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流域环境治理现状
1.1制度缺位下的公众参与异化
在合作治理中,公众逻辑一方面由其所处的经济社会发展情境奠基,另一方面相关制度的设计和应用也影响着公众逻辑的形成及作用方式。首先,物质基础从根本上决定了流域民众对流域环境治理的基本逻辑。不仅是流域上游地区的整体经济发展水平也都较为落后,资源相对人口的稀缺性突出,谋求缓解物质上的匮乏成为这些地区的公众参与一切治理活动的首要关切。为改变资源不平等获取导致的上游地区发展困境,生态补偿制度应运而生。其次,公众作为“环境利益捍卫者”逻辑的异化还源于环境治理公众参与制度本身的短板。 从形式上看,我国立法关于环境知情权、环境参与权和环境司法救济都有了较为全面的规定,2014年《环境保护法》修订,专章规定了“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然而,知情权范围限于政府部门信息、政府的前期参与引导流于形式、举报信访等末端参与成为公众参与的主要渠道、参与权保障机制不完善等都极大限制了公众参与环境治理的深度。实质参与缺位的底层原因在于我国传统政治精英决策模式仍然在延续。封闭的决策模式决定了政府缺少动力向公众详细说明、解释决策理由以及长远环境影响。在决策者眼里,公众参与的作用限于企业污染后的政府监督辅助,至于政府招商引资行为的合理性论证以及在环保考核压力下矫枉过正和怠于执法的行为,似乎都不属于公众参与制度可以产生制约的范畴。流域公众在信息匮乏和决策排斥之下,更难理性参与到流域环境治理之中。
1.2 协同执法队伍水平参差不齐、设备较落后
现阶段流域环境协同执法队伍建设中突出问题就是水平差距较大。首先就执法队伍人员来说,执法队伍核心人员不足,往往通过聘请临时工的编外人员参与执法工作来应对一线繁忙的执法工作。但又产生了一个新的问题非核心人员过多,专业素养往往较低,对于法律方面的知识和与执法相关的环境科学方面的知识一知半解,执法人员不具备较高的专业能力,难以保证协同执法的顺利开展。同时由于各地方省份经济发展水平不同,经济越发达的省份往往越重视执法的程序和实体的规范,通常会对执法人员开展培训和交流活动,通过不断的学习,改进执法手段,提升执法效率。经济较为落后的省份通常法治观念较为落后,加上财政受限,往往难以经常性开展执法人员内部交流和学习的活动,一定程度上局限了执法手段的创新,相应的执法效率也止步不前。因此在实践中需要对队伍人员的编制、入职门槛进行专门规定,同时要建立执法人员定期专业考核评议,将平时的工作绩效与专业知识考核结果紧密挂钩。
2流域环境治理中的协同治理措施
2.1 完善法规中有关流域环境治理协同执法的规定
首先就行政法规来说,在流域协同执法方面要进一步完善。比如就流域突发性的环境污染事件而言,对成立的专项小组要在法律中明确小组的组成人员的构成、责任范围以及在突发事件中应当采取何种挽救措施,对于事件进展应当及时通过官方途径予以公布,并写明事件的前因后果,对社会公众起到关注和提醒的作用,及时面对突发环境事件应当采取何种合法有效的解决措施。 其次就地方性法规来说,跨省级行政区政府之间就流域环境协同执法大多通过签订合作协议的方式进行协同治理。各流域建立的流域专门化领导机构会对流域内协同执法情况进行跟踪和监督,并对合作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分析。经过一段时间的实践,合作协议的履行效果良好。各省级行政区应当就合作协议中约定的内容,通过各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的方式确定下来,目的是使得合作协议从“无名分”到“有名分”,具有规范性、固定性和稳定性。另外在立法的过程中之间应当对合作协议的程序、内容、主体、履行、纠纷等进行细化规定,只有细化规定,才能避免之后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2.2 完善协同执法信息共享机制
通常发生重大流域突发性事件,很大一部分原因归结于信息的闭塞,因为信息的不通畅导致下游地区无法及时准确的采取防治措施,而错过最佳时机,造成重大的经济环境损失。因此完善信息共享有利于预防和避免污染的扩散,在源头切断污染事件的发生,将损失降到最小。首先要尽快建立信息共享平台,现处大数据时代,大数据能精准预判将可能发生的事件,因此对于大数据信息平台的建设是至关重要的,将大数据与监测系统对接,实现整个流域的信息共享。其次应当建立水质信息公开制度,由流域专门化领导机构收集审查各省水质监测数据,通过微信公众号、微博、官网等可查询的方式向社会公众每一季度公布一次监测数据。为了方便社会大众能真正读懂数据、看懂数据,科普宣传是必不可少的,可采用发布视频到公众号文章的方式为大众讲解一个个陌生的数据,让每一个数据充满生命,离公众的距离近了,公众的参与度和热情度就提升了。另外,应当设立信息反馈的渠道。对于向社会公众公布的信息,大众的接受度和关注度究竟有多少,应当有适宜的反馈渠道。比如可以利用微信发布调查问卷选择题,成果一定程度能反映公众的接受程度,对于流域治理的意见、困惑、问题、观点,可以在便民服务网站予以提问,协同执法机构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最后,执法主体之间的信息互通是打破异地执法受限的、做好预防措施的前提。对于流域内的重点污染企业要建立全流域信息互通监测网,以做到精准控污。同时对于公布的信息是否真实,各跨省行政区政府之间应当在合作协议中予以明确,如若制造虚假新闻、隐瞒真相,将要承担协同执法的全部费用和造成的经济损失,对于信息的审核交由流域专门化领导机构要仔细核实。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也可聘请专业的第三方机构参与信息监测工作。
2.3 扩大公众参与流域执法监督
现今公众参与流域执法监督主要是事后监督,发现环境污染已经危及生活的时候,才进行举报投诉,往往这时候污染的发展已经极其严重。为了能够减少这种情况的发生,首先应当鼓励民众参与事前治理,在面对流域治理重大决策时,可以以召开听证会、线上网络平台等方式全方位听取公众和专家的意见。其次就是要动员生活在可能发生污染企业周围的居民,积极留意企业的生产动态,监督污染排放行为,对于能及时挽救损失的居民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或者荣誉称号。另外也要积极发挥环保组织在流域执法监督中的重要作用,促使企业能够合法经营,对于合法经营且符合绿色标准的企业在政策和税收上应当予以一定的优惠。
结束语
综上所述,在流域环境治理执行层面,能动型环境监管的实现既取决于目标设定时“条块”之间对发展与环保价值平衡达成的共识,也取决于常态化横向环境行政问责提供的制度保障。同时,既为流域环境治理受众又为参与者的公众,其行为逻辑受到生态补偿制度和公众参与制度的影响,只有当环境成为公众价值增益的切实来源,以及有效信息可以通过恰当的渠道抵达公众时,合作治理才能真正成为权威治理之补充与加持,而非干扰和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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