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公益诉讼的司法实践与理论探索
严鑫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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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鑫超,. 检察公益诉讼的司法实践与理论探索[J]. 法学学报,2025.3. DOI:10.12721/ccn.2025.157026.
摘要: 检察公益诉讼制度到目前已经实施了一段时间,并取得了突破性发展,但仍有需要完善的地方,为不断推进检察公益诉讼的不断完善,有必要对其司法流程及理论进行梳理,在此基础上才能够进一步促进相关制度的不断改进。基于此,本文就重点对检察公益诉讼的司法实践与其理论展开探讨,希望能为相关人士提供些许参考。
关键词: 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司法实践;理论
DOI:10.12721/ccn.2025.157026
基金资助:

在2017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了对《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并正式的确立了检查公益诉讼制度,由检查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属于在长期司法实践发展过程中重要的进步,也是根据我国国情所做出的重要选择。在全面依法治国背景下,检察公益诉讼能够有助于督促各个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这对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与国家利益均十分重要,能有效的推动法治政府的建设,为构建和谐社会奠定稳固基础。

一、检察公益诉讼的司法实践

1.发现线索并调查核实

在《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第 1条第 2款和第 28条第 2款中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自身基本职责的过程中,主要含括审查起诉、检察控告、决定逮捕等基本职责。这也表示法人、公民等都可以利用控告、申诉以及举报等不同的方式,为检察机关提供有效的公益诉讼线索。采用这种方式不仅更加遵循保护的理论,也是对宪法授予公民申诉权的基本保障。从《实施办法》第 4条和第 31条的规定中明确了解到,人民检察院的各个部门在发挥自身职能的过程中,都可能发现归纳在公益诉讼范围内的案件资料与线索,需要及时的将相关材料进行收集整理,尽早上交给民事行政监察部门。所以,在检察系统内部,民行检察部门除了在履行自身基本职责的基础上,收集线索之外,还其他的业务部门也需要移送按键,这属于检察机关获得公益诉讼线索的重要方式。此外,我国权力机关与政协交办、转办的案件,也属于检察机关履行自身法律监督职责的核心目标。从实际的司法工作情况进行分析,环保组织、新闻媒体曝光案件等一系列的案件,与能提供更多重要的线索。在《实施办法》的第6条和第 33条中已经明确规定了,检察机关享有核实调查的权利,依法调查并且核实污染环境,是否存在违法行为,在分析损害后果之后,了解行政机关违法行为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的相关证据及有关情况。在经过核实与调查之后,明确公共利益受损的实际情况,还要做出决定是否进入到诉前程序或是诉讼程序。

2.诉前程序

为了有效的节约司法资源,就需要以检察公益诉讼辅助性原则为核心。在完善检察公益诉讼制度的基础上,设置诉前程序。在设计诉前程序的时候,需要分析法律监督权的行使情况,并分析私权领域与公权领域存在的不同之处,还要分析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机制与我国基本利益保护机制的需求差异。基于此,检查机关法律监督权的行使方式,在行政案件诉前程序与民事案件诉前程序中有许多不同的地方,主要表现为两者的对象,程序内容以及实际功能等多个方面。

在民事领域当中,为了避免出现公权介入的现象,检察机关就需要在诉求程序,向适合的主体提出监督,或是支持法律规定的机关与组织,提起民事诉讼。只有在面对不适主体或是适合主体不依法起诉的背景下,检察机关才能依法提起诉讼。检察机关并不是向侵权的行为人提出纠正违法行为的建议,而是建议具有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法定主体,支持或是督促其提起诉讼。通过这种程序设计的方式,能在民事公益诉讼的过程中,突出检查机关的地位,而关于公益是否受到不同程度的侵害,侵权人是否需要承担责任等,都需要后续交给法院判决。

