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善”的理论
“善”的概念是西方伦理思想史上最基本的概念之一,对“善”的思索和探究可以追溯到古希腊时期,“善”在古希腊语中的本义是指事物本身所固有的,自身所具备的本质、属性,可以同别物相区分开来的功用、品性等。在整个古希腊时期,”善“观念一直处在不断的发展与衍变的过程之中。作为最早对”善“进行哲学追问的伦理学家,苏格拉底认为“善”就是德行,而德行表现为节制、勇敢、智慧、虔诚、正义等几个方面。德行的这些表现形式所构成的共同本质是人们在具体行为中对“善”的追求和欲望,这种“善”不是相对意义上的善的具体表现形式,而是善的本质和共相,苏格拉底的“德行即知识”观念带有明显反对智者学派的相对主义认识论倾向。柏拉图则强调善的理念,他将世界分成可感世界和理念世界,认为可感世界是由可以感知的个别事物组成,事物的理念则组成理念世界。在理念世界中,有关“善”的理念是最高的实在,是一切别的理念具有实在性和可知性的本原,因此善的理念是世界存在的最高本质与终极原因。在柏拉图看来,个别事物的存在都是不真实的,真是存在的只是个别事物的理念,个别事物的理念正是“分有”了善的理念而是真实的,一切事物的理念均是由于:分有“和”摹仿“善的理念成成为真实的存在。对于柏拉图的理念”善“,亚里士多德是持否定和批判态度的,其对”善“的阐释则具有更为丰富的内涵。
亚里士多德认为“善”不应当是抽象、空洞的超验客体的名称,不存在绝对的普遍的“善”的理念。他认为“善”就是灵魂合德行的活动,任何事物的存在都有其目的,人们每次选择或实践,都以某种善为目的。密尔提出“幸福是一种善,每个人的幸福对他自己而言是一种善,普遍幸福则是所有人整体上的一种善。”他认为“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是最高的善,这种善的体现就是普遍的“最大幸福”,每个人的个人幸福是构成最大幸福的基础,也是善构成的要素,但是个人幸福应服从普遍幸福,因为功利主义强调的是“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而不是个人幸福,只有当一种幸福是符合“最大多数的最大幸福”原则的时候,这种幸福才是“最大幸福”,才是最高的善。如果说,密尔所意识到的是人的个体性与社会性是有机统一的,在最大多数人的幸福都能得到满足的前提之下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善。那么康德的至善观念则是建立在批判的继承与发展前人的至善观念的基础之上,至善观在康德的整个道德哲学体系中有着十分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康德强调至善是实践理性的最终目的,是唯一的和绝对的,是最高的善和完满的善的统一体,其中最高的善即是德行,完满的善是幸福,而至善就是德行与幸福的统一。
(二)罗尔斯的“社会基本善”理论
约翰.罗尔斯是当代美国著名学者,也是在当今西方学术界最富盛名的政治学家之一。作为西方自由主义的代表人物,罗尔认为正义优先于善,但是这一主张受到同一时期的社群主义的代表人物的反对,社群主义的代表桑德尔等人看来,善优先于正义,因此正义与善也成为当今自由主义与社群主义理论学说的两大基本概念,罗尔斯则在《正义论》一书中,除了详尽的阐述了“正义”,也对“善”进行了说明。
1.罗尔斯的“社会基本善”思想
在罗尔斯的理论体系中有两种善的观念,第一种就是普遍意义上的善,第二种是“社会基本善”。“正义优先于善”指的就是第一种善的观念。现在重点是要理解罗尔斯的第二种善观念,在罗尔斯《正义论》一书中,他指出,“所有的社会价值——自由和机会、收入和财富、自尊的基础都要平等地分配,除非对其中的一种价值或所有价值的一种不平等分配合乎每一个人的利益。”这是罗尔斯正义观的一般表述,他用这种表述來说明他的正义理论的两个原则,这两个正义原则的第一个原则是平等自由原则,第二个原则的第一个小原则是差别原则,第二个小原则是机会的公正平等原则。罗尔斯指出,第一个原则适用于公民的政治权利,第二个原则适用于公民的经济和社会利益,而公民的政治权利和经济、社会利益正好构成社会基本结构的两大部分。
两个正义原则是指在社会基本结构中进行社会价值分配所应遵循的行为准则,罗尔斯认为分配的对象——社会价值就是“社会善”。罗尔斯指出:“我假定社会的基本结构分配某些基本的善——即分配预计每个有理性的人都想要的东西……为简化起见,假定这些社会掌握的基本善是权利和自由、权力和机会、收入和财富。这些善是基本的社会善。”从罗尔斯的描述可以看出,社会基本善可以分成三组,分别是权利和自由、权力和机会、收入和财富,除此之外罗尔斯明确强调自尊的基础也是社会基本善。
2.罗尔斯“社会基本善”的特点
首先“基本善”必须是人们合理的欲求对象。在罗尔斯看来,社会基本结构之中的人们,有一些对象是每个人都想欲求得到的,是被所有人所偏爱的,而权利和自由、权力和机会、收入和财富及自尊的基础这些正好满足人们欲求的心理动机,而对这些欲求对象的偏爱又具有普遍性,因此罗尔斯称这些欲求对象为社会的“基本善”。同时他还指出,这三组“基本善”是有顺序之分的,按照社会分配的两个正义原则的排序,平等自由原则所对应的权利和自由要优先于其他两组“基本善”,机会的公正平等原则所对应的权力和机会优先于差别原则所对应的收入和财富,三组“基本善”就是按照这样的排序存在于罗尔斯的社会基本结构之中并发挥其作用的。
其次是“基本善”具有社会属性。罗尔斯指出人们所欲求的对象有很多,如健康和精力,理智与想象力等等,但是这些所欲求的对象虽然也受到社会基本结构的影响,但是它们终究是自然所赋予的,是一种先天存在,很难在后天的社会基本结构中进行改变。而权利和自由、权力和机会、收入和财富则具有社会属性,在社会基本结构中是依照着社会正义原则进行分配的,因此罗尔斯的三组“基本善”具有社会属性,体现的是社会的正义原则。
最后是人们喜欢较多而非较少的“基本善”。罗尔斯指出:“理性的人们,无论他们向往什么,总会把某种事物视为实现他们的生活计划的必要条件而追求。当其他条件相同时,他们愿意选择较多的而不是较少的自由和机会,较大的而不是较小的财富和收入份额。这些事物显而易见是善的。”在罗尔斯看来,每一个有理性的人都会选择更多的基本社会善作为实现其目的的手段,因为没有人会觉得因为拥有了比别人多得多的基本社会善而感到有任何的损失,事实上正好相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