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社会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落实现状
1.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发现的社会单位主体责任不落实问题
2021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公布了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实施情况的报告,检查发现,消防法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之一就是社会单位责任落实不到位,报告中写道“消防法第16条规定了各类主体应当履行的7项消防安全职责。部分企业重效益、轻安全,没有建立完整的消防安全制度,日常管理不规范,消防设施故障损坏、疏散通道堵塞和违规施工、违章作业等问题较为普遍,灭火应急预案制定不科学、演练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等‘关键少数’不具备必要的消防安全管理能力,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的水平较低,管理不严格,造成火灾隐患难以及时排除,应急处置能力不足”。
1.2 社会单位火灾形势
2021年,全国范围内发生了多起重大伤亡火灾事故,比如山东省德州市禹城市“富康”蛋糕房“2.16”火灾事故造成7人死亡,河南省商丘市柘城县震兴武馆“6.25”重大火灾事故造成18人死亡,以及吉林省长春市李氏婚纱梦想城“7.24”重大火灾事故造成15人死亡,都对社会安全稳定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火灾的发生充分暴露出许多火灾隐患还没有得到及时有效的消除,各类火灾事故还在不断地发生,且绝大多数是由于人为责任不落实而造成。
1.3 社会单位主体责任不落实具体表现
分析近年来社会单位的火灾事故案例,我们发现,火灾事故的发生往往是由于消防安全意识淡薄、消防安全管理不到位引发的,其根源还在于单位的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没有落实到位。目前,部分单位“安全自查、隐患自改、责任自负”的消防安全管理机制未建立,火灾隐患预防和整改制度不够健全,传统与非传统消防安全问题交织叠加,给维护消防安全形势稳定带来了巨大挑战。突出表现在:火源管理不到位、火灾荷载大、消防设施配置不到位或损坏停用、安全疏散通道不畅通等。
2 《消防法》与其他法律法规组合运用推进社会单位主体责任落实
2.1 《消防法》与《安全生产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组合运用
社会单位违反《消防法》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的,行政处罚并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对这类社会单位如何运用法律手段推进主体责任落实?方法一,撤销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当发现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根据《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三条,应当撤销原批准。方法二,拘留。旅馆、饭店、影剧院、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或者其他供社会公众活动的场所的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安全规定,致使该场所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九条,经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2.2 《消防法》与《安全生产法》的组合运用
社会单位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对这类社会单位如何运用法律手段推进主体责任落实?方法一,根据《消防法》六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方法二,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经消防救援机构行政处罚并责令改正后仍然拒不改正的,对这类社会单位如何运用法律手段推进主体责任落实?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3 消防救援机构做出停产停业决定但社会单位拒不履行的
社会单位在收到消防救援机构做出的三停决定后,仍然以各种理由拒不履行,对这类社会单位如何运用法律手段推进主体责任落实?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十三条,应当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单位主要负责人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2.4 运用行刑衔接,又叫两法衔接制度
社会单位违反《消防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接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消防责任事故罪、失火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5 消防救援机构是否可以作为《安全生产法》的执法主体
上述几种法律运用是以消防救援机构作为《安全生产法》执法主体的前提下探讨的,那么消防救援机构到底是否可以作为《安全生产法》执法主体呢?《安全生产法》第十条,“应急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决定”。由此可见,消防救援机构可以作为《安全生产法》的执法主体,虽然全国范围内还没有消防救援机构以《安全生产法》进行处罚办案的,但《消防法》和《安全生产法》两法之间的衔接运用以后只会更密切。
3 推动社会单位主体责任的几点建议
3.1 构建立体式的监管模式
推行“免罚清单”制度,本着包容审慎的基本原则,对符合条件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将确实属于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依法可免罚的违法行为具体化、标准化,同时又要明确免罚事项的适用条件,厘清罚与不罚的边界,避免清单执行中出现偏差。鼓励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技术在消防安全领域的应用,加快建设“智慧消防”综合管理服务平台;将消防领域失信惩戒纳入政务公开内容,明确消防安全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的具体情形,推动建立消防诚信体系。
3.2 完善全方面的制度体系
借助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有利契机,对标消防救援机构所应承担的职责、面临的形势和任务,按照《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有关内容,进一步明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业部门和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并明确地方各级政府消防安全委员会等议事协调机构的地位和职责,健全完善考评、督导、问责、奖惩等工作机制;各地也可以结合当地实际,针对农村自建房、民宿、出租屋、电动自行车等消防安全监管存在的突出问题开展调研,制定出台相应的政策规定或规范性文件,明确相关消防安全措施和要求,切实解决困扰消防监管的难点问题。
3.3 加强基层点的监管力量
按照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中关于行政执法权重心下移的制度设计,将基层消防安全监管中非专业性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依法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部分消防行政处罚权和行政检查权。在乡镇(街道)推行消防工作站,实施消防文员派驻机制,积极争取地方事业编制和人员专职从事消防工作;开展社区民警、多种形式消防队伍队员、村(居)委员工作人员、综治网格员、保安员、物业服务企业职员、社会单位工作职员等消防工作人员常态化培训,将日常消防安全排查整治和宣传教育等工作嵌入综治网格管理,有效发挥“关键人”作用,积极构建共建共享共治的消防治理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