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性是中国法律的不变内涵。从封建制法走到如今的社会主义法,虽然法律的服务对象不断在改变,但是法律始终把保护人民的利益放在十分重要的位置。而人民性也是随着中国的发展越来越突出,从手段逐渐变化成了目的,即对人民性的关切曾经是法律发挥作用以维护统治阶级利益的重要环节,但是随着发展,到如今的人民性已经是法律的归宿和意义,即维护最广大人民的合法利益,满足人民对公平正义的美好愿景。
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入新的发展时期。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政治制度的完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也被摆在越来越重要的位置。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提出,将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打下一剂强心剂。同时社会主义法治要走中国道路,就不能忽视中国本土的法治资源,要从历史之中寻找法治资源,如沈钧儒的法治思想。
习近平法治思想提出或将加快法治中国建设。习近平总书记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发表了多次讲话,国家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视程度也是提高到一个新的高度,对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寻找中国本土的法治资源是必不可少的。
将沈钧儒法治思想与习近平法治思想以古今结合的视角进行探索,可以深入理解习近平法治思想。沈钧儒先生是优秀的前辈,他经历了清末变法维新的艰难岁月,也历经了民国近代法治的曙光时刻,更是在新中国成立后为新中国的法治建设鞠躬尽瘁,在漫漫的岁月长河之中,沈先生的思想经历了多次转变,但是其中法治的理想和保护人权的价值取向却始终未曾改变。沈钧儒先生是非常具有代表性的中国法治先贤,其法治精神中的不变内核也昭示着中国法治中保护人民利益的价值取向。
一、中国本土法制历史中的人民性
社会主义法治的人民性植根于中国悠久的法制历史文化土壤。在中国本土的法制历史之中,法律自奴隶制社会起,就贯彻保民理念,具有人民性的色彩,一直到如今的社会主义社会,法律之中的人民性价值一直在发展,不曾有过中断。因此,中国法律中的人民性可谓源远流长。
西周时期,尚处于奴隶制社会的中国已经出现了明确的保民思想。西周的统治者将商朝时期充满神权色彩的法律制度加以大量的修改,破除了殷商时期统治者与上天具有亲缘关系的迷信,提出“以德配天”“敬德保民”的政治思想,其在法律之中的体现是“明德慎罚”,即是注重教化的作用,审慎使用刑罚来惩戒人民。“以德配天”的政治思想虽然依旧保留着神权的色彩,但是已经体现了其世俗化的特点,保护人民利益、注重教化人民以及慎用刑罚等维护人民利益的思想在此时已经成为了中国法律文化所蕴含的基本内核。
唐代是我国封建社会的典型代表。“礼刑并用”“法令简约”和“宽仁慎刑”思想随着“载舟覆舟”的生动比喻一起,成为了唐代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唐代的法律在周代的基础上,更加注重保民,同时唐代也把注意力放在了“民众知法懂法”而守法之上,将法律简化以供人民知晓,这一举措鲜明地突破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法家传统思想。政府帮助人民知晓法律并且人民可以知晓法律是法律保障人民利益的重要环节,而在我国的唐朝时期已然实现。
近代我国的法治发展处于风雨飘摇的环境之中,几经坎坷。从钦定宪法大纲、曹锟“贿选宪法”到中华民国的民法典,近代法律层出不穷,但是各个法律实行时间较短,甚至部分法律尚未实行,就已经沉于历史长河之中。虽然近代我国法治发展历经坎坷,但是每一部法律的诞生,都吸纳了近代世界各国的优秀法治思想,其中最典型的,被中国近代法律所吸收的思想,即是保障人民的生命权、财产权和自由权。即使中国的法律事业在此时历经磨难,但是中国法律依旧保留了本土历史之中的人民性并且吸纳了西方法制之中的保障人民权利的重要内容。
新中国成立前后,我国依旧注重保障人民利益。中国共产党在建国前并不像其它社会主义国家一般,坚持一党专政,而是采取了一党执政,民主党派参政的方针政策,保护了社会各界人民和政党相对的政治自由和政治参与权利。我国于建国初期,在向社会主义社会过渡时基本借鉴苏联模式,但是在保障人民权利方面并没有坚持该做法,例如在“一化三改”的过程之中,并没有学习苏联的改造方式,直接对资本家、手工业者采用暴力来进行社会主义改造,而是采取了和平赎买和公私合营的方式和平过渡。一方面有利于国内形势的稳定,另一方面体现了我们国家以及中国共产党对于人民财产保护的重视。
从我国法制发展的历史之中可以看出,我国始终坚持把人民利益放在重要位置,并且随着时代的进步愈加鲜明突出。从我国法制历史之中汲取养分以推动当今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具有十分深远的意义。同时,我国当今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关注人民利益的实现,是自古以来中国法律精神的传承和延续,法律的人民性深深植根于中国千年历史文明之中。
