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汽车修理的分类
按汽车修理的对象和作业深度可分为汽车大修、总成修理、汽车小修和零件修理四种类别。
(1)汽车大修。新车或经过大修后的车辆,在行驶一定里程(或时间)后,经过检测诊断和技术鉴定,用修理或更换车辆任何零部件的方法,恢复车辆的完好技术状况,完全或接近完全恢复车辆性能的恢复性修理。
(2)总成大修。汽车的总成经过一定使用里程(或时间)后,用修理或更换总成任何零部件(包括基础件)的方法,恢复其完好技术状况的恢复性修理。
(3)汽车小修。用修理或更换个别零件的方法,保证或恢复汽车工作能力的运行性修理,主要是消除汽车在运行过程或维护作业过程中发生、发现的故障或隐患。
(4)零件修理。对因磨损、变形、损伤等而不能继续使用的零件进行修理。零件修理要遵循经济合理的原则,它是修旧利废、节约原材料、降低维修费用的重要措施。
二、汽车和总成送修前技术鉴定
汽车大修的间隔周期是根据汽车实际技术状况变化的统计规律确定的。由于汽车结构类型、设计制造质量、使用条件和使用状况、日常维修状况、汽车使用年限(新旧程度)的不同,汽车大修的间隔周期也不同。为此,车辆技术管理部门对已经接近大修间隔里程定额的车辆,应结合大修前最后一次汽车二级维护作业进行车况技术鉴定,以确定该车辆是否继续使用或立即送修。倘若尚可继续使用,应确定尚可继续使用的行驶里程,以便在到达时再进行送修前的车况技术鉴定;对符合汽车大修送修条件的应及时送修(视情修理原则)。另外,对于未达到规定大修间隔里程的汽车,倘若因为实际车况不良或者因为事故损伤而需要提前送厂大修的,在送厂大修前也应经过车况技术鉴定,以防止汽车或总成的盲目提前修理或延后修理。挂车在大修前的技术鉴定也可参照上述原则进行。汽车大修的间隔里程定额一般为15万~20万千米,发动机大修的间隔里程定额一般为9万~12万千米,且后一次大修间隔里程定额应为前一次大修间隔里程定额的75%~85%,以此类推。但是否确定汽车或总成真的进行大修,还需以汽车或总成的实际技术状况是否符合汽车或总成的大修送修标志(或送修技术条件)为准。
三、汽车和总成的送修规定
送修的汽车应符合交通部颁发的有关规定,符合送修汽车的装备规定,严格防止乱拆或任意更换零件和总成。
(1)在车辆和总成送厂大修时,其承修、托修双方不仅应当面清点所有随车物件,填写交接清单,而且应当面鉴定车况,签订相应的汽车维修合同,以商定送修项目、送修要求、修理车日、质量保证和费用结算,办理交接手续(车方交车、修方接车)等。汽车维修合同一旦签订后,合同双方必须严格执行。
(2)汽车送修时,除肇事或特殊情况外,送修车辆必须在行驶状态下送修,且装备齐全(包括备胎及随车工具等),不得拆换或短缺;发动机总成在单独送修时必须保持装合状态,且附件与零件齐全,不得拆换和短缺;必要时承修厂有权拆开检查。若因事故损坏严重、长期停驶或者因零部件短缺等特殊原因不能在行驶状态下送修的车辆,在签订汽车维修合同时应作出相应的规定和说明。
(3)车辆或总成在送修时应将汽车大修送修前的车况鉴定书以及有关的车辆技术档案或技术资料随同送厂交承修单位。
四、汽车和总成大修的送修标志
要确定汽车及其总成是否需要大修,必须掌握汽车和总成大修的送修标志。
(1)汽车大修送修标志。客车以车身为主,结合发动机总成;货车以发动机总成为主,结合车架总成或其他两个总成符合大修条件。
(2)挂车大修送修标志。挂车车架(包括转盘)和货箱符合大修条件;定车牵引的半挂车和铰接式大客车,按照汽车大修的标志与牵引车同时进厂大修。
(3)总成大修送修标志。总成大修的送修标志中,多数仅为定性规定,在执行中会遇到
