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社会工作协同机制研究
王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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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清 ,. 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社会工作协同机制研究[J]. 社会科学研究进展,2023.8. DOI:10.12721/ccn.2023.157077.
摘要:
未成年人是国家和社会的未来,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和利益是每个社会成员的责任。为了更好的实现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目标,本文从社会力量参与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可行性与必要性、现存问题、原因和对策四个方面进行分析。社会力量参与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但目前存在着资源不足、专业性不强等问题,解决这些问题需要政府、社会组织、专业机构和公众的共同努力。
关键词: 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社会力量
DOI:10.12721/ccn.2023.157077
基金资助:

一、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理论依据

(一)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

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将儿童利益最大化作为保护儿童权利的基本原则之一。明确规定涉及儿童的一切行动,包括公私社会福利机构、法院、行政当局及立法机构执行,均要将儿童最大利益放在首要考虑。未成年社区矫正作为一种非监禁刑,其最终目的是减少未成年犯罪的风险,预防未成年人再次犯罪,实现未成年人顺利回归社会。基于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未成年社区矫正的实施应区别于一般的社区矫正,若采取和成年人一样的控制措施,可能会侵犯未成年人的人权过度,有违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以及社区矫正的再社会化目标,进而影响未成年人顺利回归社会。因此在未成年人社区矫正中,帮助未成年人顺利回归社会实现再社会化,也是实现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的重要方式。

(二)负面标签理论

在现实中,犯罪者在处以监禁刑后很容易被公众贴上负面标签,而标签理论认为如果违法者被贴上了罪犯标签,这种耻辱会使犯罪者“心理降格”,进而顺应社会的这种评价。如果犯罪者身处监狱这个监禁场所,这种标签烙印也会大大加深,吴宗宪认为“机构可能将犯罪人从身体和心理上与社会隔离开来,因此会增加向他们牢固地打上犯罪人烙印的可能性”[]。标签理论倡导的社区矫正是将矫正对象放在社会上进行矫治,尤其对于未成年群体来说,他们的生理和心理都处在成长阶段,帮他们建构完善正确的观念、实现再社会化十分重要,而这种非监禁刑很大程度上淡化了未成年犯罪者的这种特殊身份,增加了他们回归社会的可能性。

二、社会力量参与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分析

随着时代的发展,社会上存在着许多的矛盾与问题,仅靠政府不可能完全解决,而社会力量的参与可以帮助构建更加健全的社会治理体系,解决社会问题。社区矫正作为一种非监禁刑在不脱离社会实际中在对罪犯进行教育矫正,社会力量的参与十分必要。

(一)社会力量参与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必要性分析

1.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本质特征的需要

社区矫正的本质就是使罪犯在社区中实施刑罚,而未成年矫正对象相对于成年矫正对象来说,其身心发育还不成熟,更需要社会保护。正是因为执行主体的这种特殊性,这就要求对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执行人员的专业知识背景及自身责任感等相关素质标准要求更高,仅依靠基层司法机关进行监督和教育,在人员力量和专业知识方面存在着一定的限制。因此在社会工作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的有效补充下,可以更有效的实现矫正效果。

2.强化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力量的需要

近年来在社区矫正实际工作中,社区矫正对象的数量增加,在司法机关人员编制限制及政策资金有限的情况下,司法机关专业矫正人员力量不足,随着工作量的对应增长,导致矫正工作效率下降。而未成年人又因其在犯罪成因、心理状态及犯罪行为方面的特殊性,需要针对具体情况施行具体矫正教育策略。因此社会力量不仅可以充实社区矫正力量,提高工作效率,还可以充分利用各类社会力量,达到“因材施教”提高矫正教育的质量。

3.完善社会治理的需要

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可以更好的解决社会问题,实现社会治理。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有的因家庭环境的异化犯罪,如父母离异、家庭暴力,有的因社会环境的影响而踏入深渊。在对未成年人矫正过程中司法行政人员因工作性质的严肃性,其执行者和教育者的双重身份未能更好的实现矫正效果,而社会工作者与志愿者这类社会力量因其身份优势更能获得矫正对象的信任,有利于更好地与其交谈,掌握实际心理需求,对其进行帮扶,降低再犯率。社会力量的参与使得矫正效果更加优化,有助于社会治理。

(二)社会力量参与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可行性分析

1.国外社会力量参与模式的经验

(1)日本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的实践

在日本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参与主体是以国家为主导,民间组织作为重要力量,以及注重志愿队伍的参与[]。其中保护司作为社会机构,由国家提供经费补贴,负责未成年人的保护观察事务。同时作为社会力量的民间团体改造保护法人是为未成年人提供保障性作用,如住所和工作讯息。日本政府也会开展多种公众参与的主题活动,社会力量已成为日本社区矫正中的中坚力量。