二、沈钧儒法治思想的人民性
沈钧儒先生是中国近代法治人物的典型代表,他生活在中国法制从封建制法向资本主义法,再向社会主义法过渡的时期,而其本人的思想也具有此时代鲜明的代表性。他一面要面对时代,做出适合环境的思想转变,另一方面要面对国情,在新旧文化的冲突之中选择自己思想的立足之处。这是一个承前启后的时代,也是一个变革动荡的时代,沈先生作为此时代重要的法治先贤代表,而其思想之中具有不变的人民性内涵,与当今习近平法治思想具有共通之处,因此了解沈先生的思想与经历,对于解读习近平法治思想以及建设如今的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具有显著的借鉴价值。
沈钧儒法治思想诞生于社会变革之际。沈先生处于一个风云变幻的时代,帝国主义入侵和近代思想的传入给中国的社会带来了双重作用,即人民与西方帝国主义的对立和必然对西方文化进行学习之间的矛盾,西方近代自由平等文化和中国传统儒法文化之间的矛盾。此时,一方面救亡图存的呼声日渐高涨,另一方面对西方法治文化进行学习的紧迫性日益突出。
沈钧儒是一个与时俱进的人,他的思想经历了多次的变化。在维新变法运动时期,君主立宪制是其理想的政体。其寄希望于政府的内部改革来挽救危亡之势的幻想,最终在《钦定宪法大纲》的欺骗性昭于天下时最终破灭,在中国这样的封建君主制长存的国家保留君主,自上而下的改革在短时间既不能推动人民权利的实现,也不能通过法制建设促成国家的复兴。随后他致力于资本主义法的建制,成为了资产阶级的支持者,但是国民党统治下法律作用的发挥不尽人意,通货膨胀和政治手段一并作用于人民之上,人民生活遭到了毁灭性打击,私有财产尚不能受到合法保护,何谈法制中国,于是沈钧儒对资产阶级也随之失望。之后沈钧儒在一系列的社会实践之后,发现了能真正保障人民利益的中国共产党,成为了社会主义法治的坚定支持者,并被誉为——“民主人士左派的旗帜”。从一位具有代表性的法治先贤的眼中,我们可以看到,中国法治能发展与否其与法治蕴含的人民性价值能否实现息息相关,这也是如今我们国家法制得已长存并且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必要条件。
“冤狱赔偿运动”是沈钧儒先生带领下的,保障人民权益的典型法治性运动。沈钧儒先生在20世纪三十年代初,发起了冤狱赔偿运动。他在参与起草的上海律师公会宣言中指出:“吾人以为健全国家,必须保障人民,宪政实施在即,苟无冤狱赔偿制以为之辅, 则所谓人权保障,仅属粉饰文明。人各不能保其生存权利,尚有何安内攘外之足云?”主张司法要公正,对于造成冤假错案的司法人员应当追究其法律责任,以此来保障人民获得公平正义,不再于法律层面受到不法侵害。
在1933年6月,沈钧儒代表上海律师公会在中华民国律师协会第五届代表大会提交了《本会应建议立法院制定冤狱赔偿法案》。该提案将造成冤狱的原因分为三种,即过失、故意和权威。归责于三类根本原因:贪官污吏敛财、司法人员用权任性,不负责任和司法官吏生活缺乏保障,迫不得已。这不仅概括总结了冤狱产生的原因,而且明确指出了要实现法治上的人民性,需要提高司法人员的素质,加强对司法权力的监督,防止权力的滥用这与当今中国强调的“权责统一”具有一致性,。
同时,沈钧儒强调冤狱赔偿运动的主张,不是在个人本位的法律思想影响下而产生的,而是受支配于社会本位的法律思想。因而冤狱赔偿运动的思想,对于我国来说是一次重大的进步,它突破了原有的注重封建君权的实现,以及法律移植而来的,西方所倡导的注重个人价值实现的法律思想,转而从社会总体效益和广大人民立场的角度来看待法律问题。在冤狱赔偿运动的开展之中,沈钧儒等律师公会人员,请求各界的帮助,动员群众的力量,来支持“冤狱赔偿运动日”的活动。
冤狱赔偿运动是推动法治与世界接轨的重大实践。在此时的欧美诸国,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都已经具有较为完备的法律体系,对于已经发生的冤狱案件,大陆法系的态度是,建立完备的法律制度,以对蒙冤之人加以赔偿,英美法系的做法是,将以往已有的冤狱案件,著成判例以供司法借鉴。而此时的中国,却极为缺乏此处的法律规范。沈钧儒发起冤狱赔偿运动,是推动我国国家赔偿制度进步的重要社会活动。
冤狱赔偿运动体现着浓厚的人民性特点。沈先生曾说,冤狱运动的发起,全为保障人权,改进司法。人民若蒙冤入狱,不仅要受到物质上的惩罚,还要遭受精神上的打击,对于人民所受到的损失,金钱或许可以弥补物质损失,昭雪或许挽回社会名誉,但是对于蒙冤之人来说,所带来的精神伤害,是不可逆转的。因此冤狱赔偿运动,一方面是对蒙冤的人民,予以补偿,安抚其内心,另一方面是希望通过这样的方式,推动司法人员恪尽职守,不断地提高司法水平,以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
放于如今,我们也应当面向现实,公平正义的实现不应当在“亡者归来”和“发现真凶”的情况下才得已实现,而是应当注重在司法时就实现公平正义,同时对于冤假错案的受害者,要多方面,多层次地进行赔偿,而不是简单地停留在赔偿金钱的层面。另外,整顿司法人员的工作是需要持续下去的,反腐反贪的工作对于公平正义的实现是至关重要的,司法人员的整体素质和信仰对于我国司法实务水平的提高极为关键,同时也更是牵动着人民权利的实现。
