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互联网、移动媒体和自媒体的侵权行为及保护
周奕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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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奕含,. 浅论互联网、移动媒体和自媒体的侵权行为及保护[J]. 国际科技论坛,2021.2. DOI:10.12721/ccn.2021.157011.
摘要: 本文从传媒法规的角度出发,以互联网、移动媒体、自媒体三方的侵权行为主要研究对像,以具体案例为落脚点,浅谈用户在受到侵权行为时应如何采用相关法律法规保护自己,以便更加深刻正确认识新媒体侵权行为及相关保护措施。
关键词: 互联网;移动媒体;自媒体;侵权;保护;法规
DOI:10.12721/ccn.2021.157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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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科学技术的发展,以互联网、移动媒体和自媒体为代表的新兴媒体也在不断兴起发展壮大。在给人们带来了方便快捷同时,也造成了一定的侵权行为,对人们的生活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针对这些存在的问题,本文将从互联网、移动媒体、自媒体三方面出发,举出个案浅谈的它们各自的侵权行为,并以法律法规为准绳,提出相关的解决措施。

1.互联网的侵权行为及保护

如今,百度贴吧、天涯论坛、虎扑社区等网络公共交流平台十分流行,随着各种贴吧论坛的发展,各种各样的声音出现在网络上。其中,就有不少帖子针对他人的合法权利进行了侵害。

2015年1月1日,署名为“折福”的网友在“綦江在线”发表了一篇名为“人肉这贱人”的帖子。该网帖含有极具侮辱性的文字,并配上了受害人文某生活照片一张。截止2015年1月8日,该帖的点击量达到4万余次。2015年1月2日,文某联系“綦江在线”的网络服务提供商重庆某科技公司工作人员。当日公司工作人员对发帖涉及阿芸照片仅作了马赛克处理。

2015年1月4日,文某聘请律师向重庆某科技公司发送了律师函,要求删除网帖等。2015年1月6日,重庆某科技公司工作人删除了发帖所涉阿芸照片,但该帖依然存在。最终法院判决认定网络服务提供商获悉侵权通知后删除网帖不及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判决被告重庆某科技公司在“綦江在线”首页显要位置以刊登致歉信的形式向原告文某赔礼道歉,并赔偿文某精神抚慰金10000元、律师费6000元、交通费840元。

对于此类侵权事件,本文的分析如下。

案由:网络服务提供者获悉侵权通知后删除网帖不及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相应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

在上述案例中,重庆某科技公司在知道网友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后,未采取必要措施,虽然对涉案当事人图片有马赛克处理,但侮辱性文字依然存在,致使侵权事实持续,直到被起诉后才予以删除,未尽到网络经营者基本的法律义务,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可以得知,公民的人格权在互联网上收到侵犯时,应该积极采取行动,联系网路服务提供者,要求其协助自己。同时,网络服务提供者也应该积极承担起法律责任,积极行动,消极怠慢只会害人害己。

2.移动媒体的侵权行为及保护

2009年2月16日,温州小伙金阿欢向国家商标局申请“非诚勿扰”商标。2010年9月7日,他获得了第7199523号“非诚勿扰”商标注册证,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5类,包括“交友服务、婚姻介绍所”等。随后,他以“非诚勿扰”为名开设了一家婚姻介绍所。 

在金阿欢获得“非诚勿扰”商标的这一年,江苏卫视的婚恋交友节目《非诚勿扰》开播。.2013年,金阿欢将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告上了法庭,称对方侵犯了他的商标。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江苏卫视电视节目的名称《非诚勿扰》与金阿欢的文字商标“非诚勿扰”相同,江苏卫视使用《非诚勿扰》为商标性使用。但江苏卫视的《非诚勿扰》是一档电视节目,其与金阿欢的商标核定服务类别不同。两者属于不同类商品(服务),不构成侵权。据此,法院驳回了金阿欢的起诉。金阿欢不服,提出上诉。法院称,由于金阿欢第7199523号“非诚勿扰”注册商标已投入商业使用,江苏卫视的行为影响了其商标正常使用。由于江苏卫视的知名度及节目的宣传,使得公众造成反响混淆。江苏卫视通过播出《非诚勿扰》,收取大量广告费用,也在节目后期通过收取短信获利,足以证明其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使用,构成商标侵权。最终,法院判决,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立即停止侵害金阿欢第7199523号“非诚勿扰”注册商标行为,其所属江苏卫视频道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停止使用《非诚勿扰》栏目名称。

对于此类侵权事件,本文的分析如下。

相应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五十七条第 (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从上述案例可以得知,知名企业在投入大量商业资源进行市场开发时,需要强化知识产权意识,提高知识产权管理能力,做到“商业未动,知识产权先行”。要在项目开始前进行知识产权的侵权风险评估,如果有侵权的风险,要通过收购商标、协商许可、申请宣告无效等方式,扫清前进路上的知识产权风险,否则就有可能落入知识产权侵权的“旋涡”,陷于被动境地。

3.自媒体侵权及保护

华盖公司向法院起诉称,被告自2013年1月在其新浪官方微博中采用了华盖公司享有著作财产权的10张摄影作品。被告在没有得到原告授权的情况下,就基于商业目的擅自使用上述摄影作品,已经侵犯了原告享有的著作财产权。原告曾多次与被告联系,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但均遭被告拒绝。为此,华盖公司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赔偿金5万元及相关维权费用,同时删除并停止使用侵权作品。  法院判决被告停止侵害原告摄影作品著作权的行为,并立即删除涉案微博中的上述摄影作品,同时赔偿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15000元。

对于此类侵权事件,本文的分析如下。

相应法规:《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四十八条

上述案例中,被告作为微博自媒体未经原告同意转载原告的10张图片,用于其运转微博,吸引粉丝,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最终被告赔偿原告15000元。微博几乎被每个拥有智能手机的人使用,同时诞生了无数自媒体人,也就是我们俗称的网络大V,转发和评论作为微博的主要功能。很多时候,自媒体人就会无意中转发他们禁止转载的作品,侵犯他人权利。为了减少此类事件的发生,自媒体人应该加强法律意识,转载他们的作品时应留意著作权归属。著作权享有人也应该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侵权行为的多样化已经成为了新媒体时代最突出的问题。虽然我国的法律已经开始从多方面对网络侵权行为进行了管理与约束,但无论是媒体人还是普通用户都应该注重自己在网络的言行规范。从小事做起,从自我做起,共同建设一个有法可依、绿色干净的新媒体时代。

参考文献:

[1]王炎龙.传媒法规与伦理.[M]南京:南京出版社,2014.

[2]吴佩江.网络法律.[M]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2009.

[3]宋洁.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J]产权导刊,2013(5).

[4]王江丽.试论网络服务商的间接侵权责任.[J]法制与社会,2011(23)

【作者简介】周奕含(1994-),女,汉族,四川大学锦城学院校报编辑,研究实习员。研究方向:新闻学、传播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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