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振兴战略是新时代“三农”问题的主抓手,而基层自治又是乡村振兴的重要纽带,没有农村的民主自治,乡村振兴无从谈起。民主分为直接民主和间接民主,村民自治是在中国广大的农村地区实行直接民主,从而为农村的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几千年来,农民问题始终是中国的根本问题,要推动乡村振兴,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就必须实现政治稳定,而要实现政治稳定,就要扩大民主权利,强化村民自治,充分调动农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及时解决农村出现的矛盾问题
一、村民自治存在的问题
(一)经济基础不牢固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因此,经济基础不牢固直接影响到基层的民主自治。而农村经济基础不牢固主要表现在农村集体经济薄弱或者缺乏。实际上,由于国家实施了一系列的精准扶贫政策,一些农村集体经济有所好转,有了明显提升,但更多的集体经济还是一个空壳。即便有的有一定的基础,但缺乏可持续性,一旦国家各项精准扶贫政策退出,集体经济就更加困难,村民自治组织就难以为村民提供良好的社会服务。并且在农村工作讲“奉献”,村干部工资待遇很低,一个月只有2千多,难以吸引优秀的人才扎根农村,造成农村干部队伍平庸化,对村民自治也不好。
(二)村民思想素质不够高
一是科学文化水平不够高。受长期历史的影响,农民的文化水平普遍偏低,对新事物的接受能力较弱,这必然影响村民参与日常村务活动。二是民主意识不够强。村民对自己的权利和义务知之甚少,更谈不上知道如何去实现自己的权利,民主意识和责任意识淡薄。加上中国的农村社会是一个熟人社会,大家多是低头不见抬头见,使得农村的民主选举流于形式,更多的是受封建家族意识和宗法势力的影响。与此同时,村干部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意识淡薄,更多的时候不愿与村民分享权力,在决策、管理、监督上走形式,大大地损害了村民的正当权利和村民自治的民主性。三是法制意识淡薄。无论是村干部还是普通村民,经常都是不知法,即使有少部分人知法,但“信访不信法”的思想根深蒂固,遇到矛盾和问题时,首先想到的不是用法律法规去协调和解决。
(三)制度建设滞后
一是法律法规制度不够健全。虽然随着依法治国的推进,我国的法律体系在不断的完善,但针对村民自治的法律法规较少,主要就是一个《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并且在《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弹性用语偏多,禁止性用语偏少,比如其中规定“应当做什么”,较少规定“不能做什么”,“必须做什么”,使得村民自治过程中有空子可钻,缺乏法律应该有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二是民主制度有待完善。主要表现在选举、决策、管理、监督四项民主制度还很不健全。此外,一些地方村干部常常把自治组织当做乡(镇)领导的下级机构,考虑的不是向群众负责,二是向政府负责。
二、乡村振兴背景下优化村民自治的对策
(一)大力发展村集体经济
近些年,国家加大了对农村的投入,使得农村经济日益向好的方向发展。但我们说打铁还需自身硬,乡村要振兴,关键还是靠自己。农村本身的经济实力尤其是村集体经济实力是村民自治的重要动力。一般来说,村集体经济越发达的地方,越需要村民自治来提高村民政治参与的积极性,使得各方的利益得到公平合理的分配,以便更好的为村民服务。那么如何来发展村集体经济呢,一是大力发展农特产业,利用农村特有的资源,引导农业规模化发展,提高经济效益。二是注重招商引资,筑巢引凤,大力招商引资办厂。同时,针对村干部工资待遇低的问题,可以考虑给予一定的补贴和养老保险的待遇,吸引优秀人才进入村干部队伍,激发村干部干事创业的热情,带领村民实现乡村振兴。
(二)加强培训提升村民思想素质
一是提高村民科学文化水平。为摆脱落后的封建文化影响,提高广大村民的科学文化素质,我们还需大力发展基础教育、成人教育和职业技术教育,培育一批敢于创新、积极进取的现代化知识农民,提高其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还有判断是非、市场把握的能力。二是培养村民民主意识。民主意识就是村民要充分学会用民主权利来维系村民自治的有序。在这一点上,首先要村民充分重视,积极参与,其次要全社会来共同推动,营造氛围,杜绝一切贿选、暗箱操作和暴力化等现象。三是养成村民的法制意识。首先告诉村民我们的村民自治是有法可依的,通过法律宣讲等方式可以让村民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然后告诉村民可以利用这些法律法规来维护自己的正当利益,牢固树立法制意识,有效制止各类违法现象的发生。
(三)完善制度体系
一是健全法律法规。针对上述法律弹性用语多的问题,应严格、准确法律用语,不用“应当”等含糊用语。另外,国有国法,村有村规。为了防止村规民约挑战国法,在村规民约的制定时要严格遵守民主程序,聘请一些专业的法律人士作为智囊来出谋划策。二是落实民主制度。首先强化“四个民主”的建设。现阶段,民主选举得到了社会大众的普遍关注,发展态势良好,相比之下,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还处于弱势地位。所以,今后还需加强村民民主的会议建设,实现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搞好村务公开,实现管理的民主性及透明性;开拓民主监督渠道,“让村民明白,还干部清白”。其次,处理好乡(镇)政府和村委会的关系。村委会是群众性组织,不是基层政府组织,乡(镇)政府和村委会之间是一种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因此,在村民自治过程中,乡(镇)政府和村委会都应该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把握自己的角色定位,乡(镇)政府应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禁止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务。同时,村委会也应协助乡镇政府开展工作,真正在乡村振兴战略中发挥好主体角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