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中心治理下高标准农田建设监督管理机制研究
吕刚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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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刚锋,. 多中心治理下高标准农田建设监督管理机制研究[J]. 中国能源进展,2023.7. DOI:10.12721/ccn.2023.157058.
摘要:
随着国家机构的重新调整和农田建设的职能整合,实现高质量的农田建设仍然存在“多头管理”、缺乏公众参与、建设效果不理想和“重建设、轻管护”等挑战。为了确保高质量的农田建设,有必要进行全面的研究,以便构建完善的监督管理体系优化模式。同时,监督管理机制在高标准农田建设中面临着许多困难,借鉴多中心治理理论,可以提出改进和重塑农田建设的监督管理机制的措施,以期望能够解决当前的问题。
关键词: 多中心治理;高标准;农田建设;监督管理
DOI:10.12721/ccn.2023.157058
基金资助:

引言:

建设高质量的农田是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和促进乡村发展的关键措施。自从确定了建设高标准农田的目标以来,我国一直积极采取措施,重组机构结构,实施有效的规划与管理,并出台相关的政策措施,为实现高标准农田的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近年来,高标准农田建设受到“多头管理”、监管体系需要改革、社会参与度低、建设效果欠佳、“重建设、轻管护”等多重挑战。随着国家机构的重新调整和农业建设的职能整合,有必要进行更加全面、系统的研究,以便为实现高质量的农业发展提供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

一、多中心治理特点

(一)治理主体应具有多样性

政府、市场、社会团体、公民等都应该成为公共事务的管理者,他们的角色应该保持均衡,并且在管理过程中拥有积极性和发言权,从而充分发挥自主性力量在公共事务领域的基础性作用。通过让多元治理主体自由参与社会治理,可以大大提升公共事务的管理水平和物资供应的效率,从而实现更高的社会发展目标。

政府要转变角色和治理模式

多中心治理理论强调政府不应该仅仅成为公共事务的唯一治理主体,而应该转变其治理方式和角色,并且不主张政府完全退出治理活动,以便更好满足公众需求。

治理主体之间要保持互动

为了有效地管控公共事务,多方参与者必须建立有效的沟通桥梁,从而更好地表达各方利益,所以,必须建立一个完善的信息传递机制。同时,各方应该加强协作和监督,以促进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

二、高标准农田建设监督管理机制现有困境

(一)农田建设部门监管机制不完善

过去,在高标准农田建设的过程中,采用了多种不同的组织模式,包括垂直管理和多层次管理,除了涉及到省、市、县、乡等多级政府外,还牵扯到国土、财政、水利、发展改革、农业等多个部门,以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和可持续发展。尽管各省的组织形式存在差异,但“政府主导、政府实施、政府监管”的基本原则仍然是一致的。由于多重委托代理关系的存在,从项目的初步设计、提交申请、最终获得批准,政府与相关企业之间以及不同层级的政府机构之间,形成

了一个完整的管理系统。如,上级政府部门审批立项,项目的实施将由下级政府负责,而相关部门则负责组织和执行具体的工作。鉴于当前政府内部监督管理机制的缺失,在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招投标、资金拨付、成果验收等过程中,可能会发生政府和竞标单位之间的内外勾结、腐败和寻租行为,同时,外部行政力量的大规模干预和监督,使得高标准农田建设的总体效果未能达到期望的水平。

(二)农田建设全过程公众参与不足

在高标准农田建设的实际操作中,材料与设备供应商、工程承包商和监理机构都期望利益最大化,因此他们不可避免地会联合起来,试图通过不正当的手段,如增加成本、节省材料等,来获取更多的利润。尽管部分村民代表或村委会成员参与了工程的监督,但是由于农民们缺乏专业的技能,他们无法及时了解工程的实施情况,从而使得监督的力度不足。随着后期的管理进程的深入,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许多农民并不愿意主动承担保护责任,造成无人管理和监护局面。同时,由于地方政府缺乏有效的激励措施,使得信息网络的功能受到了严重的限制,高标准农田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得不到及时的解决,社会监督无法形成,最终对行政资源造成浪费。

(三)农田建设建后管护制度缺失

建设高标准农田具有重要的公共利益,“搭便车”的行为随时可能出现,因此,在建设农田时应当谨慎考虑,避免陷入公共物品困境。由于大多数农民都是出于自身利益而不愿意参与到公共事务中来,因此他们很少会积极地维护项目区的秩序;尽管在项目规划和设计阶段有所参与,但通常仅仅是表面上的行动,使得农民的预期与现实的农田建设出现较大的偏离。随项目建成投入运行,农民可能会对农田进行自建,比如修建道路或者改变工程设计,这将对后期管理不利。从管理和监督的主体来看,国家尚未颁布明确的法律法规来管理这一领域。虽然部分地区拥有专业的管护工作者,但是由于缺乏专业知识,这些工作者很难及时处理设备的各种问题,从而造成了设备的损坏以及故障的频繁发生。目前,国家尚未制定管护指导意见和资金管理办法来支持农业农村发展。这导致了管护资金的出口受到限制,县乡配套资金短缺,从而严重阻碍了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长期可持续发展。

三、构建高标准农田建设多主体监督管理体系

(一)确立各监管机构的职责范围

政府在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中扮演着双重角色:既要负责质量监管,弥补市场运行中的缺陷,又要亲自参与到生产过程中,以确保项目的质量和效率。为了有效地实施政府监管,各部门应当加强协作,明确各自的主要职责。针对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各级政府部门的监督重点各异。特别是省级及以上的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宏观政策、制度、技术标准的审核,具体表现在制定新一轮的高标准规划,并制定简单易行的验收标准等。省级以下政府部门应该作为项目监管的主导者,全面审核和监督项目的实施情况,确保其顺利实施。此外,还应该加强对公务人员的培训,提升他们的专业能力。

(二)完善市场监管机制

为了提高企业竞争力,政府应该加强对项目招投标过程的监管,确保信息公开透明,并且鼓励市场主体参与,以保证各方的权利和利益得到充分保障。同时,严格把控参与者资格审查和项目审批的管理,以确保从源头上有效控制企业的发展。企业也应该加强内部自我监管,优化组织结构和章程,并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除此之外,监管机构还应该密切关注代理人的行为,以确保农田建设的质量和效率。监理机构作为工程领域的专家,对各个承包商的资信、能力等信息拥有深入的了解,可以为项目业主方提供全面的参考;此外,监理机构在工程管理和建设方面拥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可以有效地监督和配合承包商的活动,以确保工程的质量、进度、造价等均符合合同要求。

(三)发挥社会群体监管作用

在高标准农田建设的各个阶段,公众监督管理必须得到充分重视。在规划设计的过程中,农民、农村合作社以及农民都有责任参与到最终的决策过程中,以确保规划设计符合当地特色,满足群众的需求,减少项目变更的可能性。在项目的开展和完成期间,当地的社区组织应该成立一个监管小组,来监督项目的财务、质量和进展情况。此外,这个小组还应该接受当地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监督。最后,当项目完成并通过验收时,农民监管组织应该一起参与,并协助验收机构进行审核。当社会群体发现有任何问题时,他们可以立即向政府提供的渠道提出反映,并且要求政府部门将其公布的信息纳入审查,以确保其透明度和有效性。

四、总结

通过建立多主体监督管理体系,使得政府机构和市场主体、社会群体都可以参与到高标准农田建设的监督管理中,将“多头管理”化为“多元合作”,增强了监督的有效性。

作者简介:

吕刚锋(1984-),男,陕西永寿县,硕士,勘测规划设计工程师,主要从事岩土工程勘察、土地综合开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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