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推动河南农业经济发展
刘宁
生成PDF 清样下载 引用

复制成功

导出题录

参考文献( GB/T 7714-2015 ) 复制

刘宁,. 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推动河南农业经济发展[J]. 中国经济,2022.4. DOI:10.12721/ccn.2022.157142.
摘要: 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体系,对推进农业供给侧改革、构建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具有重要意义。本文通过对河南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存在的合作社同质化严重、融资难、农业保险不到位等问题进行分析并由此提出解决建议,以期达到推进农业现代化、实现乡村全面振兴之目的。
关键词: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乡村振兴
DOI:10.12721/ccn.2022.157142
基金资助:

一、引言

虽然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政策引领下,河南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迈出了坚实步伐:以武陟县为例,农民专业合作社有1449家,其中苗木103家,养殖324家,种植业558家,农机98家,形成了以谢旗营镇的鹌鹑养殖和苗木种植、大虹桥乡的蔬菜瓜果种植、乔庙镇的莲藕水稻种植等大型农民合作社为区域中心的新型农业发展模式。由此可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新型农业现代化中的积极作用得以初步呈现,有效促进了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但由于河南农村经济整体上基础相对薄弱,农民受教育程度偏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起步晚等系列因素影响,使其在推进发展中也面临一系列难题亟待解决。

  二、河南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同质化严重,人才匮乏,营运不够规范

1.数量多,规模小,质量有待提高。两方面原因所致:一是建设初期阶段过于重视成立数量的增长,使得合作社入社门槛较低,有些地区甚至只要拿几个农民身份证就可以到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真正按相关法定要求及规范来办社的相对偏少;二是合作社人数少,规模偏小,大多合作社均表现为由一个领办大户牵头、再由几个农户组成,所以有些合作社自成立伊始就存在半死不活的现象,自身经济实力不强,产业没有得到充分发展。

2.人才匮乏。就河南部分农村地区而言,人才匮乏首先表现在尽管涌现出了一部分合作社领军人物,他们懂技术精管理,但还有相当一部分合作社缺乏技术、管理、经营方面的人才,带头人在管理过程中有时仅凭经验办事,管理能力弱。除此之外,还表现在合作社成员素质整体偏低上:农业生产技能弱;成员间合作意识低,趋利性较强;对市场产品供需信息了解度低,反应不敏感,致使产品滞销或不能建立有效产品销售渠道;对国家和地方政策掌握不透等方面。

3.营运不规范。主要表现为一些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财务管理不规范,利益分配较乱;甚至还有极个别的有证无牌,只是在工商部门办理了执照,但并不具备开业条件,如缺乏厂房等。

(二)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困难

导致大多新主体面临融资难的原因主要表现在:一是相应产品的开发力度跟不上新形势下的经营主体需求。近年来,涉农金融机构虽然已增加了农业信贷支持,推出了较多信贷产品,但这些产品仍是针对传统农户设计的多,额度偏低,多设定十万元以下,这对于农村新型经营主体进行规模化和集约化农业生产杯水车薪。目前金融机构针对新主体专门性融资产品开发仍显薄弱,不少新主体融资需求在用途、时限、额度上受限多,满足度低。二是融资担保制度存在瓶颈制约。金融机构放贷一般需要贷款人提供相应以物为主的抵押担保,这一前提下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而言可供抵押的权益只有流转到的土地使用权、土地收益和农具农机农资等财产所有权等,但这些物权在缺乏相应制度或政策支撑情况下,其抵押价值较难获得金融机构认可。

(三)农业保险保障不到位

一是现有农险产品保障水平偏低,甚至难以覆盖种植业的物化成本,不能适应现代农业高成本、高投入的生产特点,因此不能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更高保障需求。

二是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新需求的保险产品开发有待完善。现有大多农业保险产品差异化小、产品体系较为单一且承保风险主要集中在暴雨、风灾、雹灾、洪水、旱涝、病虫草鼠害等,难以适应现代农业发展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需求,如:由于土地流转合同的违约、市场价格波动等情况导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难以获得长期稳定的土地经营权,由此引发其对土地流转履约保证保险的需求、对农产品质量相关的责任保险需求、对农产品的电子商务保险需求等。

