殖大户、农业合作社领办人、涉农企业负责人、农场经营者和农村实用技术带头人为兼职培训教师,建立培训教师师资库,实行动态管理和使用,较好地弥补自身培训教师结构和数量的不足。把涉农企业作为培训教师培养的实践基地,定期选派培训教师到涉农企业顶岗学习实习。按照骨干教师与青年教师的分类分层,开展有针对性的培养,通过选派到涉农企业顶岗、邀请农业专家开展讲座和外出交流考察学习等方式,提升骨干教师的培训教学能力。通过选派外出学习培训、师徒结对帮扶等方式,培育、提升青年教师的基本功。
3.5进一步完善高职院校参与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工作机制。通过加快立法和完善政策法规,进一步明确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在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中的职责,特别是高职院校在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中的职责。在具体的日常工作,让高职院校提前参与新型职业农民认定工作和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对象的遴选工作,确保新型职业农民认定和培训对象遴选的针对性和精准性。同时,加强对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工作的绩效评估和考核。加强对培训教师进行考核,并将对培训教师的考核结果运用到教师的评先评优、职称评定和晋级等方面。加强对参加培训的新型职业农民的考核,并将这一考核结果与培训费用挂钩,且作为今后新型职业农民的再认定、再培训的重要依据。
结语
综上所述,在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进程中,高职院校利用自身优势参与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不是权宜之计,是一项利国利民的长远大计,意义深远且任重道远。高职院校应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主动性,深化培训课程改革,探索更为有效的方式方法,完善工作机制,在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中展现新的作为并取得新的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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