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WTO电子商务谈判进展
现有国际贸易规则体系的诞生时代是传统贸易阶段,随着数字经济的发展,数字贸易迅猛崛起,挑战着现有国际贸易规则体系,因此在数字经济时代发展新的贸易规则是大势所趋。在WTO电子商务谈判中,很多时候“数字贸易”和“电子商务”两个概念是混用的,因此本文也不做严格区分。
WTO电子商务议题始于1998年《电子商务工作计划》(以下简称“《工作计划》”)。《工作计划》涉及市场准入、分类问题、关税税费、知识产权等多方面的问题。由于在关键领域缺乏共识,《工作计划》除在电子传输免关税方面有所成绩外,并没有取得实质性成果。
2015年内罗毕部长级会议以后,WTO成员提交了大量的电子商务提案和讨论文件,其中日本、新加坡、澳大利亚、加拿大、欧盟、美国、中国、俄罗斯、巴西等成员的提案数较多。2017年布宜诺斯艾利斯部长级会议发布了《电子商务联合声明》(以下简称“《联合声明》”),提出为电子商务谈判开展探索性工作。《联合声明》的发布,标志着WTO电子商务议题从问题探讨的初始阶段进入了规则谈判的实质阶段。2019年达沃斯会议76个WTO成员发布了新的《联合声明》,确认将启动与贸易有关的电子商务谈判。
从成员参与谈判的情况来看,发展水平高的成员更为积极:36个发达经济体均已签署《联合声明》;发展中经济体和转型经济体次之,都接近50%;最不发达经济体明显消极。虽然加入谈判的成员国数量不算多,但各主要经济体均已参加,因此贸易总额占全球贸易总额的90%。G20成员国中,只有印度和南非没有签署《联合声明》,但两国共同提交了一份联合提案。
2. WTO电子商务谈判焦点问题
美国、日本、加拿大等传统发达经济体以及中国、巴西、巴基斯坦、墨西哥等发展中经济体近年来向WTO提交了30多份提案,这些提案涉及数字贸易的众多议题。本文将就争议巨大的四个主要议题的产生原因、潜在影响和各国主张进行分析。
2.1 跨境数据流动之争
跨境数据流动有利于数字贸易的发展,但由于国内产业发展水平、基础设施建设水平不同,对不同国家的影响是不同的。技术发达国家获得了更大的收益,而技术落后国家则承受了更大的成本和风险:(1)技术落后国家沦为数据输出国和数字服务进口国;(2)数据作为一种数字贸易时代的原材料,输出国无法从中获得足够的经济利益;(3)允许数据跨境流动可能会危及国家安全、泄露消费者个人信息。
针对这个问题,不同国家在提案中提出了不同的看法。美国的核心主张是跨境数据流动自由化和禁止数据本地化;欧盟赞成跨境数据流动、反对数据本地化,但同时提出一定限制条件,即为保护公民个人隐私可以采取适当措施限制跨境数据流动;加拿大、日本、新加坡等发达经济体也强调需要保障跨境数据流动,但均加入了监管要求;中国提案没有明确提出跨境数据流动的规则主张。虽然中国在提案中并没有表现出明确立场,但在国内立法和实践中却态度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37条明确了数据本地化要求和限制数据跨境流动,要求苹果公司在国内与国有企业合作建立数据中心、对滴滴公司的处罚也都体现了对数据跨境流动的谨慎态度。
在现有的国际条约中,只有CPTPP、USMCA和《美日数字贸易协定》包含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跨境数据流动规则。“跨境数据流动”条款一般规定,缔约国不得禁止或限制投资者和服务提供者为开展业务以电子方式跨境传输信息,但该条做了公共政策保留,即缔约方有权为实现合法公共政策目标而采取限制措施。此外,USMCA、《美日数字贸易协定》绝对禁止数据本地化,CPTPP则做了公共政策保留例外。
2.2 源代码、算法的知识产权保护之争
数字贸易中,源代码、算法成为无形商品提供者的核心竞争力。传统贸易中,法律为货物提供所有权方面的保护;而在数字贸易中,法律更多的提供知识产权方面的保护。TRIPs第10条第1款规定源代码应作为文字作品加以保护,但著作权只保护源代码和算法的表达方式,不保护其开发思想。如果采用专利权的保护路径,则需要将源代码和算法公开。因此,发达国家倾向于将源代码和算法视为商业秘密。
主要成员的提案内容包括以下几点:(1)美国、欧盟、加拿大、日本等国家的提案原则上禁止强制要求披露源代码和算法;(2)美国、加拿大的提案例外规定可以为调查、检查或司法程序目的要求公开源代码或算法;(3)此外,也有提案提出强制披露并不影响源代码、算法的商业秘密地位和知识产权保护措施。
2.3 税收利益分配之争
在税收问题谈判上的争议焦点,一方面是对电子传输免征关税承诺是否进行延期的争议,另一方面是是否征收数字服务税的争议。
电子传输的免关税及延期。对电子传输免征关税及延期的承诺,始于1998年通过的《全球电子商务宣言》,但该承诺一直都有成员反对,非洲集团强调电子传输免关税的延期并不是自动的,印度、南非多次专门提交议案主张对免关税做重新考虑。从本国经济利益出发,数字经济发展程度更高的国家一般会主张更开放的数字贸易政策。免征电子传输关税,对于数字经济发展程度高的国家来说,有利于其数字产品拓展海外市场;但对于不发达国家而言,既无法获得关税,又无法培育本国的数字产业。因此,美国和欧盟提案建议成员方不可对电子传输及其传输内容征收关税。