(四)财政支持政策弱

虽然近年来我省在推动农业快速发展中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文件,如《河南省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等,但涉及财税支持的政策具体内容与操作执行更多分散在不同政策法规及规章制度中,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承接土地流转,购置农业物资技术装备、应用先进适用农业生产技术、引进优良品种、建设仓储物流设施、技术与培训等方面,财政支持政策有待进一步细化深入。  

三、推进河南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的建议

(一) 坚持量质并举,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体系

首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要注重量质并举原则,正确处理数量和质量的关系。如针对现有农民合作社数量较多但发展质量上不尽如人意的状况,要做到:坚决取缔无人、无牌、无办公地点等名存实亡的“空壳”社;对已经建好的合作社,需切实加强监督管理和技术指导,引导其按照规范化标准进行管理与提高等。

其次,要注重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辐射带动示范效应。(1)鼓励工商资本到农村投资适合产业化、规模化经营的农业项目,提供区域性、系统性解决方案,与当地农户形成互惠共赢的产业共同体。(2)优化新型经营主体支持政策体系,发展信用评价体系,落实财政、信贷、税收、保险、土地等支持政策,鼓励符合条件的涉农企业上市。(3)积极推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有效利用电子商务平台,鼓励农超对接。

再次,鼓励小农户积极融入现代农业生产体系。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化服务组织、龙头企业等大型农业主体对小农户的帮扶带动,积极吸引小农户入社、入企,增强其抗风险能力。改善小农户生产设施条件,完善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用科技服务于小农户。

(二)解决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难问题

1.充分发挥政府先导作用

首先在政策性金融方面,可积极开发新主体专属金融产品。比如可由农业发展银行推出一些贷款标准低融资成本小、额度较大期限较长的产品,同时调整涉农融资结构,对一些规模大、管理好、信用高的新主体优先给予专项贷款或倾斜贷款发放。其次在价格及补贴方面,要推动完成保护性价格形成机制与财政支持机制建设。为此,建议对基本农产品价格保护需落到实处并尽早消除工农产品剪刀差。除此之外,财政部门可以增加新主体直接补贴力度,如重点向新主体倾斜新增农业补贴,提升其单笔扶持资金额度等借以避免扶持力度小、资金分散问题等。

2. 金融机构应加大金融产品的开发与创新

以银行为核心的金融机构应在考虑传统农户单一简单化金融需求和新主体贯穿生产经营周期各环节多样复杂化需求基础上,开展满足其需求的农业金融业务。为此,要求金融机构必须建立健全多元化的金融产品体系,但就其目前所提供的农贷产品情况看,大多仅能满足新主体少部分需求,相当一部分新主体的有效信贷需求并无法得到充分满足,因此,金融机构应加大金融产品开发与创新。

(三)构建适应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需求的农业保险体系

1. 建立健全政策性保险与商业性保险互补机制。政策性农业保险主要为农户和农业生产提供基本保障,商业性农业保险主要提供除基本保障之外附加的更高程度的经济保障,通过“基本险+附加险”方式形成“1+N”保险模式。

2. 推动险种创新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需求。(1)加快收入类保险、主要作物成本保险、价格保险等险种开发与完善。(2)加快农产品质量保证保险和产品责任保险等险种的开发。(3)扩大土地流转履约保证保险试点范围。

3.进一步推动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机制科学化。

》在线投稿系统

*文章题目:
*作者姓名:
*电子邮箱:
*通讯地址:
*联系方式:

  备      注:

*上传稿件:

支持上传.doc,.docx,.pdf,.txt,.wps文件

投稿须知:

1、审稿结果将于1~7个工作日以邮件告知,请注意查收(包含录用通知书、审稿意见、知网CNKI查重报告)。

2、提交投稿后,若7个工作日之内未接到录用通知,则说明该文章未被录用,请另投他刊。

3、凡投寄本刊稿件,如在内容上有侵权行为或不妥之处,均应文责自负。本刊有权对来稿进行文字编辑、加工和修改,如不同意,请附说明,以便妥善处理。

4、多作者文稿署名时须征得其他作者同意,排好先后次序,通知用稿后不再改动。

5、凡投往本刊稿件一经录用发表,其版权归本刊所有。

6、本刊已全文录入中国知网、万方、维普等数据库,如作者不同意被收录,请提前申明,未申明者,本刊一律视为同意被收录。

7、请勿一稿多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