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企业失信名单平衡营销环境
唐植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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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植军,. 优化企业失信名单平衡营销环境[J]. 当代市场营销,2023.11. DOI:10.12721/ccn.2023.157100.
摘要: 失信被执行名单制度的建立宗旨在于保障法院生效判决的顺利履行,目的在于倒逼被执行人尽快履行生效判决的义务,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立起到积极推进作用。本文结合失信制度在经营发展中作用和失信制度在执行中的裁量困境,从五个方面提出失信制度的执行建议和对策。
关键词: 失信;营商环境;惩戒措施
DOI:10.12721/ccn.2023.157100
基金资助: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9日发布了《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出台此项法律法规的意义在于在一定程度上惩戒被执行人,督促其完成法定义务,规范全国化惩戒措施,一方面维护法律尊严,促进债权人的合法权利了得到实现及保障,另一方面建立社会信用标准体系,维护良性和谐的营商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协同发展。对政府而言,在涉及优化营商环境、企业经营权的管理事项,由法律授予行政机关多少权力,能做多少工作,行使多大权限应当是明确具体的。市场管理和公共服务是政府的法定职责,一旦违反了相应的法定职责后,则需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但为鼓励地方政府积极大胆地进行创新探索,对探索中出现的失误或者偏差,依照国家和本省(区、市)有关规定,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且未牟取非法利益的,可以予以免责或者减轻责任。

1失信制度在经营发展中作用

目前社会失信问题普遍存在,社会信用体系不够健全造成民营企业因列入失信名单后更加剧整体运行空间的压缩跟制约。在失信名单制度创立的初期,个别的失信行为通过名单的宣传作用起到督促企业快速履约的效果,但当失信名单不断增长,失信企业成为普遍的通病就难以通过这一制度甄别企业的优劣、考量标准。而尤其对于民营企业不能像国有企业有褚多政策的扶持、资金的优越地位时,要想在未来可持续经济发展中让民营企业作为重要的非公有制经济主体推动经济快速转型发展,以至于改善地域经济营商环境,是至关重要的切入点、着力标的。民营企业自身适应性强、机制灵活、转型发展迅速,但也同样具有不持续性、资金链脆弱性等特点。而在日常生产经营中,商业往来贸易经常出现资金拆借问题一旦诉诸法庭,在诉讼程序提供的有效审限及执行期限下难以一次性完成债务的履行义务,失信名单的惩罚措施势必导致其雪上加霜。

2失信制度在执行中的裁量困境

2.1失信制度的裁量困境

辽宁作为东北老工业基地,在营商环境中存在很多劣势。尤其目前受三年疫情影响,东北经济的增长点门可罗雀,企业受制约因素众多,虽然政府通过放开政策,转变政府职能,激活市场潜在活力都能促进营商环境的向好发展,但更为重要是面对因疫情导致民营企业资金短缺、暂时性经营不善引发的诉讼案件井喷式上涨,对于良性营商环境被打破后多米诺骨牌的崩塌式经营受挫,再加之不能履行生效判决后的信用危机,将辽宁地区的整体信用环境大幅降低,如不能及时调整政策与失信制度,很可能失信企业、失信人员将成为一种普遍性的经营状态,诚信体系中良性企业优势地位无法凸显,劣势企业因失信名单不断扩大造成破窗效应,诚信制度的公信力因大多数的失信而缺少执行力和公信力,那最终的结果明显背离于制度建立的初衷。

