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社会诚信机制构建的背景
传统中国的基层治理长期以来都依靠宗族权力来维持,其运作机制通常是通过社会舆论和社会关系对基层社会成员的行为进行制约,以达到较为稳定、有序的社会状态。宗族权力者对经济以及宗族权威的掌控,宗族成员之间的尊卑秩序、连带关系,使得管理成为可能。新中国成立初期,我国的基层治理延续了传统基层治理的基本逻辑,即基层单位对社会成员进行全面的监督和管理,单位对社会成员包括经济在内的生活各方面都拥有着发挥影响的能力,社会舆论和社会关系在治理中依然发挥着极大作用。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的社会结构、基层治理情况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一系列政策、制度的改革,使得基层单位与基层群众之间的经济及生活连结逐渐丧失,基层管理单位对民众的影响力和控制力大大减弱,社会流动性增强,社会成员的独立性得到了进一步发展,权利话语兴起,基层社会治理逐渐变得无力,新的治理机制亟待建立。
(一)法治的无力
法治因其独特的优势,而成为现代国家治理社会的基本手段。首先,法治具有稳定性,是保障社会发展目标稳步实现、人民安定生活状态得以维持不可或缺的治理手段。依法治国是我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保障,是我国现代化建设伟大事业得以顺利进行的重要前提条件,也是我国实现经济发展和社会长期稳定的重要法宝[1]。其次,法治具有中立性、公正性、权威性,法治在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基本权利、制约公权力、提高治理的公信力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随着我国民众权利意识的增强,法治更成为了一种被人民所认可和尊崇的治理方式。
但法治亦有其局限性。一方面,法律对社会行为的约束范围是有限的。在现代人权观念下,法律自身所具有的强制性以及法律运行过程中所体现的公权力性,都决定了法律对社会的干涉仅限于具有较为严重社会影响的行为。另一方面,对于基层治理而言,许多事务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成本过高。基层群众由于经济能力和法律知识的欠缺,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问题往往成本过高,负担不起;另外,基层社会通常也缺乏完备的法律服务系统、充足的法律服务人力财力资源,也使得法治对基层治理的贡献变得更为有限。
(二)德治的无力
我国自古以来便有德治的传统,道德教化亦对传统中国的社会稳定、秩序构建发挥过不可磨灭的作用。新中国成立初期,社区成员间的联系仍较为紧密,道德舆论和社会关系对人们的行为仍发挥着很大的制约作用。然而,随着改革开放以来社会结构的改变,德治发挥作用的基础逐渐丧失,其局限性也日益显现。如前所述,道德发挥约束力的机制,主要是依靠社会舆论,但随着社会流动性的增强,居民与特定社区连结的减弱,有力的舆论群体的形成变得愈加困难,道德制约人行为的基础机制遭到破坏,德治的作用难以真正发挥[2]。
(三)自治的无力
自治是基层群众根据当地特点和自身治理需要来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治理方式。自治是基层群众管理与自己生活息息相关的的事务的基本模式,它能够更好地考虑不同地方、不同人群的特点和需求,发挥群众自我管理的智慧,更好地适应基层治理的具体性和复杂性。但是,由于基层自治缺乏可以依据的明确规范或机制,在实践中往往出现许多问题要么无法治理,要么治理方式合法性存疑的状况。如对于拆迁钉子户的处理,以对不配合工作的公民在其他社会事务上予以惩罚或限制,来倒逼其服从管理,这种方式或许能达到治理目的,但缺乏法律依据;仅采取道德教育的方法又缺乏强制力[3]。
由此可见,无论是法治、德治还是自治,在当前的社会结构下,都难以对基层社会事务进行全面、有效的治理,即使现在倡导“三治融合”,也仍然存在大量法治管理不到、道德无力管理、自治难以真正发挥作用的情况。社会诚信机制通过家庭连带和事务连带的方式,将因原本断裂的连结再次建立起来,使原本法律无法干涉的社会失信行为得以承担不利后果,使道德的约束获得一定强制力,使自治的运行获得可依据的机制和规范。
二、社会诚信机制的运作模式和逻辑
(一)运作模式
基层治理社会诚信机制的运作模式通常为建立诚信积分制度,明确具体的加分减分事项与规则,根据居民实际的诚信与失信情况予以加分减分处理,最后再依据诚信积分的高低来落实奖惩。
1.制定诚信积分规则
通过制定诚信积分规则,明确诚信行为与失信行为的范畴,以及具体的加减积分的规则。加分行为通常包括见义勇为、志愿服务、公益行为、评先获奖等守法守信行为,减分行为则包括违法犯罪、行政处罚以及公益事业、移风易俗、邻里关系、家庭和睦、环境卫生等方面的负面行为。根据积分的多少,划分诚信等级,进行分类治理。湖北省宜都市采取以户为单位的计分方式,根据积分分值的高低,划分“诚信户”和“失信户”。江苏省常州市则根据分值的多少,将个人诚信水平划分为“优秀”、“良好”、“待提升”三个等级,分别在“常信码”中赋予“蓝码”、“绿码”和“黄码”。积分规则通常由居民或村民代表讨论形成,由村民或居民代表会表决通过。积分规则内容通过广播、网络、发放文本等形式保证居民知悉。
2.执行诚信积分规则