此外,沈钧儒先生还在清末1908年《论预备立宪要旨》之中明确指出了要保障人民的参政权。只有保障人民切实享有参政权,才能实现真正的法治社会,民主与法治本是国家建制不可分的两个重要因素。沈钧儒不仅提倡保障广大人民的权利,而且还关注到人民之中的弱势群体,妇女与儿童的权利。沈钧儒在其著作《家庭新论》之中指出,要建立以孩子为中心的家庭,关注儿童的合法权益。1934年2月,沈钧儒以上海律师公会常务委员的身份,联名其他律师呈请制定专注于保障儿童权益的法律。沈钧儒重视妇女教育,主张男女平等,认为女性在受教育上应享有和男性一样的权利,在当时社会具有深刻的进步意义。在新中国成立之后,参与制定了我国第一部宪法“五四宪法”,推动依宪治国,巩固新中国的人民政权,为我国的法制完善做出了重要的贡献。
沈钧儒法治思想与习近平法治思想二者之中蕴含的人民性具有相通性和继承性。沈钧儒是新中国成立后杰出的政法前辈,其思想是新中国初期法治建设的典型代表,习近平法治思想是中国法治思想的当代创新,因此二者存在着相通性和继承性。习近平总书记说,人民福祉是最大的法律。在习近平法治思想之中,对于人民利益的实现是十分重视的。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的法治建设方法体现着人民作为我国国家主人的鲜明特点。沈钧儒法治思想在变革之中保持着其保护人民利益的不变内涵,并且在各种法制之中选择了最能体现人民意志,也最能守护人民利益的社会主义法制,在社会主义时代更是关注人民的切身利益,为社会主义法治社会而努力。习近平法治思想也是在中国法治进程的重大变革时期,中国正处于向发达国家发展的重要时期,而成为发达国家,不仅仅是经济发展,军事发展,更是要法治发展,对待人民利益和人权的态度要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并且在法治建设之中紧紧握牢人民性这一特点,对于当今中国全面发展,有着从建国以来不变永恒的意义,也有着适应当今情况的时代意义
三、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人民性
(一)习近平法治思想强调宪治
宪法是人民价值的统一和人民精神的凝结。习近平法治思想重视宪法权威的树立,认为建立法治中国,首先要弘扬宪法精神。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提出,再次向全社会强调“宪法为国之根本法”。宪法为国法之基,唯有社会主义宪治的实现,才能让社会主义法治真正的到来。
宪法的维护是对历史的致敬。中国人民在追求宪治的道路上历经挫折,才有了今天法律基本稳定的局面。从钦定宪法大纲、临时约法、曹锟宪法到1946年的中华民国宪法,中国的宪治始终无法实现。新中国成立后,亦经历了七五、七八宪法的曲折。中国人民追求宪治的希望从未破灭,最终八二宪法问世,让中国的宪治迎来新局面,但是宪法的完善从未停下,宪法修正案依旧会定期出台。习近平法治思想强调宪治,不仅是对建设法治中国事业的指导,同时也对中国人民追求宪治的历史具有致敬意义。
要着重发挥宪法精神对法治建设的引领作用。宪法宣誓制度的建立,是近年来宪法相关制度的亮点。法律需要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发挥信仰的力量。宪法宣誓制度,有助于提高人民树立宪法信仰,使宪法信仰内化于心,从而达到人民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外化目标。宪法为国之根本法,宪法信仰的树立,势必对公民遵守其它部门法产生深刻的影响,从而推动中国法治建设。
(二)习近平法治思想是立足我国国情的思想
法治是经过实践检验的,最为稳定的治理方式。中国古文言:“法通国脉千秋稳,律顺民心九域兴”。在新中国成立以来,我们党在长期的法治建设之中,不断总结经验,倾听人民心声,并且越来越明确地认识到法治对于治理国家的重要性。依法治国方略应运而生,我国正在向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稳步迈进。
要与人民走同一条道路。中国法治要走上一条怎样的发展道路,对于日后中国法治的发展至关重要。不能与时俱进的法治模式,不仅无法妥善解决社会问题,甚至会对社会经济发展产生负面影响。放眼世界各国,部分国家采取了盲目模仿他国法律的照搬做法,忽视本国人民的现实诉求,与实现法治社会走上了南辕北辙的道路,社会不仅没有走向繁荣稳定,反而出现了更多的动乱因素。因此,欲建设法治国家,必须立足本国国情,从中国人民的伟大实践中发现问题、总结经验。要想进行好法治建设,就必须走符合国情的道路,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
目前,我国法治化进程正处在关键时刻。中国的法治自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发展日趋稳定,同时政治体制也经历着从规范化,走向制度化,再走向法治化的路线。习近平法治思想立足于中国的现实国情,根据中国长期的治国理政经验而提出。并且它的提出不是停滞不前的,而是随着中国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的现代化发展而不断完善的,习近平法治思想不是空谈的思想,而是共产党人在长期的法治建设的基础上,总结建国以来的发展经验,从而提出的科学的关于法治建设具有指引性的理论,因此为我国依法治国建设指明了道路。
