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众所周知,当前人们的生活水平在逐渐的提升,在出行方面选择公共交通,也利用网约车满足人们的出行需求。在互联网时代下,利用大数据产生新型的交通商业模式,人们利用网约顺风车可以降低汽车的空驶率,为人们带来更多的便捷,但同时,网约顺风车的合法性也受到人们的质疑,在进一步研究过程中,要对网约顺风车市场的经济法规制进行深入探索,从而满足人们对于高品质和个性化出行的需求。要意识到网约顺风车的发展,对传统出租车的市场份额进行抢占,对整个出租行业进行变革,也进一步加强对网约顺风车规制难题的合理解决。
一、网约顺风车模式探究
网约车主要包括出租车、顺风车、专车、私家车等几种模式,对顺风车模式进行探索。要了解顺风车(又称为拼车),通过网约车平台,顺风车车主通过注册可以成为用户,利用平台发布行车路线,有相似路线的用户可以与顺风车车主进行联系,根据自己的乘车需求,挑选适合自己的顺风车搭乘。顺风车模式可以减少人们的用车需求,合力解决节约问题,设置固定的道路,实现车辆共享。各城市在顺风车模式运营过程中,要规定路线,对顺风车应用的规定进行制定,根据当地的现状对顺风车运营模式进行进一步商榷。
二、网约顺风车市场的特征
网约车是当前互联网与传统交通行业进行融合的一种新型发展模式,其具有新的特征。首先,网约顺风车涉及到多方主体。过去的传统交易行为存在较大的不同,涉及到用车方、供车方以及用车平台之间的交易,形成了规模化的交易,对其交易行为进行干预和控制。同时,在网约车合法化的过程中,涉及到劳务派遣和汽车租赁等方面,对于网约顺风车的交易行为进行不断的规范;其次,其具有复杂的法律关系,网约顺风车涉及到平台的加入,法律关系更为复杂,基于平台和驾驶员之间的关系建立不同的运营模式,使得乘客与驾驶员之间也存在一定的劳动关系,要通过对新型法律关系的梳理,使平台驾驶员乘客形成交易的主体;最后,网约顺风车及市场化程度较高,作为一种新兴的事物,对于社会上闲置的车辆资源进行充分利用,提供网约车服务,存在着较为强烈的竞争,要充分发挥市场的调节作用。
三、网约顺风车市场规制的经济法理论
网约顺风车市场规制的过程中,要对经济法理论进行深入分析。首先,涉及到公共利益理论及在放纵市场进行自由竞争的过程中,会导致市场失灵,企业追求利润的最大化,要保障消费者的利益。在从事交易行为的过程中,要意识到额外的成本费用,网约顺风车市场中不仅对于车辆共享,还有对道路资源的共享,网约车数量在不断的增加。一方面,造成城市公共道路的拥堵,另一方面,也会导致车辆购置数量的增加。其次,利用规制俘获理论,在公共利益理论这一过程中所产生的,然后发现规制并不一定是市场失灵所造成的,规制往往对某一个企业存在利益自转入规则实施后,成为规制政策的最大受益者。另一方面,对某些措施细则进一步的细化,才能够加强对网约车市场的合理规制。
四、网约顺风车市场规制的立法现状与问题分析
(一)立法现状
在顺风车市场规制设置的过程中,涉及到当前的立法现状,从国家和地方层面进行具体的探讨。一方面,在国家层面的立法状况主要是通过指导意见和暂行办法,对于运行安全、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作出了统一的规定,避免地方立法方面所存在的欠缺,对于网约顺风车数量、车辆标准、驾驶员条件等方面进行硬性的指导,同时,给予地方政府自由的权利,来进一步增加地方政府立法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各城市政府根据中央的立法精神,结合城市交通运行的现状,对网络社会设施细则进行不断的细化加强,对于用户信息安全作出明确规定,对于车辆驾驶人的准入要求作出严格审核。
(二)问题分析
在网约车市场规制的过程中,仍然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一方面,在立法的过程中,没有对网约车进行合理的分类,中央所颁布的条例,虽然肯定了网约市场中人员的驾驶资格以及车辆的标准,但是,没有对于网约车进行合理的分类,车辆设定很高的转入门槛,导致其运营模式得不到优化,增加网约车平台的负担,同时,也不利于共享经济属性的体现。其次,当前的市场转入条件过为严苛。各个城市,在对网约顺风车细则进行规定的过程中,往往对于驾驶员的户籍存在一定的限制,违背了暂行办法的立法初衷。从法理角度也违背了劳动者就业不受歧视的精神,对于网约车辆的限制,不利于相关运营平台的发展,缺乏对社会闲置车辆的合理整合。最后,消费者的利益保护有待增强。网约车顺风车市场存在困扰消费者的问题,乘客关心自身人身安全,在发生事故时难以对两方进行合理的赔偿,平台与驾驶员之间没有形成劳动关系,对于进一步的责任承担没有进行明确,应对网约车市场各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进行梳理,加强对保消费者利益的保护,才能更好地推动网约车市场的发展。
五、网约顺风车市场的经济法规制策略
(一)从运营商角度对经济法规制进行探索
网约顺风车平台,在进行市场规制的过程中,要对各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进行合理梳理,同时,对于现行车辆的准入高标准进行维持。首先,针对于驾驶员的户籍要进行放开,遵循在法律前每个人平等的原则,对驾驶员户籍限制不具有法律的正当性,要结合城市的发展,在对乘客用车信息进行提供客运服务的过程,使用顺风车模式具有一定的特色,要放开其特许经营的准入方式,与当前的时代潮流相对接。最后,对车辆的数量进行控制,要保证其提供优质的出行服务,对数量进行合理管控。
(二)从服务商角度对经济法规制进行探索
对顺风车平台为人们提供服务,从服务商的视角对经济法规制进行探索,顺风车歧视真正的共享经济不增加出行的次数,拼车可以减少出行的次数,对于人员和车辆的限制较低,在平台运营的过程中,要保证人们的信息安全。共享经济作为一种经济模式,具有一定的盈利性,对于公众参与的积极性进行提升,加强对平台的合理优化,可以以设置浮动价格,利用合同次数来进行调动人员的积极性,使得顺风车能够真正成为共享经济,达到满足人们日常出行需求的目的。
结束语
总而言之,网约车与传统的经济模式相对应,属于共享经济的一种类型,可以对于社会闲置的资源进行充分利用,为人们的出行提供更多的便捷。当前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大多是私家车车主,其开展兼职活动,要加强对非法网约车市场的合理监管,采用创新型的方法,为网约车市场的发展设置全新的标准,满足人们对于个性化出行的需求,也可以减少传统出租方式所带来的问题。网约车作为新兴事物,在对其服务功能进行界定的过程中,要释放其共享经济的活力,通过对法律的不断完善,对网约车市场的经营进行有效的规制,可以降低社会问题出现的可能性,促进新型经济的不断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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