依据事先制定的诚信档案管理信息采集制度等,按照特定的程序,对居民或村民的诚信守法行为和违法失信行为进行采集和记录。采集过程应保证公开公正,保存文本、视频、照片等证据,注明日期、地点、事由当事人签字以及其他必要事项,经公示后按照档案管理相关规定存档,以便需要利用或有争议时查阅使用。
3.根据诚信等级落实奖惩
诚信积分制通过将诚信、失信行为与奖惩后果挂钩的机制,来奖励诚信行为、惩戒失信行为。奖励通常包括在生活用水、用气,以及就业培训、子女入学方面享受优惠和便利,享受贷款优先办理、增加授信额度、利率及担保费率优惠等福利;惩罚通常包括降低信贷额度或排除在政策支持名单之外,对失信行为进行曝光,将失信信息作为公务员录用、企事业单位聘用、征兵、入党、评先评优及部分行政许可的考核依据等[4]。
(二)运作逻辑
社会诚信积分制度发挥治理作用的基础在于其连带作用。通过将难以管制的社会诚信行为转化为积分,再通过积分来关联奖惩后果,构建起了不同事务之间的连带关系,促使基层成员出于对其他社会利益的考量而摒弃失信行为。
1.事务连带
法治讲求不当行为与应承担的不利后果之间要存在法律上的因果联系如一个人的对社区公德义务的承担情况并不影响其金融信贷的信用评价。公民在某一方面行为的缺失并不必然推出该公民在其他方面的行为也会有所不当,这种独立的因果关系的建立,是为了防止因不当关联而侵犯人权的情况发生[5]。但同时,这种关联性的斩断,也使得许多在基层治理中普遍存在的不当行为与现象因无相应的不利后果予以震慑,而长期无法得到约束,对基层生活秩序、社区管理、社会风尚造成不利影响。诚信积分制度就是将管制起来较为困难、难以连接直接不利后果的行为通过积分的方式记录下来,作为对其他事务产生不利影响的依据,以这种连带的方式,来使这些社会失信行为得到规制。
2.家庭连带
实践中,一些地方也采用了家庭连带的方式,以户为单位建立家庭诚信档案,使不同家庭成员之间的社会诚信状况与后果关联起来。如湖北宜都市以家庭为单位,根据诚信积分划分“守法诚信户”和“违法失信户”,其奖惩后果由全体成年家庭成员承担。家庭诚信档案制度加大了个人失信行为的不利影响程度,使个人的违法失信行为给整个家庭带来不利后果,加强了社会诚信体系的治理效果和震慑力。
三、当前社会诚信机制存在的问题与解决
社会诚信机制所采取的诚信积分制度,通过对诚信行为与失信行为的奖惩,不仅能够有效地制约失信行为,还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公民积极从事志愿活动、见义勇为等行为,对改善社会风气、化解信任危机、构建和谐社会发挥了很大地积极作用。但当前诚信积分制度的实践中也存在着一些合法性问题,同时还存在着权力滥用、侵犯基本权利的可能[6]。
(一)家庭连带的问题
我国有以户为单位的传统,尤其在经济生产方式上,家户是较为稳定的基本经营组织,家户在经济上一直有着很强的整体性和连带关系,因此,社会诚信机制以家庭户作为基本信用单位,对所有家庭成员的社会诚信状况进行记录,由其共同承担诚信激励或失信惩罚,有相当的合理性[7]。
不可否认,无论是传统,还是我国当前所实行的经济制度,都致使我国的家庭存在着普遍的经济连带性,因此,在经济信用方面,实行家庭连带并不缺乏合理性与合法性。但在其他方面,将家庭成员之间的失信行为后果也连带起来,则缺失合理性与合法性的基础。对于经济方面,实行家庭诚信连带并产生直接后果是合理合法的;对于其他可能影响基本权利的方面,家庭诚信信息应当仅限于公开以供相关机构参考,不宜直接关联不利后果。在制定家庭诚信档案相关规则时,应注意严格区分,防止给侵犯基本权利的行为创造契机[8]。
(二)权力滥用的可能
社会诚信机制通过在不同事务之间建立联系,对社会失信行为起到了有力的制约效果,这种机制的建立,实际上是赋予了基层管理者新的治理权力。在基层治理权力增强的同时,权力滥用的可能性也在增长。实践中,可能有基层政府或自治组织通过建立不当联系,以诚信积分对民众进行非法要挟。为了避免此种情况的发生,应该建立相关的诚信积分规则备案制度、公开制度,建立公开透明的执行和积分评议制度,并保障公民异议和请求救济的权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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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翟学伟.中国社会信用 理论、实证与对策研究[J].中国信用,2018(08):126.
[4]罗培新.社会信用法:原理·规则·案例 [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8:52-57+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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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戴昕.理解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整体视角:法治分散、德治集中与规制强化[J].社会科学文摘,2020(02):7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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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陈柏峰.社会诚信机制基层运用的实践逻辑[J].中国法学,2022(03):185-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