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乡村振兴的宅基地制度改革有效路径探讨
林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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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川,. 促进乡村振兴的宅基地制度改革有效路径探讨[J]. 城镇建设与科学,2021.8. DOI:10.12721/ccn.2021.157516.
摘要: 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民或其他个人用作住宅建设而占有、使用本村集体所有的非农用土地。当前的农村宅基地制度特征可简单概括为“集体所有,按资格分配,无偿使用,有限流转”,这项制度安排在历史上为我国工农业发展、保障农村居民居住权利、稳定农村社会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社会不断转型和农业、农村、农民的不断变化发展,我国的城镇化率已超过60%。有关研究显示,我国的工业化和城镇化仍将加速发展,农业人口仍会不断向城镇迁移。在此过程中,城镇国有建设用地的紧张与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主要是宅基地)大量闲置的矛盾正在日益加剧。据有关专家估算,宅基地约占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80%以上,其集约高效利用状况将直接决定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利用成效。
关键词: 宅基地制度;改革;有效路径
DOI:10.12721/ccn.2021.157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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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任何国家在长期发展规划中必须以土地政策为核心治国纲领。农村与城市的融合过程中农村宅基地的综合利用和充分激活是必然趋势。全面深化改革的任务中农村宅基地改革是重要部分。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成为进一步解决城乡发展不平衡的关键,宅基地制度改革如何与乡村振兴关联起来成为一个重要的政策和学术问题。乡村振兴背景下,宅基地制度被视为最需要改革的农村土地制度之一。但如何改革宅基地制度,学界并未达成共识,甚至出现了针锋相对的观点。面对学界分歧,宅基地制度的相关法律修订保持了审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在总体上保持了宅基地制度的稳定,宅基地作为农户基本居住保障用地的性质没有变化,鼓励探索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不过这不影响从中央到地方试图通过宅基地制度改革撬动乡村振兴的政策试验,但相关成果尚未得到有效的理论总结。

1加快农村宅基地所有权、使用权以及地上房屋的确权登记工作

随着中国经济进入新常态,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的不断深入发展和乡村振兴战略的全面实施。建立完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统一登记制度,做好确权登记工作。宅基地有效流转的前提条件是产权清晰。目前,我国已经全面开展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为宅基地管理和农民的宅基地用益物权保护奠定基础。今后应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按照统一登记的原则,各地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对农村宅基地和农民房屋进行统一测绘和产权登记,将农村宅基地及其房屋统一登记,有效管理,依法保护农民权益,为实现宅基地有效流转、建立宅基地流转市场做好基础性的准备工作。

2促进城乡要素双向流动,构建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

市场促进城乡融合发展关键在于将农村资源要素向城镇单向流出转变为城镇和农村之间资源要素双向自由流动,实现两个地域空间的平等发展与相互融合。目前,不仅位于东部发达地区的城中村和城乡结合部的集体建设用地需求旺盛,人市流转市场不断壮大,而且中西部偏远农村地区和传统农区结合自然景观、历史遗迹发展休闲养老、文化旅游等新产业,对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需求也在增加。现行的宅基地制度越来越不能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产生了诸多难以解决的问题,如农村宅基地的闲置、浪费、紧缺、违建、隐形交易、地下流转等。现行法律将宅基地流转范围严格限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宅基地及其地上房屋的隐性流转,造成集体土地资产的大量流失,既不符合农村生产发展的实际需要,也会进一步损害城乡发展的公平和效率。亟需通过宅基地制度改革构建“三权分置”的权利格局,在确保农民“户有所居”前提下适度放宽宅基地使用权,在更大空间范围内通过市场交易方式有序流转,充分发挥价格机制、竞争机制和供求机制在城乡建设用地配置中的主导作用,扭转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在土地市场交易中的弱势地位.逐步形成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实现城乡土地要素与资本、劳动力等要素自由流动、平等交换,提升城乡要素配置效率。

3完善宅基地有偿退出制度

一是明确了哪些宅基地可以被集体无偿收回。二是规定了宅基地退出的方式,补偿标准参照土地征收区片价格计算,尊重了区位的价值,同时规定自愿退出宅基地的住户,可优先享受保障性住房优惠政策,退出的宅基地按照村级规划重新合理安排使用或进行复垦。三是规范了宅基地退出的程序,即申请—审核—签订协议—处置地上附着物—支付补偿款。四是给出了宅基地退出的奖励政策,对于宅基地退出复垦为耕地的,要先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验合格,再由市国土局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可享受政府奖补资金。五是提出了保障性住房政策,要求集体经济组织利用有偿使用费、拆旧复垦奖补及其他政策资金,在村庄建设用地或拆旧宅基地范围内,按照以人为本的原则,建设人均住房面积不超过30平方米可直接入住、功能性齐全的保障性住房,解决精准扶贫建档立卡贫困户、五保户等低收入人群住房问题。

4统一规划建设,推进“多规合一”

按照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民利用宅基地进行建设的,由乡镇政府审核批准。属地政府应建立宅基地统一管理机制,协调相关部门宅基地用地审查、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农房建设监管等职责,多部门联动,加强对宅基地申请、审批、使用的全程监管。同时应加强对农村宅基地的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置涉及宅基地的各类违法行为,防止产生新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等现象。最后要结合国土调查、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等工作,完善农村宅基地统计调查制度,建立健全农村宅基地基础信息数据库和管理信息系统,提高农村宅基地的信息化管理水平。

5逐步扩大宅基地使用权流转范围,明确流转期限和对象

对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序开放宅基地使用权流转,为农民提供增强使用权财产收益功能的选择空间。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的基础上,将流转范围从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逐步扩大到村域、镇域、县域,允许拥有稳定收人来源、固定居住场所的农民将其产权清晰的合法宅基地及其地上房屋通过转让、出租、人股等形式流转给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发展乡村旅游、健康养老等新产业新业态。扩大宅基地使用权流转范围有助于促进城镇和农村之间资源要素的优化配置,实现宅基地的经济价值,提高农民财产性收入,优化城镇空间发展布局。为稳定使用权人的产权预期,有必要对使用权的流转期限进行明确规定。到期后使用权回归原使用权人,恢复使用权在本次流转过程中被让渡的一定时期内的部分子权利。

结束语

宅基地制度改革是农村深化改革的一部分,是推进乡村振兴的重要着力点。我们需要把宅基地制度改革放在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从实践中提炼宅基地制度改革的有效路径。已有研究聚焦于宅基地市场,把宅基地市场作为普遍路径,注重设计促进宅基地市场化的制度,忽视了地方实践中宅基地制度改革路径的多元性及其对乡村振兴的影响机制。2021年正值“十四五”规划的开局之年,“三农”工作全面转向乡村振兴,国家及有关部门应当分类总结,基于可复制的宅基地制度改革路径,支持乡村振兴战略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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