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充分认识乡村振兴中法治保障的重大意义
乡村振兴战略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站在历史的高度,对我国农村建设工作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在脱贫攻坚、乡村振兴的伟大实践中,形成了习近平新时代“三农”思想。这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导我国农业农村发展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的科学理论,是做好新时代“三农”工作的行动指南。
我国是农业大国,长期处于城乡二元制的结构,城市和农村发展严重不平衡,对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是一大阻碍。乡村兴则国家兴。因此,应当优先发展农村,优先解决“三农”问题,全面、系统地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乡村振兴战略是新时代“三农”工作的总抓手,是乡村全面改革和振兴的总部署。乡村振兴是农村发展和解决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的重要措施,是推动农业农村现代化的必然要求,是促进法治进步与发展的动力和基础[1]。
同时,乡村法治建设是乡村振兴的重要内容,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实现我国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一环。乡村振兴战略的部署涉及经济、生态、文化、民生、扶贫、制度、人才、金融等诸多方面,无一不和法治有着密切关系,也可以说,法治是乡村振兴的前提条件[2]。要实现农业全面升级、农村全面进步、农民全面发展的目标,必须充分重视法治乡村的制度建设和规则保障作用,从法治体系的角度推进乡村振兴的政策实施。在乡村厉行法治,一是能够有效促进保护耕地等资源,持续改善农村生态环境和人居环境,保障农业生产、国家粮食安全;二是能够有效为人民群众提供公共法律服务[3],维护农民根本权益,确保农村地区和谐稳定,不断提高乡村社会文明程度;三是能够有效建设一个利益有保障、纠纷能化解、矛盾能消融的乡村秩序,为乡村振兴战略提供安定有序的社会软环境。
二、充分认清乡村振兴中法治保障存在的不足短板
近年来,各地认真贯彻实施《国家乡村振兴战略规划》,创新探索基层社会治理新方式新路径,积极开展法治宣传、法律服务,推动法治助力脱贫攻坚、乡村振兴,较好地推进了治理有效、充满活力、和谐有序的乡村社会建设。但从整体上看,农村群众的法治意识还没有从根本上真正树立起来,乡村干部依法治理的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法治乡村建设依然任重而道远。
(一)“三农”法律法规不健全。有的法律规范结合农村实际的针对性不强,较多地引介西方法治理论,接不上乡土中国的地气。有的仍停留在行政法规、地方法规和部门规章的层次上,法律效力不强,如四川等省制定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但全国尚没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与城市建设与管理相比,乡村治理等方面的法律制度相对较少,有的法律法规具有滞后性。
(二)对乡村法治建设认识不到位。有的基层干部更多地看重致富增收,片面认为法治建设与为群众直接增加收入关系不大,站位不高,缺乏长远、大局的眼光[4]。部分乡镇、基层干部忙于事务性工作,对法治建设的重要性认识不足,重视不够,消极应付,做形式、摆样子,乡村法治建设没真正摆上议事日程。
(三)村民法治意识较为淡薄。农村地区群众因长期生活于相对比较封闭的社会环境当中,文化水平偏低,加之农耕文明造就的思想藩篱和封建迷信思想一定程度存在,对生产生活相关的法律了解较少,法治意识不强。受“人治”传统理念的影响[5],部分群众遇事“信上不信下、信访不信法”,特别是因征地拆迁、环保等因素引发的集访群访、越级访事件时有发生,存在“不闹不解决、大闹大解决”的错误观念,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意识欠缺。
(四)法治宣传的实效性还不够强。“法律七进”活动推进不够全面,“谁执法谁普法”制度落实不尽到位。法治宣传教育形式单一,大水漫灌式、发放资料式宣传较多,普法的针对性、广泛性和实效性还不强。农村空巢老人、留守儿童数量较大,流动人口存在法治宣传教育盲点。以法治宣传教育推进基层依法治理的力度还不够。
(五)乡村法治服务体系建设滞后。目前,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虽然实现了基本全覆盖,但还没有实现从“有形覆盖”到“有效覆盖”。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形式上挂牌较多,基层人民调解组织、村(居)法律服务顾问、法律明白人等作用发挥不明显[6]。我省乡镇行政区划和村级建制“两项改革”后,服务半径扩大,村(社区)专职人民调解人员、网格员、辅警配备不足,业务培训不够,社会治安防控等乡村法治力量相对薄弱[7]。
(六)乡村法治建设运行机制不够完善、规范。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和习惯用行政命令的方法开展工作的现象还较多。基层村(社区)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等各项机制、规章制度在实际执行中运行还不够规范,部分村组干部职责履行不到位,部分村规民约内容还不够完善。村民依法自治落实不全面,基层矛盾纠纷调处较多停留于表面,没有依法解决矛盾问题。法治经费保障机制也不健全,软硬件设施建设跟不上形势发展需要。
