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振兴背景下村民自治存在问题及对策研究
陈璐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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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璐怡,. 乡村振兴背景下村民自治存在问题及对策研究[J]. 城镇建设与科学,2024.2. DOI:10.12721/ccn.2024.157807.
摘要:
自党的十九大提出乡村振兴战略以来,乡村治理不断进行升级转型,促进政府更好地发挥职能,使农村经济得到更好发展。但目前村民自治出现了治理结构不科学、公共服务供给失衡等困境,并且阻碍乡村振兴战略落实,导致战略实施的扭曲与失衡。进一步健全完善村民自治的制度机制,提升新时期乡村治理水平,是实现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保障。在乡村振兴新形势下,通过找出村民自治中存在的问题并分析其成因,探讨目前村民自治与村民真正需要之间的差距,提出行之有效的对策和方法,实现高效村民自治,助力乡村振兴。
关键词: 乡村振兴;村民自治;低效原因
DOI:10.12721/ccn.2024.157807
基金资助:

1引言

改革开放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度逐步替代了“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体制,农村家庭承包经营也逐渐代替了农村集体经营,直到1991年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才作为我国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一项基本制度长期稳定下来,并不断充实完善。村民自治是人民公社解体后乡村治理的基本制度,是广大村民实现自己民主权利的有效途径,主要通过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维护合法权益,是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一项基层民主制度。虽然村民自治制度在不断完善,但相较于农村改革的快速推进、美丽乡村的建设和推进城乡的深度融合,“村民自治”的运行效果却跟不上时代进步的速度出现了衰退。

2018年,《国家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由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文件确定了农村基层党组织对乡村振兴的全面领导地位,并推进自治、法治、德治的有机结合,深化村民自治实践,推进乡村法治建设,提升乡村德治水平,建设平安乡村。2019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的指导意见》,明确指出村民委员会要履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功能,增强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能力。2022年的中央一号文件强调,乡村振兴是要为农民而兴,乡村基础建设是要为农民而建,坚持自下而上、村民自治、农民参与,启动乡村建设行动实施方案,因地制宜、有力有序推进。“三农”问题是关系国计民生的根本性问题,村民自治作为乡村治理体系中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层民主形式,无疑具有重要的地位,村民自治制度的实施是人民当家作主在农村地区的重要体现,充分调动了农村人民的积极性1。高效的村民自治是乡村振兴战略的必备条件,分析目前村民自治发展的困境并提出应对之策能够为乡村振兴带来强劲的动力。

2乡村振兴背景下村民自治的意义

农村农业农民问题一直是国家和政府工作的重中之重,因为“三农”问题关系着国家粮食安全和广大农民的生活,代表着国民最基本的生计问题和根本利益。国家实施乡村振兴政策为农村的经济发展带来了重大战略机遇,“三农”问题也会得到全面、系统的推动和解决。党和国家为解决“三农”问题出台的相关政策措施都需要农村的基层组织贯彻执行,保障村民自治的正常运行不仅会大大提高农民自身的政策参与度,也会让乡村治理焕发新活力,助力乡村振兴战略的早日实现。

2.1村民自治是乡村振兴的重要基础

村民自治主要指村民通过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参与到乡村治理中,成为乡村治理的主体。通过民主选举,村民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推举出真正对农村有益的组织者保证自己应得的权益不被侵害;村民参与民主决策是保证村委会和基层党组织各项工作顺利开展的重要前提;民主管理可以让村民更容易接受管理,村民的主体意识被唤醒,发挥出更大的主体能力;民主监督可以让村民拥有更多的知情权,村务和财务的公开透明保证了村内大小各事的公平公正,以上四个方面的村民自治方式充分保障村民可以在各个环节行使基本自治权。如果基层治理受到其他声音的干涉过多,村民自治工作反而不容易展开,只有作为主体的村民对村务积极参与、有效处理,村民的思维模式也会得到锻炼继而转向主动,乡村振兴战略才会有更好的实现场景。

2.2村民自治是乡村振兴的重要途径

村民会在进行自我治理的过程中增强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意识和能力,相应地就会在乡村建设的过程中贡献自己更多的力量。乡村振兴战略的应用场景是我国的农村,但涉及的领域包括却不限于农业,而是涵盖着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等方方面面的问题,而不论何种领域,核心和主体都是村民。在乡村振兴实现的过程中,村民自治可以让村民有更大的空间方位选择自己的职业,实现收入来源的多样化,促进农村产业的蓬勃发展。在农产品销售方面,村民可以集资修缮道路,为农产品流通创造便利条件;在乡村旅游方面,村民可以因地制宜发展地区特色,扩大本地乡村知名度并创收;在农村企业方面,通过整合农村劳动力资源,村民合伙创办更加现代化、集约化的农业企业,提供更多就业岗位。不止在经济方面,在文化、政治、社会等方面,农村基础设施的建设、生态宜居的生活环境建设、文明的村风村容村貌建设都离不开村民参与和支持。由此可见,村民自治是实现乡村振兴的重要途径。

