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我国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通过实施房屋征收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已经成为推进城市建设的一个重要环节。本文就有关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其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进行分析,并提出对策建议。
一、国有土地房屋上房屋征收中存在的问题
(一)征收人与被征收人意识的问题
从政府方面看,存在观念陈旧、在法律认识上有误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目的是获取被征收房屋所用地的土地使用权,重新规划,实现更大的公共利益。但政府盲目加快城市经济建设必然将导致房屋征收土地征用资金短缺,将会使被征收人的补偿安置得不到保障,导致一些居民长期无房居住的问题。
从被征收人方面来看,被征收人的法律意识不强,征收人逼迫被征收人与其签订“霸王条款”,被征收人害怕征收人的威力,抱着息事宁人的心态,往往就会接受,其实这样只会增加征收人的嚣张气焰。
(二)征收决定、补偿方案公告问题
新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征收决定公告的目的就是为让被征收人知道相关的拆迁事宜,做好充分的准备。
(三)征收过程中的评估问题
评估机构能否做到公正是影响被征收人的利益关键因素,而现实中评估机构难以做到客观公正,因为房地产评估本身就是个复杂的活动,主观因素占据着很大的作用是无法回避的事实。另外评估机构和征收管理部门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这使得评估机构难以做出准确的评估。另外评估机构的责任不明确,同时也没有相应的责任追究机制,这给了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很大的违规机会。
(四)被征收人的补偿安置问题
对于整个征收过程,被征收人最关心的实际问题是自己能够获得多少补偿,如果补偿能够让被人满征收意,就不会存在征收难和强制征收引发的诸多问题。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中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只补房不补“地”,“地”是代表被拆迁人对土地所享有的土地使用权。大多数被征收者大都选择了货币补偿,这并不是因为货币补偿的多,多数是因为通过产权调换的房屋地理位置和房屋质量并不好,另外有很多被征收者通过产权调换得到的并不是现房,这样造成被征收者无家可归的现象并不在少数。
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出现问题的原因
(一)立法的指导思想不完善,更关注效率忽视公平
公民的合法权益只有通过法律的形式被明确地规定,现在施行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与之前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相比有很多进步之处,但其在立法指导思想未变,仍存在着很多的问另外有的地方的仍使用《城市房屋拆迁拆迁管理条例》与现行的《条例》不相匹配,未能与时俱进,修改完善更新,这难免导致拆迁过程中有不合理、不合法现象的发生。
(二)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处于被动地位
被征收人往往是处于社会底层的群体,由于自身在社会经济方面的弱势,因而在房屋征收的利益博弈中处于下风,不具有响亮的话语权,平等谈判权、更不用提能有定价权。虽然我国大量的的法律法规规定我国公民有各种各样的权利,但由于人口太多,有很多人的权利是被人民代表替代实行的,人民难以发出自己的声音,例如知情权、异议权等,这都是导致被征收人在征收过程中遭受侵害的原因。
(三)评估机构与征收管理机构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它们同属建设系统、估价师考试、执业、日常管理均由建设部门规定,虽然评估机构在法律上是独立的中间机构,但其评估活动的每个环节都在当地建设部门的监督指挥下进行。要入围拆迁评估人的选定就得由建设部门把关,不听指挥的评估机构就揽不到公司的业务。当地政府为了自身的利益,其在制定评估办法的时候会限定评估的方式和范围,使有利于被征收人的因素不能进入评估范围。这些因素的存在导致房屋征收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评估结果往往不利于被征收人。
三、完善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制度的建议
(一)坚持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为立法指导思想,完善房屋征收补偿方面的立法
在立法上应该以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利益为重,在注重公平的基础上提高效率。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的根本问题,实质上是涉及到当地政府是否有权处置被征收人合法拥有的房地产,以及如何处置被征收人私有房地产的法律问题。对非国有财产的处置,往往涉及到对此类财产的征收或征用,是一项极为严肃的法律问题。因此,有必要制定一部既兼顾城市建设的效率,又兼顾社会公平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法》。
(二)积极探索公共利益的范围,逐步实现对公共利益的界定
所谓公共利益,指公共道路交通、公共卫生、灾害防治、科学及文化教育事业,环境保护、文物古迹及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公关水源及引水排水用地区域的保护、森林保护事业,以及国家法律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征收不得适用于商业目的。当地方总结探索的公共利益被证明是“合法、合理”的时候,再对公共利益作出法律上的明确界定。因此,公共利益的明确界定需要一定的时间,不能急于求成。
(三)加大宣传力度,确保公众的知情权、异议权
虽然法律规定我国公民享有知情权、异议权,但很多地方并没有做好宣传工作,所以我们仍需加大宣传力度,确保公众的知情权。政府要做好拆迁宣传工作,让群众尤其是征收户知晓、理解政府征收工作,把知情权还给群众。在征收决定方案制定前要善于听取群众意见,与被征收人进行面对面的交流,可以建立听证制度,特别是被征收人意见,对他们的不同看法,要做耐心细致的说服解释工作,在征收决定方案制定之后,被征收人有权陈述异议,对于不能达成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要严格按照合理程序依法裁决后,才实施强制征收或依法申请由人民法院强制征收,并慎用强制征收措施。
(四)规范房屋评估,公平、公正的拆迁评估是降低征收矛盾的重要保证
由于估价机构与征收机构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使得估价机构在估价的过程中有失公正,所以估价机构应由更专门的机构来担任,它既要不受征收机构的影响又要与被征收人没有任何的利益联系,正如民事诉讼、刑事诉讼中的回避制度一样,法官与其审理的案件没有任何的利益瓜葛,只有这样才能做出公正裁判。
(五)规范强制征收行为,提高补偿标准,完善补偿安置制度
被征收人能够取得公平合理的补偿也是解决征收矛盾的重要途径。要提高补偿标准,不能只补偿其实际价值还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区位、环境、用途、占地面积。要保障被征收人选择补偿安置方式的权利,被征收人选择产权置换的,征收单位要保证他们为被征收人提供的住房已经真实存在,并且保证房屋质量,也就是说在征收之前就应该将被征收人安置好,减少强制征收房屋情况的发生。最后,还要继续完善我国的城市居民保障体系,为居民的生活做好保障工作。
结束语:城市的发展离不了征收,城市的发展满足居民的生活需要,提高居民的生活水平,但是有发展就有牺牲,在城市发展的过程中,我们要注意对被征收人的保护,将他们的牺牲缩小到最小,这样才能真正的实现居民安居乐业。
参考文献:
1、孙事龙《城市房屋拆迁新问题新解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9年11月 第一版
2、许新宇“浅析城市房屋拆迁工作中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问题”中国律师网2008年6月30日
3、王利明:“界定公共利益,物权法不能承受之重”,中国民商法律网
4、梁慧星:《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条文、说明、理由与参考立法例》,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3月第1版
5、《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011年1月21日开始施行
6、《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2004年1月1日开始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