三、充分为乡村振兴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乡村振兴中,要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指示精神,把《乡村振兴法》的要求落到实处。司法部与国家乡村振兴局也联合启动了“乡村振兴.法治同行”活动。笔者认为,加强乡村振兴的法治保障,着重要抓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切实强化党的领导,提高对乡村法治建设的认识。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引领,认真贯彻落实“乡村振兴法治工作规划”,强化法律在农业支持保护、规范农村市场运行、维护农民权益等方面的权威地位。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选优配强懂农业、爱农村、爱农民的农业农村工作干部队伍,夯实乡村治理基础。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头雁”引领作用,提高村(社区)对乡村法治建设的重视程度,提高村(社区)干部民主决策、依法管理、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加大乡村振兴法治保障的财政支持,促进乡村司法队伍建设。
(二)切实强化法治宣传教育,提高基层干部群众法治意识。要加大对基层干部人民的法律宣传和法治意识的提升。加强《宪法》,《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的宣传,为依法治国创造良好的环境。将政府涉农各项工作纳入法律化轨道,加强基层干部的法治。持续提升农民群众的法制素质,引导农民群众养成自觉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思想。加强“法律七进”的活动,夯实法治文化宣传阵地,加强新媒体应用,积极推进“互联网+法治宣传教育”,创新丰富群众喜闻乐见的普法宣传形式,努力将法治宣传、法律服务向依法治理拓展延伸,增强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能力,通过“法律七进”活动,同时更要强化法制文化传播的责任。
(三)切实强化乡村法治体系建设,提升公共法律服务水平。构建覆盖全时空、全业务的“四点四级”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以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成都都市圈建设为契机,打造公共法律服务圈[8]。鼓励乡镇根据需要设立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开展乡村企业“法治体检”。积极在村民委员会建立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落实一村一律师,培养“法律明白人”,持续推进网格员、群众身边普法员、人民调解员“三员共治”,实行“一网统管”、“一站式”服务,形成治理合力。深入开展人民调解工作,加强对农民的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健全乡村矛盾纠纷调处化解机制,激发群众活力。
(四)切实强化“五治融合”,提升乡村治理实效。健全农村社会治安防控和公共安全体系,深入开展“枫桥式派出所、司法所”示范创建,加强农村警务工作,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推动法治乡村、平安乡村建设。充分挖掘本土优势资源,突出自治、法治、德治、智治、共治与群众需求契合点[9],让法律秩序、村规民约和乡村道德互为经纬,法治和德治协同融合,构建富有活力和效率的新型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开创乡村治理新局面。
(五)切实强化执法司法公正,提升老百姓获得感、幸福感。一方面,要历清与乡村有关的法律法规,在注重乡村特质,适应农村经济发展,保障农民生活、生产权益的原则下,填补法律漏洞、协调法律矛盾。另一方面,在乡村振兴中要发挥法治的积极作用,及时维护治安,调解村民纠纷,公正裁决案件[10]。为此,要深入推进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向基层延伸,推动执法队伍整合、执法力量下沉。完善乡村法治机构设置,提高乡村司法人员的专业水平、工作效能,还要依法监督乡镇机关、村级组织的工作开展,保证执法司法和公权力行使的公信力。
参考文献
[1] 凌斌. 当代中国法治实践中的“法民关系”[J]. 中国社会科学,2013( 1) : 151 - 166
[2] 李国胜.论乡村振兴中产业兴旺的战略支撑[J].中州学刊,2020,(3)
[3] 朱玉清.公共法律服务助力乡村振兴的基本路径[J].广西法治日报.2018(7):3.
[4] 孙明扬.基层农技服务供给模式的[1][1][1]变迁与小农的技术获取困境[J].农业经济问题,2021( 3) : 40 - 52.
[5] 孙冲. 村庄“三治”融合的实践与机制[J]. 法制与社会发展,2021( 4) : 5 - 23.
[6] 陶泽飞,杨宗科 . 新时代乡村法治建设的核心命题及路径重构[J]. 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1(04):32-35.
[7] 魏后凯.人才是乡村振兴中最关键最活跃的因素[J]. 农村工作通讯,2018( 9) : 45.
[8] 四川省委、省政府《四川省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Z].(2018-09-09).
[9] 邓大才.走向善治之路:自治、法治与德治的选择与组合———以乡村治理体系为研究对象[J].社会科学研究.2018(4):38.
[10] 张帅梁.乡村振兴战略中的法治乡村建设[J].毛泽东邓小平理论研究.2018(5):39.
作者简介:程栎霖(1999-),女,汉族,四川德阳人,四川农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与思想政治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