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个人信息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的征信与生命安全,也会影响到国家与人民福祉,因此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全面落实个人信息安全监管工作,颁布配套的法律法规与政策措施,以此来有效保障公众在互联网与实际生活中的信息安全,维护公民个人信息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实现国计民生的有序运行。目前我国虽然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下文简称为《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但在实践过程中依旧出现了一些信息安全问题,无法有效提高个人信息安全监管水平,影响了社会经济与互联网技术的健康发展。本文旨在针对当前个人信息安全监管法律实践问题进行剖析,并给出相应的解决措施与方案,以此来确保个人信息的安全性和保密性,构建安全良好的社会发展格局。
二、个人信息安全监管相关法律
《个人信息保护法》自2021年11月1日颁布实施,对敏感个人信息的处理规则、个人在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的权利、个人信息处理者的义务、法律责任等内容进行了明确的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侵害自然人的个人信息权益。要求个人信息主体与互联网平台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应标准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并结合实际经营情况制定有效的个人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以此来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优质安全的信息服务。《刑法》中也涉及到个人信息安全犯罪行为的惩处规定,通过刑事责任追究来提高公民信息安全监管水平,加大对信息服务提供者及相关人员的管理约束力度。
三、当前个人信息安全监管法律实践的主要问题
(一)信息安全监管队伍专业能力不足
个人信息安全监管队伍的专业能力将直接影响到个人信息安全监管法律法规的落实,而目前还缺少更加专业化的个人信息安全监管人员,不利于呈现良好的监管效果。相关部门没有为监管人员提供充足的专业技术培训,使得监管人员缺少较强的个人信息安全风险识别能力,未能使用高效科学的个人信息安全监管措施,降低了对个人信息管理者、利用者、处理者的管理水平[1]。同时监管人员自身也缺乏对《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全面学习与了解,无法及时发现个人信息安全问题中的违法违规现象,不利于增强监管工作的法律效应。相关部门也未采取一定的措施来优化个人信息安全监管人员结构,难以强化个人信息安全监管队伍的专业性,给个人信息安全监管工作的有序实施造成了阻碍。
(二)未能加强信息技术的有效应用
个人信息安全监管法律的实施未能加强信息化技术的有效应用,不利于实现《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全面落实。现代化社会的发展推动了信息技术的优化,将先进的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应用到个人信息安全监管工作当中,能够有效提高监管效率与工作质量,为《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应用提供技术保障。然而监管人员未能创新先进的个人信息安全风险检测技术,无法有效及时地检测导致信息服务中的个人信息安全问题与漏洞,难以保障检验结果的正确性。同时相关部门对《个人信息保护法》宣传力度不够,个人信息服务者缺少对《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全面认识,导致个人信息安全难以得到有效保障。
(三)信息安全监管法律制度尚未完善
当前个人信息安全监管法律制度尚未完善,阻碍了个人信息安全监管工作的规范化、系统化发展。相关部门未能优化个人信息安全监管信息公开机制,使得用户难以直观了解到个人信息管理者、利用者、处理者做出的信息安全保护措施,也缺少对监管部门工作情况的信息公开,使得用户无法准确有效地识别个人信息安全问题是否得到了保护[2]。相关部门也没有加强对个人信息安全监管人员工作情况的监督与管理,未能定期检查个人信息安全风险检测情况,也缺少相应的激励措施与奖罚机制,不利于充分激发监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影响了个人信息安全监管法律实践活动的高效执行。
四、个人信息安全监管法律实践问题的应对措施
(一)加强信息安全监管专业队伍建设
个人信息安全监管队伍专业能力不足,应当加强个人信息安全监管专业队伍建设。相关部门需要为监管人员提供充足的专业培训,提高监管人员对《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的有效认识,能够依法监管,监管个人信息采集者、存储者、管理者、传输者、利用者、处理者不得将个人信息泄露、出售、转移、或用于其他目的,构建良好的法治社会。监管人员需要积极参与到各项技术培训与教育活动当中,不断增强自身专业能力与执法水平。有关部门还可创建线上的学习与交流渠道,使得监管人员能够加强与其他个人信息安全监管人才的有效沟通,互相交流个人信息安全监管法律成功实践经验,总结丰富的监管措施与方法。
(二)创新个人信息安全监管信息化技术
个人信息安全监管法律的实施未能加强信息化技术的有效应用,应当创新个人信息安全监管信息化技术。监管人员应使用更加先进有效的检测技术,能够准确检测识别出个人信息安全风险,加强对个人信息安全风险的监管水平,以此来保证个人信息安全监管法律实践活动的有效性,确保个人信息的安全性和保密性[3]。政府可通过互联网平台加大对个人信息安全的宣传,帮助公众了解《个人信息保护法》中的重要内容,让公众知道保护个人信息的重要性和享受被保护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群众对个人信息安全的外部监督作用,形成良好的社会共治格局。同时政府还可依托互联网平台实时公布出现个人信息安全问题的互联网平台与个人信息处理者,强化公众的甄别能力。对于信息服务企业,需要在内部开展多样化的思想教育活动,强化各部门人员的信息安全意识,通过现代化教学资源来加强对《个人信息保护法》具体内容的全面学习,从而推动信息服务行业与市场经济的平稳运行。
(三)优化个人信息安全监管法律制度体系
个人信息安全监管法律制度尚未完善,应当优化个人信息安全监管法律制度体系。政府应创建个人信息安全监管信息公开数字化平台,使得用户能够高效了解不同互联网平台的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措施与技术,及时发现可能存在的个人信息安全问题,以此来有效控制个人信息安全风险。通过完善个人信息安全监管法律制度机制,能够进一步深化个人信息安全监管法律,保障人民群众的信息安全。个人信息采集者、使用者、管理者、处理者等涉及个人信息安全违法行为的,应当由相关机关依法查处。
五、总结
综上所述,当前个人信息安全监管法律实践中,还存在着信息安全监管队伍专业能力不足、未能加强信息技术的有效应用、信息安全监管法律制度尚未完善等突出问题,难以有效保障群众的互联网访问安全性。本文通过针对上述问题深入剖析,提出了加强信息安全监管专业队伍建设、创新个人信息安全监管信息化技术、优化个人信息安全监管法律制度体系等有效解决方案,有助于切实有效维护公众的信息安全。
参考文献:
[1]向泓静,袁振华.跨境电商中个人信息安全的法律问题研究[J].中阿科技论坛(中英文),2023(8):158-162.
[2]童德华,赵莹莹.个人信息安全的刑法保护[J].信息技术与管理应用,2023(2):142-151.
[3]李君妍.数字经济时代背景下的个人信息安全保障探析[J].市场周刊,2023,36(11):186-190.
作者简介:方燕 1978年9月1日 女 四川资中 汉 大学本科 法学讲师 四川省资中党校 研究方向: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