在行政领域当中,法律监督权的核心内容有以下两点,一是保证法律适用主体能依法利用法律。二是能保证实际的公共利益。所以,基于我国公益保护制度不完善,直接利害关系人标准严格限制原告资格、其他主体无法获取到公益受侵害线索的背景下,需要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授权为基础,明确检察机关是提起诉讼的主体。在诉前程序中,检察机关可以要求行政机关纠正违法的行为,但是不能忽视自身的基本职责。检查机关在行政诉讼的过程中,检查的对象是作为或是不违法行为的行政机关,在对违法标准进行判断的过程中,除了法律规范之外,还需要分析公益受损可能产生的后果,检察建议内容一般都是行政机关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纠正违法的行为。

3.提起诉讼

经过诉前程序之后,在民事侵权领域当中,如果公益处于受损的状态,没有适合的主体或是主体并没有提起诉讼,检查机关可以依法提起公益诉讼。在行政领域当中,若行政机关拒绝进行违法行为的纠正,或是没有履行自身的发达职责,导致公益被侵害,检查机关可以依法提起诉讼[3]。在提起诉讼的过程中,如果《实施办法》没有提出明确的规定,就可以利用《行政诉讼法》等,做出正确的司法解释。但是,虽然民事诉讼对公益诉讼条款提出了明确的规定,但是却没有制定单独的诉讼程序,缺乏公益诉讼的条款。因此,在实践的过程中,检查机关可以提出公益诉讼,人民法院审理检查公益诉讼的程序,还存在许多问题没有规范化管理。

二、检察公益诉讼制度的理论探索

1.从判决类型的角度进行分析

由于检查机关是代表国家提出公益诉讼,若人民法院认为提起的诉讼请求无法达到不合理的标准,或是无法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与国家的利益,就需要向检查机关说明变更的情况,还需要了解诉讼请求。在后续的审理过程中,如果人民法院认为检察机关诉讼请求不成立,就会驳回诉讼请求,而不是以裁定的方式驳回诉讼。采用这种判决的方式,能避免检察机关人员擅用职权,还能保证检察机关的权威性。行政机关需要科学合理的增强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责任意识,按照全面、依法、正确的原则履行相关职责, 并且要自觉接受法律的监督,针对检察机关提出的各种诉前检察建议,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并书面回复,如果需要分阶段办理,必须提前说明理由。行政机关要逐步构构建完善、全面的信息共享制度,并及时向检察机关提供公益诉讼案件的相关线索,积极协助和配合检察机关开展线索调查、取证、鉴定等工作。

2. 通知出庭环节

对于通知出庭来说,检查机关不仅仅是司法机关,也是法律监督机关,需要利用传票通知检查机关出庭。从某种角度进行分析,就是检查机关法律地位受损,所以会通知检察机关出庭,不应该使用传票,而是利用出庭通知书。在诉讼的过程中,检察机关会由人大产生,并履行自身的法律职责,不需要在另外证明自身的身份。在起诉与管辖期限方面,需要结合公益诉讼的实际情况,遵循提级管辖为基本原则。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由检查机关提出公益诉讼的方式,属于一项强化行政权的机制。基于现行的制度背景下,与其他的公益诉讼起诉主体相比,检查机关会发挥出重大的效用。对于检查机关来说,也会以提出公益诉讼的形式,落实各方面的监督工作,与其他行政体系内部监察监督存在一定的差异,也不同于具有政治属性的人大监督方式。属于一种个案化、常态化的监督方式。检查行政公益诉讼,属于机关监督机关的核心监督措施,也是发展治理建设的一大进步。

参考文献:

[1]郑新俭.做好顶层设计 稳步推进公益诉讼试点工作[J].人民检察.2015(14)

[2]杨伟伟,谢菊.新环保法视角下环保NGO公益诉讼分析[J].城市观察.2015(02)

[3]张盾,袁立国.论马克思与古典政治经济学的理论渊源[J].哲学研究.2014(03)

作者简介:

严鑫超,出生年月:1988.5,性别:男,民族:汉,籍贯:湖北枣阳,学历:研究生在读,现职称:研究方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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