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我国在城镇化建设过程中,先后制定了《城市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城乡规划法》等法规,以规范城乡建设中土地与空间利用行为。2019年8月第3次修正后的《土地管理法》第18条第2款规定“已经编制国土空间规划的,不再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因此,城乡规划制度实践需要做出必要调整。
1城乡规划建设基本要求
(1)城乡规划建设过程中需要实现系统协调,要想保证城乡规划工作的顺利开展,相关工作人员就必须严格按照因地制宜的原则,结合地区的实际状况,特别是在城乡规模小、人力资源匮乏的情况下,重点做好城乡规划和土地资源利用的协调关系。(2)在规划过程中要严格按照科学性的原则,进行城乡规划建设时要对现有的资本进行科学的管控。①空间结合。在城乡规划建设过程中,需要综合考虑地区经济的差异性,按照以强带弱的原则,结合区域的发展特点,降低中心城市发展的压力,以此促进城乡规划的顺利完成。②小城镇结合。现代化城市建设速度越来越快,农村地区有一部分人口会转变成工人,在这样的情况下应该加大对城镇中各项资源的整合利用,才能够对重点城镇起到帮扶的作用,加快城镇发展速度。
2城镇化概述
新型城镇化指的是将城乡统筹、城乡一体、产业互动、节约集约、生态宜居及和谐发展作为根本特征的城镇化,是大中小城市、小城镇、新型农村社区协调发展、互促共进的城镇化。新型城镇化从2014年开始试点实行,到2019年已经颇见成效。2020年,我国提出加强新型城镇化建设,政府需要提高县城公共设施建设及服务能力,确保农民来到县城之后能够更好地安家和就业。使新型城镇化不断深入,需要使中心城市及城市群充分发挥其带动作用,进行产业培育、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重视房子的居住性、减少资本在房地产市场中的“炒作”。构建完整的便民利民体系,使人民的生活能够真正得到保障,城市更适合人类居住和发展。从字面上来讲,城镇化指的是人口涌向城市这一过程。对于这一概念,可以分化为两方面,一方面是在这一趋势下城镇的数量会明显增多。另一个方面是在这一趋势下城镇中的人口数量会不断增加。且随着城镇化的发展进程不断加快,第一产业的比例会显著下降,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比例会显著上升,因为国家完整的发展体系是由城市和乡村共同构成的,城市人口数量增加,则意味着农村人口数量会减少。
3基于智力城镇化路径下我国城乡规划的应对研究
3.1城乡规划学科知识体系和能力体系的优化
我国的城乡规划学科伴随着城市的发展而演进,在世界通用的专业知识与原理基础上,探索了编制并实施区域与城市规划的方式,在支持空间决策、城市治理方面,特别是在以公共服务供给和空间品质营造为核心的城乡规划实践中形成了较为成熟的工作方法;同时,在城乡规划的知识领域还引入地理学、社会学、管理学等相关学科知识,以加强城乡空间认识及发展规律研究的科学性。传统城乡规划学科中的“建筑和景观”知识群落处于核心地位并指向空间与设计两大主题,其他知识群落如“经济和区域”“交通和道路”“工程和管理”“方法和技术”则指向城市永续核心价值观的更新与城市规划分析、研究和设计方法的改良。自2011年城乡规划学成为一级学科以来,其与环境资源、生态、管理、经济等相关学科的交叉日益加强。泰晤士高等教育2022年第三版中国学科评级结果显示,我国城乡规划学(A﹣)等10门学科的平均评级优于其他任何国家和地区高校的学科评级体现了我国城乡规划学科的学术研究、国际视野、知识转移和人才培养处于世界领先水平。
3.2加大财政投入,财政向农村集体经济倾斜
城乡二元体制是当下阻碍城乡协同发展的最大问题,城市和农村对于国家来讲是一个发展整体,但是具体发展仍旧需要依靠生活在城市和农村之中的“居民”,但是由于我国历史环境、发展观念及发展历程等一系列原因限制,人们仍旧习惯于将“城市”和“农村”进行区分,由于居民是发展的主体,所以其发展观念没有改变,城乡二元体制就很难被打破。因此,新型城镇化背景下,相关部门进行城乡规划建设的第一步就是要打破城乡二元体制,创新国土空间规划建设策略,从城市和乡村的基本情况出发,合理分配城乡资源,使城市及农村发展失衡的情况能够得以改变,加快新型城镇化进程,加强城市及农村双向管理体制建设,相关部门要确保城乡规划建设的完整性及科学性。
3.3完善以规划条件为基础的规划许可制度
在管理部门明确限缩划拨用地的政策背景下,出让建设用地已成为在一级市场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主导方式。在出让用地的情形下,首先要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设定国有土地出让合同中的规划条件。规划条件是开展后续的建设用地许可、建设工程许可以及进行验收核实的直接依据。因此,规划条件所象征的柔性规制模式已经软化了此前由规划许可所象征的硬性规制模式。由于规划管制是衔接用地管制与建筑管制的重要环节,因此规划许可在形式上仍有保留的必要,但其功能已经被规划条件条款部分替代。“规划部门依据控规提供的规划条件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最为主要的内容,也是行政相对人决定是否接受受拍地块的重要因素。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签订,意味着政府就出让地块的规划条件等内容做出了承诺,行政相对人(受让单位)也因此取得了信赖基础,并基于对规划条件的信赖做出地块合同签订及后续投入等一系列行为。”在明确规划条件的前提下,规划部门的审批时限可以在社会信用制度的支持下合理限缩。如:在建设单位许诺按照合同条款补充建筑设计方案等申请资料的情况下,规划部门可根据该单位以往遵守城乡规划法规的情况,暂缓审查部分资料,提前批准相关许可。只要在验收核实环节,建设单位确实履行承诺,就可以实现以信用换时间的目标。当然,这样的调整不仅需要明确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全程监管,还需要用社会信用制度约束建设单位的失信行为,并在各地的探索经验基础上不断完善。
结束语
总之,在城乡规划过程中,加大土地资源管理力度,能够有效突破以往工商用地和农业用地的限制,切实提高土地资源的利用率,促进国民经济水平的进一步提高。在实际管理过程中,应当认识到土地管理和城乡规划建设两者的联系,充分发挥两者的协同作用,在管理过程中还需认识到存在的不足之处,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保证城乡建设的有序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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