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府主导型与传统发展理论下的农村社区治理与发展
社区治理是社会治理过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国社会实现转型的重要内容。对于社区治理的内在含义,不同学者有不同的见解,有学者认为,“社区治理是在社区多元主体的合作下,共同解决社区所需的公共资源并管理社区公共事务,提高社区居民的自治能力,最终达到社区发展整体利益的最大化和社区未来的可持续发展”;还有人认为“社区治理是在居民共同生活的复杂的区域内,借助各种不同的外部组织以及居民自身的各种社会支持网络体系,解决社区所面临的公共性问题,并在多元主体的合作之下共同完成和实现社区事务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过程”。[1]对于社区治理的具体概念还没有一个统一的结论,目前林尚立学者的观点获得较多的认可,他认为“社区治理是指政府或民间的公共组织依照某种规则(法律规则或者村规民约),运用公共权威对社区事务实施管理,为社区成员提供服务,以维护或者增进社区公共利益”,最终达到社区健康稳步发展的状态。[1]
社区治理与社区发展是相辅相成的,良好的社区治理是社区持续健康发展的助推器。社区发展的过程通常是社区居民或其他有关部门的人员,为改善社区人员的生活环境和质量而做出的积极行动,是一种正向性的变迁,是在人有目标、有计划的控制和推动下进行的。社区发展是上个世纪六十年代,由联合国在世界推广一项运动和一种发展性实践的方法,其最早是在发展中国家地区的农村开始实施的,社区发展是社会进步发展的必然要求。为推动乡村地区的发展,农村社区治理与发展是关键性的一步,最初主要是在政府的主要下进行社区动员、组织、协助社区居民在经济、文化、教育、环境等方面实现资源的重新整合与合理配置,从而实现社区的改善和发展。过去政府主导型的社区建设在进行社区动员、参与社区建设,整合和提供社区资源以及提高使用效率方面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同时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不能保证社区可持续性的发展,反而可能导致社区对政府部门产生一定的依赖性,难以真正调动社区自治的活力。
传统发展理论作为社区发展的指南,在农村社区发展中具有重要的影响。其中最具影响力的当属现代化理论。现代化理论是众多观点的整合,在上个世纪半叶产生过重要的影响甚至延续至今,其将传统社会与现代社会的结构相比较,认为现代化社会是人类追求进步的必然目标,其中工业化和民主化是社会进步的主要动力,从本质上来说它是一种进化论思想。我国作为农业大国,在现代化理论思潮的影响下,也开始逐渐发生变化,但就实际情况而言,即使改革先于农村开始进行,但其发展进程仍远远落后于城市地区。在学习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后,提出农村的发展要靠实现现代化和机械化来推进,但就其本质而言,这种观点的一个弊端在于忽略了农村居民自身和社区的现代化问题,仅仅从外在的物质基础上试图推进农村地区的发展,但是可能会面临农村居民自主参与推进农村社区发展的意识阻碍。现代化理论在很长一段时间对中国农村社区发展提供了发展方向和动力,但在历年来地发展过程中,也明显存在许多的弊端,其中最关键的一点是,传统的发展理论注重从外在因素出发,在促进农村社区发展过程中,只片面性的从经济发展的角度出发,忽视了人在社区发展过程中的主体性,没有从内源性的视角出发,这就可能导致社区发展缺乏持续性,而参与式发展理论整合了传统发展理论的经验,强调人在社区发展过程中的主体性,弥补了过去理论的不足,与我国所倡导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区治理新格局相呼应。
二、参与式发展理论的形成及其含义
在传统的发展理论的实践基础上,人们逐渐意识到人及其所居住的环境才是发展的要义所在,传统的发展理论注重中社区发展的外在因素而忽视了最核心的人与社会,将人边缘化,参与式发展理论正好弥补了传统理念的不足。这种理念与传统的自上而下的理论有着本质的区别,它将项目的最终受益者视为发展过程中的主体,强调尊重差异、平等协商、合理赋权,通过外力量的协助,调动成员的积极性,增强其主动参与的意识,保障社区可持续、高效率的发展。这种理论早期参与的发展历程可以追溯到上世纪五六十年代,从其意义上看,一些西方国家在早期进行援助时所采取的“社区发展战略”是其形成的雏形,90年代初期,一些援助机构改变了他们的救助方向,将促进参与式发展放在了重点位置,此后参与式发展方式逐渐发展壮大起来。
