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完善承包地“三权”分置制度。”这为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加快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指明了方向。新时代,立足于我国农业农村发展实际,深入研究马克思地租理论,对全面实现乡村振兴,推进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一、“三权分置”改革的内涵及重大意义
(一)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的内涵
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就是要在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原则下,将原有的承包权和经营权分离,形成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的格局。可以说,“三权分置”改革是针对原来的“两权分离”改革而言的。改革前,我们实施的是“两权分离”的政策,也就是将土地所有权和承包经营权分开;现在,我们根据乡村振兴和城镇化建设的需要,把土地承包经营权分为承包权和经营权,实行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并行,这是我们全面深化改革的一大创新。
(二)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的重大意义
1、创新了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有效实现形式。随着城镇化速度的加快,越来越多的农村劳动力涌入城市。这种情况下,一些农户将自家承包地流转给他人,土地承包主体与经营主体开始分离,促使原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分为承包权和经营权两个部分。可以说,实行 “三权分置”,适应了现阶段农村土地流转的需要,是我国农村制度改革的重大创新,对实现农业经营规模,提升我国农业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
2、为中国特色新型农业现代化开辟了新路径。虽然市场经济的发展对农业规模化经营的要求越来越高,但土地依旧发挥着对农村社会保障的托底作用。为此,实行“三权分置”,能够在保障农民基本权益的前提下,促使土地经营权这一资源能在更大范围内进行优化配置,这对于新时代转变农业发展方式,促进农业发展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1]
3、为实现城乡协调发展提供了新的理论支撑。“三权分置”继承了“两权分离”制度的精髓。在这一改革中,既能增加农户的财产性收入,又能让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现规模经营,还能加快农村劳动力流动,村集体、农户、新型经营主体成为改革的共同受益者。这对于加快农村劳动力转移进城,实施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
二、马克思地租理论对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的启示
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三卷)的政治经济学原理部分,对资本主义地租做了重要论述,他认为,“地租是土地所有权在经济上借以实现即增值价值的形式。”[2]因此,地租的存在是以土地所有权为前提的,没有土地所有权,就没有地租。在这个前提下,马克思又将地租分为级差地租和绝对地租两种形式。可不管什么形式的地租,“本质上都是劳动者创造的剩余价值。” [2]可见,资本主义地租反映的是资本家与工人之间剥削与被剥削的关系。
尽管马克思是在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下对地租理论进行的分析,但这一理论的科学性不会因为时代变迁而发生变化。在新时代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同样离不开马克思地租理论的指导。尤其是对于当前的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马克思地租理论提供了重要启示:
(一)赋予农民稳定且明晰的承包经营权。根据马克思地租理论,地租形成的客观条件是土地所有权与所有者分离。因此,在“三权分置”改革实施的过程中,保证土地承包权的稳定性和清晰性,是推行土地经营权流转的重要前提,也是农民参与改革利益分配的重要条件。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这就使农民对改革有了稳定的预期,大大消除了农民的顾虑,有力地促进了“三权分置”的改革进程。
(二)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马克思指出,“不管地租有什么独特的形式,它的一切类型总有一个共同点:地租的占有是土地所有权借以实现的经济形式。” [2]抛开资本主义土地所有制的外衣,马克思地租理论同样在我国农村改革中同样适用。为此,在“三权分置”改革过程中,要坚守农村土地所有制的底线,只有明确土地为村集体所有,才能保证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各项权能。
(三)形成有效的土地流转价格机制。马克思强调,级差地租之所以产生,与土地的肥力和区位条件密切相关。这表明,对土地经营权进行流转时,必须要根据土地的实际情况对租金做出合理的价格评估。为此,想要保证“三权分置”改革的有序推进,必须形成有效的土地流转价格机制,通过建立健全土地流转价格评估服务机构,使土地流转价格能真实反映土地实际情况和市场需求,从而更好维护农户和经营主体双方的利益。
三、以马克思地租理论为指导,深入推进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
马克思地租理论不仅揭示了资本主义条件下的经济运行规律,也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中的“三权分置”改革实践提供科学的理论指导,从而实现农村土地资源的有效配置,促进乡村振兴战略的全面实施。
(一)明晰农村土地产权主体。马克思认为,财产就是这样一种关系:人把他的生产的自然条件看作是属于他的、看作是自己的、看作是与他自身的存在一起产生的前提。[2]由此可知,产权是随着人类的产生而出现的,产权模糊不清将导致利益主体得不到保护。当前,村集体、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共同构成了农村土地的利益主体,这就需要在坚持土地集体所有权和保障农民合法地位的前提下,加强土地“三权分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提高农民对于土地规模经营的认识,最大限度调动农民参与改革的积极性。
(二)完善农村土地流转市场机制。马克思认为,绝对地租是土地所有者通过对垄断土地所有权所获得的受益,但是收益的多少,并不是由土地所有者能决定的,而是依靠市场竞争来决定。[2]在乡村振兴战略的大背景下,只有完善农村土地流转的市场机制,才能在农地市场化的过程中维护相关主体的利益。为此,一是要设立土地流转价格评估服务机构,使其根据市场需要客观公正评估土地价格,切实维护农户的承包权益;二是建立科学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使之更好地协调各方的利益,实现村集体、农户、经营主体受益最大化;三是完善农地流转的金融市场,促使更多金融产品向“三农”倾斜,满足流转过程中的资金需求。
(三)建立农村土地的经营机制。马克思地租理论揭示的是市场经济运行的一般规律,对于完善农业经营制度同样具有指导意义。为此,要根据乡村振兴战略的要求,一方面,培育壮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通过政策保障、财政补贴等支持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龙头企业等新兴经营主体发展壮大,充分发挥其在农业现代化中的促进作用。另一方面,建立农业经营创新激励机制,针对规模化、产业化经营的农村新型企业设立一定的激励机制,以最大程度调动这些经营者的积极性,加快提高农业规模化水平,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全产业链发展。
参考文献:
[1]韩长赋.土地“三权分置”是中国农村改革的又一次重大创新[N].光明日报,2016-01-26
[2]马克思.《资本论》(第三卷)[M].人民出版社.2004
[3]黄影,郑兴明.乡村振兴战略下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研究[J].佳木斯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8(05)
作者简介:吴春垒(1971—),男,汉族,山东阳谷人,中共德州市委党校副教授,研究方向:社会治理。
臧姗 (1987—),女,汉族,山东齐河人,中共德州市委党校讲师,研究方向:政府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