3村民自治制度低效及原因分析

改革开放之后,由于人民公社逐渐被取代,我国很多地区的农村基层组织无法正常运行,农村社会服务出现缺口,公共产品面临补给困难的问题,于是农民自发地摸索出村民自我治理这一乡村治理形势。当时,农村基层不仅要向村民收取农业税,还要提取一部分维持基本村内管理的开支,这直接和村民们的利益产生了冲突,农村基层治理在农村的实施也出现了阻碍任务,民主治理也逐渐“空洞化”。1982年,“村民自治”的提法由我国修改颁布的《宪法》首次提出,村民自治的出现有效解决了这一历史性难题,广大农村人民群众可以依法形势自己的民主权利,创造自己的幸福生活。

时至今日,村民自治已有了超过四十年的历史进程,取得的成效斐然,已经成为我国农村基层治理和民主制度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与此同时,在村民自治实施的过程中也存在的问题与不足不容忽视,需要加以认识并完善改正。正值提出乡村振兴战略的大背景下,不论是发展过程中遗留未被解决的问题,还是新时代出现的一些新状况,我们都应该抓住乡村振兴的机遇着手解决,使村民自治机制在人实现民共同富裕的道路上发挥作用。填补村民自治环节的薄弱之处与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密不可分,是农村基层治理必须遵循的发展要求。

3.1村民自治主体缺失

我国在打破城乡二元结构的进程之中,加快户籍制度改革,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有序放开中等城市落户限制,农村人口因此大量涌入城镇,人口流动带来了农村人口结构发生改变,农村的人口流失形势也愈发严峻2。村内大部分受教育程度相对较高和体力相对较好的村民都采取外出务工的就业方式,以至于剩余的村民多为空巢老人、留守妇女和儿童,他们无法承担村民自治主体的责任,很难保证村民自治的正常实施。相应地,那些产业较为发达、发展比较先进的城市近郊和村落会进入大量不属于本地的人口,甚至在数量上会超过本村村民。部分农村地区在村民委员会选举中面临大量选民资格的认定问题以及无人可选的困境,自治组织内的选举形式化使得村民自治制度难以有效实施。

3.2村民自治管理弱化

一些村干部年龄老化、思想僵化、能力弱化,缺乏凝聚力和号召力,不再重视维持村民自治实施的稳定,本职工作也逐渐抛之脑后,甚至村内开始出现不公开不透明的事务,缺少有能力带领村民实现共同富裕的村干部。当村务和村内的支出开销不透明或透明度较低时,村民便会失去原有的管理权,再加上目前乡村基层治理的监督机制尚不完善,会失去对村干部的约束力,村干部极易出现滥用职权的行为,产生村民自治管理不善的乱象,破坏整个乡村本应融洽的社会关系。此外,不健全的民主监督机制和不完善的自治管理制度会让农村基层治理的权利落入少数一些人手中,导致村民自治运行受阻,异化为少数人之治,与村民自治中民主与法治的内核思想不符。

3.3村民自治组织身份不明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明确指出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而不是政府机构。但在政府落实农村工作的过程中,各级政府会将村委会视为乡镇政府的下设组织,派出大量的行政工作。而村委会的能力和时间非常有限,在完成这些刚性下派工作的同时无法兼顾好自身的自治管理工作,导致了村民委员会权力小,但需要承担的责任大,乡村两级的指导与被指导关系演变成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村委会偏离了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属性。村民委员会按照行政化的方式开展工作,工作方式只有上传下达,导致村庄与村民之间的矛盾日积月累,不能及时得到解决,村民自治无法正常运转。

4乡村振兴背景下村民自治发展的对策建议

乡村兴则国家兴,乡村振兴的方针涵盖着农村“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五个方面的重要内容,乡村振兴战略是我国进入现代化阶段后顺应时代发展而提出的不止于经济、政治和社会领域的整体部署,战略也对生态文明建设和乡村基层治理作出要求。战略要求村民自治的体制机制更加完善,村民自治制度有更大的空间可以创新发展,这同时也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内容,体现了国家走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善治道路的决心。在乡村振兴战略大背景下,乡村基层治理的发展有了新机遇和新优势,落实好农村基层治理是实现人民共同富裕的重要保证,因此要积极探寻创新的村民自治发展路径,提出对策建议。

