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生态环境侵权案件中惩罚性赔偿的适用
徐婉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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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婉淋,. 论生态环境侵权案件中惩罚性赔偿的适用[J]. 环境科学研究,2023.8. DOI:10.12721/ccn.2023.157310.
摘要: 生态环境问题愈演愈烈,生态环境侵权案件数量日益增多。我国《民法典》第1232条标志正式确立生态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于2022年1月20日起施行,细化制度要素。本文从适用范围、适用条件等进行解析,提出完善建议。希望惩罚性赔偿更好地应用于生态环境侵权案件,实现其惩戒预防的制度价值。
关键词: 生态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适用条件;适用范围;法律完善
DOI:10.12721/ccn.2023.157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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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前言

我国对生态环境的治理日益加强。首次在《民法典》中将惩罚性赔偿制度引入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侵权责任规定。最高法出台《解释》用于细则实施,主要包括该制度的适用范围、适用条件等内容,促进其在司法实践中的落实发展。本文聚焦法条及司法解释,对生态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从适用范围及条件等进行解析。

2. 生态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解析

生态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是指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破坏生态环境造成严重后果的,通过被侵权人的主张,由侵权人承担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2.1适用范围

生态环境侵权行为主要造成对人身和财产的损害,对社会利益、国家利益的损害。在法律上,基于上述损害行为所提起的诉讼可分为三种诉讼形式: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生态环境侵权私益诉讼、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生态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即在哪几种诉讼形式的申诉中,应当适用惩罚性赔偿。[1]

2.2适用条件

惩罚性赔偿是独立的侵权责任,其适用条件不同于补偿性赔偿侵权行为。《民法典》第1232条可具体分为:一是侵权行为具有违法性;二是侵权人必须具有主观故意;三是侵权行为造成了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严重后果。《解释》第5条对《民法典》第1232条对惩罚性赔偿的规定进行细化,以法律法规为依据,可参照规章的规定,认定侵权人行为是否违法。[2]还可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必要时可参照《条例》的规定进行认定,扩大了《民法典》关于“违反法律规定”的认定依据。

关于侵权人的主观过错。间接故意是明知违反法律规定仍继续行为,而生态环境侵权纠纷的惩罚性赔偿多为间接故意,实践中一般以侵权行为来认定。《解释》第7条明确应当认定侵权人具有故意的9种典型情形,减轻被侵权人举证负担。具体可分为两种模式:一是”明知+执行”模式;二是“明知+放任”模式,主要表现为侵权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具有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可能性,却以放任结果发生的心态继续实施了该行为。[3]《解释》第6条规定了人民法院在综合判断时需要考虑的因素。

关于行为后果。《民法典》第1232条规定,在已经发生严重损害后果的情况下,被侵权人才有权要求惩罚性赔偿。《解释》第8条规定了衡量是否“造成严重后果”的因素,比如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的持续时间、地域范围、破坏的范围、程度和造成的社会影响等因素。在侵权人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导致他人死亡或者身体健康受到严重损害,致使生态环境遭受重大财产损失或者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的情形下,应予认定。

考虑到环境侵权因果关系认证的复杂性,为更好地保障被侵权人的利益,对于环境侵权因果关系的证明,我国规定了举证责任倒置和因果关系推定的原则。[4]

关于生态环境侵权惩罚赔偿金数额的确定。惩罚性赔偿是为了惩罚行为人,追求一般抑制效果。法院判令侵权人赔偿的数额超过实际损失额的,应大致等同于侵权人的主观恶意,损害后果和威慑侵权人的程度。如果惩罚性赔偿数额过高,可能与公平公正原则不符。

3. 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法律完善

3.1存在的问题

《民法典》第1232条为原则性规定。《解释》在理解适用生态环境侵权领域惩罚性赔偿制度、裁判尺度等方面,对制度要素进行细化。经过上文分析,认为该制度仍存在主观要件过于狭隘、制度适用不明确的惩罚性赔偿的归属和用途不明确的问题。

3.2 法律完善

3.2.1适用的主观要件应包括重大过失

《解释》第7条明确应当认定侵权人具有故意的9种典型情形,根据《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被侵权人只要证明侵权人具有规定的9种情形,主观上就可认定为故意。惩罚性赔偿责任针对主观恶性较大的侵权行为,过错程度的轻重对于该责任的成立和大小具有决定性作用。[5]

3.2.2 明确赔偿金的归属和用途

适用生态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的关键环节是惩罚性赔偿的归属和用途。本文认为,应按一定比例向被侵权人和生态环境保护基金分配惩罚性赔偿金,并将赔偿款交由生态环境保护基金代表公众管理,使该款项在保证其用于后续相关生态环境修复和环境保护活动的同时,得到法院、检察院等主体的共同监督。这种模式既能有效提高生态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效率,更易于接受监督。

4. 结语

民法典中规定的生态环境领域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要件,为惩处生态环境侵权行为提供制度保障,但民法典对此仅作原则性规定,并无统一的适用标准。最高法出台《解释》,进一步细化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要件,指导其具体实施。并且应遵守司法实践中“严格审慎”和“公平公正”的原则,防止滥用。制度只是手段,保护生态环境才是目的。

参考文献:

[1]王笑寒.生态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法律适用问题[J].山东社会科学,2021(03):169-173.

[2]陈伟,冯佳琪.生态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违法性要件的二元结构[J].南京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21(04):33-48+115.

[3]马晓彤.生态环境侵权纠纷中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法律适用[J].黑龙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2022(10):145-147.

[4]周勇飞.解释论下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的适用限制[J].南京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20(06):25-34+111.

[5]谢秋凌.生态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责任的证成及适用——兼评《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J].广西社会科学,2021(01):102-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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