习近平法治思想不是封闭的,而是坚持了马克思主义的科学的法治思想。其看到了古今经验的延续性,积极从历史之中吸取经验,比如沈钧儒法治思想,并且在当代加以创新。放眼国际,一方面积极吸收他国法治建设的优秀经验,另一方面自立本土优秀法治资源。理论的提出不是没有依托的,而是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并结合中国广大人民的实践生活,与长期治国理政的经验相结合,从而提出的。因此坚持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导,坚持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科学的、辩证的和发展的。
(三)习近平法治思想立足人民群众,古今结合
习近平法治思想立足于中国历史的、现代的最广大人民的生活实践经验。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提出毫无疑问是一项伟大的创举,其正确性与生命力来自于中国人民的实际生活与奋斗历程,权威性与科学性来自于中国人民的衷心认同和真实愿望,因此在中国法治建设中得以发挥实践指导力量。
随着中国的发展和世界形式的变化,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需要面对新的国情和世界形势。在经济层面,国家注重通过法治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建设,从我国的商业环境优化到“一带一路”经济带建设,法治提供了坚实的保障,推动环境优化、制度明确和商业公平。政治层面上取得重大进展,推动行政法权责统一原则落实取得重大进步,监察法的制定让行政不再任性,“放管服”改革推动权利边界的划定。习近平法治思想已经在指导中国法治建设的道路上展示了其科学性。
马克思主义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基石。习近平法治思想是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当代创新,在坚持马克思主义理论的基础上应运而生。其特点之一即坚持历史唯物主义,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重视人民群众的声音,保障人民群众的利益。从社会主义政治环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到社会生态环境,都在倾听群众的声音的基础上,结合科学的理论知识,从而对中国的具体实践情况予以指导。
习近平法治思想是历史与现实的统一。马克思主义诞生已经170余年,新中国成立也有70余年,中国人民的实践情况已经发生了重大的变化,但是马克思主义的一般原理与中国法治建设之路上总结出的经验在总体上依旧是正确的。共产党人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以科学的实践观和群众观结合我国法治建设的历史经验,从而提出适应我国当今情况的习近平法治思想。
坚持法治的人民性是中国共产党和马克思主义的要求。曾经的理论与学说都是为占少数人的阶级进行服务,而马克思主义坚持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习近平法治思想在立足人民群众最广大社会实践的基础上,听取广大人民的意见和建议,因此其是共产党人的思想结晶,同时也是人民群众的意志凝结。并且,人民群众的力量是创造性的力量,唯有倾听人民,为了人民,才能动员人民,领导人民。习近平法治思想注重发挥人民群众的力量,有助于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建设法治社会。
(四)习近平法治思想尊重人民意志
习近平的法治坚持依法治国,充分体现了人民意志和人民的根本立场。我们国家的根本制度是社会主义制度,我们最大的优势是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社会主义制度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主体地位,真正实现社会主义法治的阶级性和人民性的统一。党的领导进一步从根本上保证了最广大人民意志和根本利益的统一,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并转化为法律法规。
人民需要善治。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使法律及其实施充分体现人民意志,更好地保护人民权益,全面实现善法善治。
一切为了人民的利益。人民的利益是至高无上的,我们以人民的福祉为最高法律,依法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权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人民的利益是中国共产党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党的一切工作必须以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最高标准。全面推进法治,即坚持以人为本,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权益,同时全面增进人民福祉;把人民满意作为检验法治成效的最高标准,积极回应和满足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作用,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习近平法治思想强调,要牢牢把握在法治中追求社会公平正义。