(2)英国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的实践

英国社区矫正制度发展最早,建立了专业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监督机构全面负责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在英国关于管理涉罪未成年人刑罚的机构青少年犯罪工作队,非常重视社会力量对未成年人群体的帮助,这个由政府牵头联合卫生、教育部门,并且有社工和志愿者加入的机构为犯罪的未成年人提供教育、司法及工作帮助[]。

(3)新加坡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的实践

新加坡通过社会宣传、家庭感化等方式培育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2024年通过“黄丝带计划”进行公众宣传,鼓励社会力量参与,让大众接受认可社区矫正,帮助犯罪者顺利回归社会。除此之外,新加坡推出的家庭监禁计划是让罪犯在家庭中进行改造,注重亲情的感化力量,修复犯罪者与家庭的关系,帮助其顺利回归社会,这种重新与家庭建立亲密关系的监禁方式也是一种可以帮助未成年人重拾信心、回归社会的新型模式。

2.国内社会力量参与模式的经验

(1)北京模式

为了维护未成年矫正对象的权益,北京市组织有不同优势的多方主体,通过合作,推动未成年矫正对象的成长并助使其重新融入社会。首先,在未成年矫正对象的矫正工作中,北京市将学校作为观护基地,负责监督、管理和教育未成年矫正对象。此外,北京推行的“阳光中途之家”革新了未成年矫正工作,充分发挥了社会力量的专业知识能力和人性化管理优势,通过教育指导、心理矫治、技术培训等方式,有助于未成年矫正对象调整认知行为和疏导心理问题。专业社工的参与,为未成年人矫治对象提供心理评估、教育帮助和观护方案调整等服务,促进未成年矫正对象修复受损的社会关系,这些生动丰富的教育矫正形式也让未成年矫正对象获得了良好的矫正效果。

(2)上海模式

上海以政府购买为主要参与模式,上海社区矫正工作办公室引入新航社区服务总站作为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新航社区服务总站负责社工的选聘、培训和全程管理,并建立了联动机制与法院合作,让社工在更早的时间与未成年矫正对象取得联系,对他们的状况有一个全面的了解,并做好矫正之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在矫正过程中,社会工作者会进行阶段性的评价,对未成年矫正对象的需求和矫正效果进行关注,并适时地调整和制定出合理的矫正方案。矫正结束时,社工也会根据整体矫正情况出具鉴定意见。新航社区服务总站还在全市各地设立了多个分站,统一管理、协调联动,为各自区域内的矫正人员提供专业帮扶,使上海市社区矫正工作网络全覆盖、社区矫正管理无盲区的目标得以实现。

(3)经验启示分析

以上两种模式的实施都需要多元社会力量的支撑,只有多元主体在矫正工作队伍中充实并形成资源合力,才能更好地为未成年矫正对象提供帮助。北京和上海都是我国经济发达地区,在财力、人才等方面有着明显的优势,同时,社区矫正在我国开展的时间也比较早,经过多年的探索,已经形成了一套独具特色、效果显著的社区矫正模式。这种经验能能成为国内其它地方的典范,从而更好地推进未成年人矫正工作。

三、社会力量参与未成年人社区矫正中存在的问题

(一)社会力量参与不足

1.参与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社会人才不足

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相比成年人社区矫正来说,对参与矫正的工作人员要求更高,需要更多责任感以帮助未成年人树立正确三观,重新生活、努力成长。在对未成年矫正对象提供矫正教育时,因矫正对象的多元性和矫正工作的复杂性,需要用到心理学和法学等相关的专业知识,这种限制就使得一些有意愿的社会力量无法参与其中,同时因矫正工作量的增多也会打击专业人才的积极性,这就造成参与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社会专业力量不足。

2.已有的社会力量参与的广度和深度不足

目前社会力量如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参与社区矫正的主体数量相对较少,专门针对未成年人所做的矫正教育如心理评估开展次数较少,挖掘的深度不够,并不能取得很好的成效。其次因社会力量的专业性不强,专业水平和工作能力有所欠缺,在实际工作中更多的是在在困难帮扶和思想帮教这方面有所助力[]。

(二)社会力量没有得到有效调用

1.社会资源没有得到充分利用

在矫正工作中,没有选择适当的社会力量来为未成年人服务,在实践中,由于对未成年人的保密需求,社会力量的参与也较少,即使有专门保护未成年人的社会团体,也没有有效地将他们组织起来。

2.社会力量介入形式单一,缺乏有效参与模式

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因矫正对象的复杂性,矫正人员在工作时更需要耗费精力对矫正对象,关注其矫正中心理状态的变化,以帮助未成年人走出困境。但是在工作中因矫正人员少、工作量大的实际情况,往往采用一对多的矫正模式,即一个矫正工作人员为多个矫正对象服务。在实际工作中也存在矫正项目没有针对性、对未成年矫正对象的帮助不大,矫正工作效率低。