2.2失信制度的执行难度

失信制度可谓长着牙齿的制度,对破解执行难,快速解决执行案件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据不完全统计,每年全国失信被执行人的平均主动履行率为20%,能在收到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风险提示后主动履行,或者在发现自身生产生活因被纳入名单后收到限制约束后主动履行这几种情形。但在法院办理执行案件中,面对巨大的矛盾和困扰在于如何准确划分失信与不失信的边界。根据生效判决的质证材料显示,被执行人在债权债务关系形成时当然具有还债能力,但履行能力的判断是否溯及到判决生效时或者是立案执行时,并且当下经济飞速发展,支付手段金融财务方式多种多样,如不能穷尽查控手段当然不能完全证明被执行人是否具有履行能力,在此基础上,申请人明确提出要求纳入失信名单,是否应让申请执行人提供举证责任证明其有可执行财产,这无疑加重了生效判决胜诉方的责任及风险,而在纳入失信名单的另外一种法院依照职权裁量中,仅仅依据无可控财产不纳入失信名单,则会引发不作为的揣测,盲目根据当事人申请全部纳入失信名单,又让一些实际想有履行意愿并非老赖的被执行人背负失信名单的不诚信影响,也同样加重办案法官的履职风险。

3失信制度的执行建议和对策

3.1完善纳入制度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创立的初衷就是敦促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从而推进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创造良性发展的营商环境。作为一种相对来说不非常成熟的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必然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这就需要在实践中发现问题,还实践的基础上解决问题,以促进该制度的不断完善。需要从制度的设计和实际操作两个角度来考虑,首先,制定统一的标准对履行能力进行明确的认定和划分;其次,采用多元化的调查手段调查被执行人的个人财产。最后,加快构建完善、合理的财产调查机制。由于经济、社会的发展日新月异,单单依靠法院、申请被执行人的力量可能无法对失信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做到全覆盖。

3.2明确失信名单范围

失信名单在实施以来因《若干规定》采取列举式及排除列举式阐述失信人员的实施范围,但仅此几条规定无法完全的准确列举清楚实际中具体符合条件的失信人员,对此应在总结经验并加以论证的基础上对其加以完善,名单制度通过自身的不断完善,扩充体系,理顺与相关制度的关系,才能更好的实现制度目的。失信名单制度缺少统一化、具体化的实施细则,针对不同案件、不同地区都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尤其针对民营企业要考量其被诉讼后未履行案件数量,是否有其他到期债权案件,避免一刀切的做法使经济陷入僵局。

3.3完善救济与补偿措施

目前对于不履行民事执行案件,难以摆脱执行难的问题,当事人获得胜诉判决被想象的说出一张无法兑现胜利果实的胜诉奖状,而执行部门在为了强化执行力度尽快执行完毕案件,并且目前可实施的执行措施十分有限的情况下,难免会等同对待对未履行案件被执行人采取失信强制措施,其操作手段诚然会收到一定制裁的效果,但从法律适用上确实有执行的瑕疵跟裁量权的过度放大。虽然目前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已对错误那人失信被执行人设定了纠错机制,但并没有提及责任追究及损害赔偿的问题,对确实纳入被执行人名单而遭受损失的被执行人,是否应参照《国家赔偿法》相关规定有待商榷。

3.4惩戒为辅监督为主

针对部分资金周转困难企业,因暂时的资金链断裂,被列入失信名单后,便引发破窗效应,无法生产经营意味着更不可能创造价值履行生效判决,因此应减少这类企业的招投标限制,虽然正常因无法履行等原因被列为失信人员名单,但在招标资格上给予同样参与竞争的机会,如企业取得项目资格,政府也可及时与相关案件的司法部门对接,通过利润分成的计算及银行账户的有效冻结等措施,对于项目最终的收益直接发放到案件的债权人手中,不光化解了这类民营企业的生存危机,更能真正意义上推动执行案件的高效履行。

4结束语

综上所述,营商环境需要在总体推进的前提下,找到短板,重点切入。这就要求从实际入手,开展深入广泛的调查研究,寻找当前企业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重点困难,集中精力给予解决。

参考文献:

[1]彭向刚,马冉.政企关系视域下的营商环境法治化[J].行政论坛,2020,27(02):92-94.

[2]徐鑫.政企关系视域下的营商环境法治化研究[J].中国集体经济,2022(0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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