一定困难,所以,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在制定实施细则时,应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提出便于执行的各总成大修送修标志(或称送修技术条件)。
①发动机总成大修送修标志:气缸圆柱度误差达到0.175~0.250 mm或圆度误差已达到0.050~0.063mm(以其中磨损量最大的一个气缸为准);最大功率或气缸压缩压力比标准值降低25%以上;燃料和润滑油消耗显著增加。
②车架总成大修送修标志:车架断裂、锈蚀、弯曲、扭曲变形逾限,大部分铆钉松动或铆钉孔磨损,必须拆卸其他总成后才能进行校正、修理或重铆,方能修复。
③变速器(分动器)总成大修送修标志:壳体变形、破裂,轴承孔磨损逾限,变速齿轮及轴恶性磨损、损坏,需要彻底修复。
④后桥(驱动桥、中桥)总成大修送修标志:桥壳破裂、变形,主轴套管承孔磨损逾限,减速器齿轮恶性磨损,需要校正或彻底修复。
⑤前桥总成大修送修标志:前轴裂纹、变形,主销孔磨损逾限,需要校正或彻底修复。
⑥客车车身总成大修送修标志:车厢骨架断裂、锈蚀、变形严重,蒙皮破损面积较大,需要彻底修复。
⑦货车车身总成大修送修标志:驾驶室锈蚀,变形严重、破裂;货厢纵、横梁腐蚀,底板、栏板破损面积较大,需要彻底修复。
五、修竣出厂车辆装备规定
汽车维修企业对于修竣出厂车辆,不仅应保证其经常性装备一律配齐有效,且维修中不得任意改变(但不包括除经常性装备以外的临时性装备)。
所谓车辆的经常性装备,是指基本型汽车的原厂装备。车辆的经常性装备应符合GB7258-2012《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JT 3111-1985《公路客运车辆通用技术条件》、GB/T 17275-1998《货运全挂车通用技术条件》和JT 3115-1982《货运半挂车通用技术条件》等有关规定。
所谓车辆的临时性装备,是指除经常性装备以外而临时增加的装备。例如,当车辆运输特殊物资(如超长、超宽、超高、保鲜、防碎、危险货物等)时,或当车辆在特殊条件下使用时(如防滑、保温预热、牵引等),根据需要所配备的临时性装备或临时性设施。
六、汽车修理方法
汽车修理方法是指进行汽车修理作业的工艺和组织规则的总和。
按汽车修理以后对汽车属性保持程度来区分,有就车修理法和总成互换修理法两种。
(1)就车修理法。就车修理法指进行修理作业时要求被修复的主要零件和总成装回原车的修理方法。汽车在修理时,从车上拆解的总成和零件,经检验凡能修复的,均在修竣后全部装回原车,不得进行互换。采用这种修理方法,由于各总成和零件的修理难易程度、所需工时都不同,经常会影响汽车最后总装的连续性,以致拖延汽车修理竣工出厂的时间。不过,在承修汽车车型较杂、产量不大的汽车修理企业比较适宜采用这种修理方法。
(2)总成互换修理法。总成互换修理法指用储备的完好总成替换汽车上的不可用总成的修理方法。总成互换修理法实际上是一种综合拆装、专业化修理的修理工艺。它在汽车修理过程中,除车架与车身等重要基础件仍采用就车修理法外,其他待修总成均由综合性拆装班组负责拆除,并立即换装从旧件总成库内领出的已经预先修好的旧总成,或者换用配件库内新购的新总成,然后进行汽车总装配。从原车拆下的总成或零件均由综合性拆装班组送往各专业修理班组去修复,修复后的总成则一律存人旧件库。由于这种作业方式的分工很细,故专业化程度很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