公平正义是习近平法治的核心价值。作为一种价值,公平正义需要通过一系列法治的基本原则加以体现。坚持法治原则,一是严格依法行使公共权力;其次,公共权力的行使必须平衡各种利益;最后,要求与自己处理的事项没有利害关系,在作出不利于他人的决定充分听取对方的意见。
健全公平正义的法治体系。这是人民群众的愿望,亦是法治中国建设之要求。欲实现法治体系建成,必须高质量推进立法工作,构建系统的完备的法律体系,善治促进发展;必须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强对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点领域的执法,从严治本,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要大力推进公正司法,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让人民群众对每一个案件都有信心。要进一步推进全民守法,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提高领导干部的法治思想和依法办事能力。
结语
社会主义法治是建立在社会主义社会的基础上的,有着人民民主这个永恒的主题,同时在中国的本土之上发展,也承载着中国自古以来不断发展的人民性因素。习近平法治思想和沈钧儒法治思想,都是变革时期优秀的社会主义法治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虽有着各自的时代特色,但是始终不变的是在人民性方面有着倾向性。
同时习近平法治思想,既是在前人经验上的总结,也有着自身的变革性,既对于法治发展有着独特的视角,也保留着人民性这一本质内涵。习近平法治思想既承前人精神,又面向未来,在中国发展的时代路口,提出了法治发展的明确方向,也提出了新时代法治发展的稳固基点,为如今中国法治建设提供了方向指引。
参考文献
[1] 范进学 论宪法信仰[J]. 法学论坛. 2020.6.
[2] 陈伟平 沈钧儒人生的四次历险[J]. 盟史寻踪.2020.6.
[3] 刘永加 沈钧儒与冤狱赔偿运动[J]. 史海钩沉.2016.9.
[4] 周佑勇 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立场观点方法[J]. 中国社会科学报.2020.11.23
[5] 胡明 深刻认识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大意义[J]. 人民日报.2020.12.15
[6] 刘振宇 沈钧儒的政治法律思想与实践[J]. 名人档案.2015.16
[7] 李林 莫纪宏 全面依法治国 建设法治中国[M]. 北京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9.3.
[8] 陈永忠 沈钧儒[M]. 北京 群言出版社.2013.11.
[9] 沈钧儒 血钟与义旗[M]. 北京 中国文史出版社.2019.12.
[10] 周天度 孙彩霞 沈钧儒传[M]. 人民出版社.2006.
[11] 徐昕 诗性正义[M]. 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7.
[12] 陈虎 不激不随[M].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8.4
[13] 陈瑞华 看得见的正义[M].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7
[14] 郑显文 出土文献与唐代法律史研究[M]. 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2.3
[15] 习近平 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M]. 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20.12
[16] 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 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论述摘编[M]. 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5.4.
[17] 李林 莫纪宏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M]. 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