对数字贸易征收国内税的问题。数字贸易使得跨国互联网企业可以深度参与一国经济而不必在该国有常设机构存在,这种税源的无地域性,使得一国无法依据居民税收管辖权或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征税。为解决数字贸易对税基的侵蚀问题,2013年OECD推出BEPS计划,但该项计划的推进面临诸多困难。2018年欧盟曾提议对跨国互联网公司征税,该提议因低税国的反对未获通过。2019年法国通过首部《数字税法案》,导致美国启动301条款调查。在WTO成员国提案方面,美国提案涵盖了数字服务税问题;加拿大提案主张成员可对数字产品征收国内税;巴西在提案中主张,即使没有常设机构的存在,成员也有权对产生于本国境内的数字贸易收入进行征税。我国在提案中未涉及数字税问题。
2.4 内容监管之争
网络内容监管包含两方面的措施。一是内容过滤,即互联网服务提供商按照政府要求屏蔽特定内容链接,政府一般可以用公共秩序和公共道德例外为其行为的正当性辩护。二是网站屏蔽,即政府通过防火墙等措施直接将某些网站屏蔽,如果受屏蔽对象主要都是外国网站,该行为就很难满足WTO例外规则通常要求的必要性测试和非歧视原则。网络内容监管是中国互联网管理政策中的敏感问题。长期以来,中国屏蔽绝大多数外国网站,将这种网络内容监管视为内政。谷歌、Facebook、推特等美国网站受内容监管政策的影响巨大。
从现有条款来看,目前该问题可能受到三种条款的约束。第一种是网络中立条款,即消费者应有权选择互联网上的服务和应用。但该条款仅鼓励成员采用网络中立原则,并不具有法律拘束力。第二种是互动电脑服务条款,既成员不得要求互动电脑服务提供商对并非其生产的信息内容承担法律责任,但其约束范围仅限于网络内容过滤,并不能直接约束网站屏蔽措施。第三种是新设条款,在向WTO提交的提案中,美国称应通过贸易规则确保政府不得任意屏蔽或过滤网上内容或要求互联网网站从事此类行为,由于现有条款都存在着规制力不足的缺点,所以美国建议新设条款规制成员网络内容监管的可能性很大。
3. 中国的选择和应对
我国是一个数字贸易大国,拥有巨大的国内市场和数量众多的产业企业,相关规则的谈判和制定对于我国意义重大。在WTO电子商务谈判中,我国必须完善数字贸易国内制度的建设,并根据自身的利益诉求,在数字贸易规则的制定过程中发出中国声音。
3.1 国内制度建设
建立健全数据要素市场体系。数字贸易的发展,离不开数据要素国内市场体系的建立和健全。当前数字要素存在产权不清晰的情况,我国应通过立法明确各类数据产权归属。同时,明确各数字产权主体的社会责任,制定个人数据隐私保护制度,让数据流动在规则体系内运行。
建立能够维持数字经济长期良性发展的监管体系。现有的监管政策大多针对传统贸易,数字贸易将会使得监管环境发生巨大变化,诸如数字服务税、个人隐私保护、平台责任、跨境数据流动等监管问题将进一步凸显。行业的良性发展离不开健全的监管,因此需要加快建设符合数字贸易环境下的监管治理体系:(1)立法明确数据出境的程序、条件和审查要求,在适度放开数据出境的同时严格监管;(2)对监管原则的适用性进行反思,沿用现有监管原则是否损害消费者、竞争者或政府的利益。
3.2 国际规则谈判
团结发展中国家的力量。参与WTO电子商务谈判的成员,大部分仍是发展中国家,虽然在数字经济的发展上同样受益,但其面临的风险也会比数字贸易强国大,在利用数据和数据平台时面临诸多限制,这部分成员对实施高标准的数字贸易规则兴趣索然。这也是众多发展中国家至今未加入谈判的重要原因。因此,在参与谈判的过程中,中国应当分析发展中国家的共性规则诉求,以谋求在规则主张上获得发展中国家的支持,侧重促进合作与发展的数字贸易规则。
探索与发达国家共赢的规则。发达国家是数字贸易规则的主要推动者和重大利益关切者,中国是数字贸易大国,与发达国家存在较多的共同利益,二者均倾向于减少数字贸易壁垒,推动本国数字贸易企业拓展海外市场。在与发达国家谈判的过程中,应当区分规则议题中的经济问题和政治问题,优先讨论经济议题,再处理有关涉及政治的问题。
适度放开跨境数据流动限制。跨境数据流动是数字贸易的一个核心内容,国内规则施加的高限制和国际规则谈判中的漠视,将会使中国在这一议题中丧失主动权。虽然跨境数据流动会给国家安全带来挑战,但从中国推动数字经济发展的前景来看,有必要适度放开跨境数据流动限制。中国可以借鉴“公共政策保留”和“个人隐私保护”的例外,对跨境数据流动进行规制。
4. 结语
电子商务谈判是WTO改革的一个重要方面,作为多边贸易体制和核心,近年来WTO在履行全球数字贸易治理职能时显得力不从心。但WTO体系本身具有较强的自我修复能力,在未来的电子商务规则体系中必然会占据重要地位。在已启动的WTO电子商务谈判中,各方有着不同的利益诉求,规则的博弈十分剧烈。我国作为一个电子商务大国,在数字贸易国际规则制定权争夺战中,必须争取主动权和话语权,为产业发展特别是企业国际经营预留政策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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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徐健魁(1998.5—),江西省宜春市人,武汉市洪山区武汉大学法学院国际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