3.社区矫正的公众知晓度低

因监禁刑思想的根深蒂固,社区矫正这种在社区中执行的非监禁刑会让大众存在排斥心理,社区部分居民认为此方式不能达到改造效果,且罪犯在社区中会影响子女的成长,对在社区矫正的未成年人贴上负面标签。部分社区民众对未成年的的这种负面标签背离社区矫正的最初目的,使在社区服刑为未成年人不能很好的融入社区,影响了矫正教育工作的开展。

(三)社会力量不稳定

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流动性大,随工作量的不断增加,离职率上升,人才不断流失。这就导致了矫正服务经验的深度挖掘不够,且影响矫正服务的延申,同时也波及在职社工、义工的工作热情,降低对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的归属感,从而影响到服务的品质。

四、社会工作视角下完善社会力量参与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路径

(一)完善人才队伍建设

1.搭建培训平台,增强已有社会力量专业水平,提高整体工作效率。要让社区矫正工作发挥到最大的作用,就必须有效的整合社会力量资源,打通社会力量的通道,让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具备服务专业性和工作科学性,加深社会力量对于社区矫正工作的深度认识,增强人员配合度。可以通过与高校合作方式为参与社区矫正的工作人员提供理论知识,了解与未成年人相关的心理学、社会学知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增强社会力量队伍整体水平。

2.设置奖励激励政策。制定评价指标,对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科学评价,为工作中表现突出的社工、志愿者提供物质奖励和精神鼓舞。同时通过奖励政策吸纳社会优秀人才参与社区矫正工作,为未成年人提供有效的矫正教育。

3.跨地区开展培训交流活动。鼓励具备社区矫正工作经验的社会工作者组织代表和专家,进行跨地区的专题培训,通过对基本理论知识的普及、经验交流的交流等多层次的培训,提升本地社区矫正专业化程度。也可以协助落后地区的社区矫正机构和社工团体,对其现状进行分析,并制定下一阶段的矫正计划,以推动社会力量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专业化、科学化。

(二)增强社会力量参与的有效度

1.明确所参与社会力量的考核机制。司法行政机关应对参与社区矫正的社会力量指定明确的考核机制,明确的绩效评估能有效提高社区矫正工作的成效。要对社区矫正工作中的社会力量的参与情况进行及时的调查和反馈,评价要贯穿于社会化服务的全过程,这样可以很快发现矫正中存在的漏洞,及时补足,使矫正过程更加科学规范,矫正效果达到最优。

2.社会力量参与分类矫正。不同社会力量的优势不同,尤其对于未成年人特殊群体来说,采用针对性矫正教育更合理。首先在教育方面,可以由共青团、志愿组织、社工专业学生和教师志愿者以及文化协会等社会力量主体来进行思想文化教育。这些群体在开展思想文化的同时能创造出相对更加温暖、轻松的学习氛围。其次从心理矫正方面,可以引入有相关经验或教育背景的矫治人员进行更专业的矫正培训。再次可以邀请技术学校或者专门技工企业为社区矫正未成年人提供培训,同时也为企业储备对口技术人才。

(三)提高社区矫正公众知晓度

1.加强普法宣传力度和动员工作

充分利用现代化社会的宣传手段,向社会大众介绍和宣传社区矫正工作的意义、目的和价值,可以邀请具有丰富经验的社会工作者向民众讲解社区矫正相关内容,进行正面的宣传,提高社会大众对社区矫正的知晓度,这样多渠道全方位的宣传可以增强社会的关注、理解和支持,激发社会力量的积极参与,激励和号召更多优秀人才加入到社区矫正工作的志愿队伍中来。

2.发挥社会志愿者力量

目前在社会中,有很多拥有专业知识、经验和技术的专家,他们所拥有的实践经验或专业知识背景,丝毫不比基层司法机关的专门矫正人员差。随着矫正人才的增多,社会矫正力量也在逐步增强。因此,基层司法机关应该对这股力量予以充分的尊重,对他们进行合理的引导,让他们能够积极地参加到矫正工作中来,发挥志愿力量,并通过社会力量密切合作,相互协助,更好地实现社区矫正工作的目标。

五、结语

未成年人是国家的希望、民族的未来,对于未成年人群体的犯罪行为采取社区矫正方式更能顺应未成年人成长规律,除必要的惩罚,更应进行教育矫正,利用社会力量参与未成年人社区矫正不仅可以节约司法成本,丰富社区矫正力量,还可以发挥行业及专业优势,提高矫正工作开展的有效性。但目前仍参在很多不足之处,仍需不断完善以推动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的发展。

作者简介:

王清(1999.1-)性别:女,汉族,籍贯:山东省青岛市,硕士研究生在读,单位:湖北文理学院,研究方向:司法社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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