参与式发展理论中所提到的参与并不是居民简单意义上的参加某一事务活动。“参与”与“参加”有一定概念上的区别,最核心在于人的主动性,参加并不强调人的自主性,它可以是纯粹的被动的加入到某一事务活动中,按照提前制定的规则进行行动,但是这种参加只是一种表面意义上互动。而参与式发展所提到的参与,是从人自身的角度出发,他们有较大的选择,以他们自己所认为最真实的需求为行动基础,最终在参与过程中去解决这一问题,因此他们不是处于被动的活动接受者的地位,而是整个活动过程及整个项目发展方向的推动者和最终结果的受益者。在社区治理中,这种参与贯穿整个项目的始终,居民在参与过程中也不断学习和积累经验,最大程度的发挥他们本身的能力并推动所在社区的发展,并不断提高他们的社区参与与主导意识,提升他们的责任感与社区归属感。人才是社区发展的关键所在,只有从提高社区居民能力的内在角度出发,才能保证目的可持续性,外在性的发展只是片面和暂时的,并不能真正解决社区发展的实质性问题。从社会工作的视角看来,参与式发社区发展项展理论的核心概念是赋权,鼓励社区居民参与到整个项目中是一个不断赋权的过程。“参与式”与赋权同样强调一种“自下而上”的发展模式,概括其中的核心要素主要有三个方面,即居民的能力、他们行使权力的过程以及他们的成就,是一种实现自我的引导。通过对目标群体的赋权,使他们有权参与,并从参与中受益,在以他们作为主体的参与下,提高其参与和责任意识,发现与确认社区的需要并确立未来的努力方向。由此看来,参与式发展理论是承认项目的受益者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的主体地位,是对他们能力的认同与肯定,是从人的发展出发,促进项目的顺利推进,更是一种对弱势群体能力的提升。它是一种过程而非结果导向的,注重在项目过程中提升项目所涵盖的人的能力,最终实现目标群体的增能与项目高收益的双赢效用。
三、成都市城乡社区发展治理专项保障资金项目中的居民参与
新时代农村社区建设的目标在于实现乡村社区宜居、文明、和谐的良好氛围,增强社区居民间的互帮互助,和谐友爱的精神,从而推动农村社区的发展。借鉴参与式发展理念与国外社区的发展经验,社区发展的核心在于社区居民在社区事务中的参与。
参与式发展理念在传统观念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和发展,摒弃以往追求社区经济发展的单一取向,转而从社区居民的动员、参与、自治的角度出发,追求社区综合性的持续性的发展。社区发展绝不是自上而下的行政性的发展方式,外部力量只能是社区发展推动力的其中之一,关键性因素还在于促进社区居民的参与。因此,在推动我国农村社区治理与发展的过程当中,在确定社区未来发展方向和开展具体项目前,需提前了解和尊重当地居民的意见。在这一过程中,外部人员或相关部门可帮助引导社区居民从自身实际需求出发,提出对社区现状、问题及需求的看法,最终结合社区自身以及相关部门的资源支持解决社区所面临的的问题,最终实现参与式发展。
我国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各不相同,且不可避免的存在地域差异,不同地区的农村社区建设也面临着不同的问题,从各地实际情况下因地制宜制定发展计划的同时,相同点都在于保障社区居民在社区建设中的主导地位。
从成都市城乡社区发展治理专项保障资金的项目来看,关于如何使用好社区保障资金,其遵循的宗旨是:钱怎么用,村(居)民说了算。从保障金的整个使用中来看,其总共分为五大板块,包括项目征集、议事会议决、项目发包、项目实施以及民主评议五个阶段。社区居民作为参与者,可在禁止项目清单之外与优先项目的参考之内进行提议,也可由社区组织通过“一户一票”、院落会议、坝坝会等方式实名收集居民意见,并且社区征集意见面不能低于常住人口的30%,此阶段为居民参与的最初阶段,也是社区项目的民意征集阶段,不仅保证了居民的发言权,也可以增强居民参与社区公共事务的意识。民意征集阶段结束之后,进入议事会议决阶段,在所有的提议之中,社区对收集的提议进行梳理,形成项目清单,并由社区居民自行投票,选择自己认为的最好的提议,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票选出最高提议,最进行为期10天的公示,在公示期内,所有居民都可以提出异议,如果五分之一以上的居民对议决结果提出异议,则需要重新召开议事会议决,并由居民代表重新对议决内容进行表决,这一过程中很好的保证了社区居民的决策权与参与权。在公示期结束之后,交由街道(乡镇)对其合法性以及有无禁止项目进行审查,审查结束之后,则进入项目发包阶段,由社区方发布招标详情,实施方进行报名,评审之后由社区确定中标方,并进入项目实施阶段,在实施阶段过程中,社区可对项目方案进行审核,对过程进行监督,确保项目的进度。在项目实施结束时,进入最终的项目评议阶段,项目实施完成后,由社区党组织牵头组织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议事会成员、居民代表、街道干部、及普通居民,对项目开展民主评议。评议满意度低于百分之八十为不合格的,应限期整改,整改后重新评议,直到评议满意度以上。最后对结果进行公示,时间不低于10天,以此作为结项的参考依据。
对成都市社区保障金的项目而言,在城乡社区治理与发展的过程中,很好的贯彻了参与式发展理念的核心思想,保障了社区居民在社区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发言权、决策权、监督权等,确保了社区居民在社区发展过程中的主体地位,从过去被动的改造者转变为社区发展的主导者,从输血式发展到造血式发展,从增强和调动社区居民参与社区事务的能力与意识出发,真正实现了社区未来的可持续性发展,也为我国其他地区进行社区治理与发展提供经验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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