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经济法调整对象中的社会连带关系
白子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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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子岳 ,. 浅析经济法调整对象中的社会连带关系[J]. 中国经济,2021.9. DOI:10.12721/ccn.2021.157080.
摘要: 经济法调整的目标应该是国民经济关系,而不是经济关系,这种关系具有社会凝聚力的特征,这两种方式整合在一起可以总结出来两个概念。一是非特定主体之间的联盟合作关系;二是由特定个体之间形成的中心结构和非特定个体之间形成的周围结构组成。宏观经济调控法和市场调控法是调节国家经济关系的两种法律。在国民经济的不同部门可以看到共同和个别的社会关系,区域间的协调关系、产业间的合作关系、企业间的合作关系,都体现出共同性和多样性的特点。
关键词: 经济法;调整对象;社会连带
DOI:10.12721/ccn.2021.157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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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经济法必须是一个完整的体系,这是经济金融独立的前提。整个体系至少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唯一的主题、唯一的概念和概念体系、唯一的方法;经济法适用的对象是强调经济唯一性的理论要素和理论体系。就经济主体而言,经济法调整的对象不是一般经济关系,而是国民经济关系,是在生产社会化背景下产生的,是国民经济过程的一部分结构,就社会连带性而言,社会连带性主要体现在区域之间、行业之间、企业之间、产品上下游之间以及行为的社会连带性。

一、经济法的概念

我们要明确经济法的概念,就需要我们学会界定经济法调整对象,这是因为在法学领域,人们通过基本的一些基本的定义公式来提炼某个部门概念时,即某某法是调整某某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经济法与其他部门法也有共同之处,主要表现在,它们都是某一类法律规范的总称。但经济法与其他部门法所调整的特定的社会关系却各不相同,由此形成了经济法不同于其他部门法的调整对象。

二、经济法的外部基础特征

(一)国民经济性

经济法并不可以规范所有经济关系,分析经济法目标的外部本质特征,旨在构建经济法目标的经济关系框架、法律认识和更新调整经济法目标的外部宏观经济特征,所以我们需要从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历史中寻找要素。为了揭示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特殊性,第一,是要看到经济的产生和发展规律、生产社会化的过程,这是一个分散的小生产者向大生产者转化的过程;第二,是社会基础法律、社会生产的三个等级:生产资料、生产工艺及基本产品社会化,生产资料由个人分散使用变为多人交流;生产过程由个人行为变为社会合作;第三,生产的产品通过一系列的流通最后提供给社会。

三、经济法的内部结构特征

目前,确定调整范围有两个趋势:一是使用非常抽象的术语,如“特殊经济关系”;第二个是选择具体的关系形式作为界定的基础,如企业之间的关系。第一个难以理解的地方主要是其特殊概念的重要性,而第二个则是难以理解明白具体的关系类型,因此我们必须找到一个理论工具将这两个层次联系起来。社会连带关系是其内部结构的特点,同样也是经济法不同于民法等传统法律部门的主要方面。经济法调整的目的是使经济法具有社会群体多人的特点,既保护个人利益,又更加关注社会公共利益,这与麦克尼尔的理论相似。社会公共利益是经济发展的基石,从法律和实体公正的角度来看,所谓社会公共利益是最不确定的个人利益,而经济法与传统民商法的平衡与协调可以解决这个问题,这样主要也是为了保护国家法律中非专门个人的利益,这是国家干预经济关系合法性的基本依据。例如,《关于共同社会关系和多重关系的议案》进一步落实了学术界认可的经济法理念,保障公民就法律利益而言,特定主体非常抽象。从特定经济关系向经济法律关系转变的复杂性在于特定人与非专业人员的关系主题,特定主体的利益是私人利益与利益的总和,非特定对象是社会公共利益。在结构上,私人利益受公共利益优先价值的限制,构成国家干预合法性的法律基础。

四、国民经济运行中社会连带关系的证成

虽然经济法调整目标的内在特征是社会公共性和多方面的,但这种类型的社会联盟还需要在基层得到更多的认同。在共同型社会的基础上,又可进一步划分为一个区域性社区、工商公社。根据常见的辐射类型,可进一步分为常见的产品和行为。

(一)区域联系

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是长期监管法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起草此类法律背后的理念具有鲜明的社会特征,中国各地区的发展具有一定的独立性。然而,在国民经济体系中,各地区之间的关系是共同的充足区域不平衡。例如,一个地区可以基于自然财富获得持续的经济利益,而另一个地区几乎无利可图,这可能损害关系网络的稳定性,甚至可能迫使一方消除或离开这种共同关系和多重关系,以优化区域资源的配置促进工业运输、投资运输、税收优惠、金融转移支付等区域经济协调发展。

(二)产业连带

国民经济结构要求国家建立相对完整的经济产业链,其客观上形成了一定的技术经济关系,形成了不同产业分工之间特定的逻辑关系。有研究认为经济产业链是一种一链关系,也有研究认为经济产业链是一种网络形式组织连锁,反映了各行业之间的一致性程度。一个完整、良好的经济产业链必须协调产业部门、区域和城乡之间的关系。

五、经济法调整对象中的社会连带关系

经济法属于中国法学界的一个新兴学科,自20世纪70年代末在中国发端以来,国内不断涌现出对于经济法的基本理论问题的争论。从诸多争议问题暴露的问题来看,占据主要地位的是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也是最能凸显经济法独特性的理论要素。

任何部门法的独立性主要体现在它是一个整体系统。而且在这个整体系统中还需要包含几个基本要素:独特的调整对象,独特的概念和概念体系,独特的方法和方法论,独特的理论和理论体系。在调整对象上,经济法调整的应当是国民经济关系。其产生于生产社会化背景下,形成于国民经济体系化过程中。这种关系之所以能够成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因为其具有社会连带性。

这里指称的社会连带,指的是主体之间具有社会性的关联,这种关系不仅与主体自身有关,还关涉社会公共利益。这种连带主要体现在地区与地区之间、产业与产业之间、企业与企业之间、产品的上下游之间以及行为的复合连带。从社会连带性的角度分析,这两种类型的连带是有所区别的。第一种是团结型连带,即不同主体间基于连带关系相互协作,构筑较为稳定的体系,促进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第二种是辐射型连带,在这种连带关系中,中心主体之间的行为会影响到具有社会性连带关系的不特定第三人。

经济法调整对象应当界定为在保障国民经济运行过程中具有社会连带性的经济关系。社会连带关系贯穿于所有的经济法律制度。因国民经济的系统性,必然产生不同主体间的相互团结和协作关系和形成行为,指向特定主体而形成法律关系中心结构的同时,波及外部主体进而产生外围结构的双重关系。即国家或经营者行使经济权力时附带的风险具有横向或纵向的传导性,它通过地区间的协调关系,产业间协作关系、企业间合作关系、产品间关联关系和行为的多重复合性关系表现出来。

结束语

经济法适用主体的界定一直是理论界的重要课题。这不仅是澄清经济法概念的一个解决方案,也是将经济法界定为独立法律部门的基本要素。经济法调整的目标应界定为,社会经济关系中的国民经济体系有两种共同关系,第一种是不同主体之间的统一与合作关系;第二是主体行为法律关系的中心结构。他们都指出了一个具体问题,而且同时影响了外部主体与区域结构的双重关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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