4.1划清村民自治组织职责

明确基层组织与农村自治组织之间的职责定位,基层党组织负责党务工作,政府机构负责政务工作,而村委会只需承担自治的责任,要防止政府的工作下移,推动村委会的重心向群众移动,发挥为人民服务的作用,扭转当前乡镇政府过多干预自治组织工作,自治组织紧紧依附于政府的局面3,回归到二者之间“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达成国家政权与农村社会的“互利双赢”。促进村级党组织和自治组织各司其职,明确分工,分离开党政事务和自治事务使村委会从繁杂的行政工作中脱离出来,衔接好政府行政管理和基层村民自治两种不同属性的工作,实现二者的良性互动。村委会在实现村民自治工作时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准则,依法履职,重视村民自治组织的民主权利,避免“行政化”。在农村自治组织开展工作时,村党组织要时刻监督与引导,平衡各方的职责,避免矛盾冲突,培养村民参与村庄管理和治理的思想,并积极向党组织靠拢,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等,用理论武装自身,提高思想高度带动村民致富、增收,谋划和实施好农村发展之路。

4.2丰富村民自治形式

实施好村民自治的首要环节就是培养一批具有主体意识且具备高素质的村民,只有这样的村民愿意主动参与治理村内的公共事务,村民自治才有可能突破以往的瓶颈更好发展。首先要将村民的切身利益与村民自治紧密地联系在一起,推动村民以责任者的姿态履行权利和义务。其次可以严格落实村民会议,完善村民小组会议,推行民情恳谈会、事务协调会、工作听证会、成效评议等丰富的制度,由乡镇政府来组织落实,通过丰富的自治形式激发村民主动关心村务的主观能动性,通过简单易懂的自治流程了解其真正的想法与需求,让村民们有序参与到乡村建设和管理中来,增强村民“主人翁”意识。与此同时,可以利用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背景,借助国家对农村农业领域的产业扶持政策,大力发展农民、新型农民合作组织、农业经济组织、乡村企业等,让农民有利可图、有钱可赚,不担心自己的兜底保障。面对日益多元且复杂的治理对象和事务内容,要推动建设多元治理主体格局,明确各主体的职责权限,让村民自治真正的在中国农村建设中发展壮大。

4.3健全村民自治管理制度

实现村民自治的关键在于有健全的村民自治管理制度。在建立村民自治管理制度时,应注意到农村事务具有跨领域、大范围和多层次的性质,综合考虑法律法规、政策制度和自治章程中包含的章程,保证村民自治制度有序进行,保障“四民主三公开”制度顺利建设,实现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和党务公开、村务公开、财务公开。最重要的是要建立起有效的监督体系,并将其作为自治体系的核心组织,监督组织人员的选拔应由村民自己举办专项会议来完成,监督内容包括村委会决策、自治组织财务活动、村党委工作情况等4,村务公开精细到每一个细节,达到公开透明的水准,保护好村民的自治权和知情权。同时完善村民权益保障机制,随时准备好为村民提供群众纠纷调解工作帮助和法律援助,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的渠道。

4.4优化乡村人才队伍

新时代“三农”工作的开展以乡村振兴战略为总方针。在农村积极变革向更高质量的发展模式改变时,需要有一支懂农业、爱农村、亲农民的“三农”工作队伍带领村民们跟上时代的脚步,完成乡村新格局的建设任务。在城镇化的快速推进过程中,城乡融合使村民自治的形式由村内自治逐渐转变为社区自治5,治理形式更加“多元化”和“互动化”,这样的形式需要吸收更多专业人才参与到村民自治组织的建设和运行中。首先,乡村应拓宽吸纳优秀人才参与村民自治的渠道,确定其特有的职务晋升通道和工资待遇等方面的激励机制,提供更多除了薪资报酬之外的工作生活上的关心和照顾,给优秀人才充分的空间来提出创新的村民自治形式和想法,展现出其示范效应和带头作用。此外,国家要激励一些优秀的城市人才下乡参与乡村振兴事业,建立和畅通优秀村干部向上发展的通道,推动乡贤资源组织化。优秀人才可以通过讲座和座谈会等轻松、易接受的培训帮助村民增强其参与意识,帮助村民与政府之间搭建一座沟通和联系的桥梁,使他们积极投入新农村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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