步入新发展时期,国家进一步增强了对农村经济发展的扶持力度,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取得良好成果的同时,如何探索出一条科学的发展之路,促进乡村全面振兴战略目标更好地实施,是一项极为紧迫的任务。在推进农业现代化建设步伐的过程中,过于分散的小农户经营模式成为了最根本的阻碍。在2017年以来,我国逐步推进了农业生产托管模式,强化村集体统筹作用,开辟出了一条全新的集体经济服务发展道路。现阶段需进一步明晰农业生产托管对新型集体经济发展的促进性作用,并探索出一条科学的实施路径。
一、农业生产托管在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分析
(一)增强统筹效应
在农村经济体系建设过程中,村集体发挥着重要的组织性作用。以往以生产队为核心组织的农村家庭承包制改革之后,我国农民重归分散式独立经营状态,村集体的统筹性功能未得以充分发挥。而随着近些年来农业经济的迅猛发展,以及建设现代化农业发展体系的迫切需求,若仍以分散经营模式为主显然是不科学的,村集体必须发挥出集体统筹功能,弥补农业现代化建设过程中的服务缺口。但在数十年的分散经营模式主导下,村集体的集体统筹功能被不断削弱,缺乏有效的统筹抓手。基于此,全面推进农村生产托管模式能有效改善低效化、低水平的重复性发展状态,使村集体更好地融入到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工作中,依托于村集体与外部组织建立良好的对接关系,并增强小农户的观念、行为统一性,发挥出良好的统筹效应[1]。
(二)拓宽发展道路
助力农业集体经济发展的过程中,我国各地区进行了多种渠道的探索。然而农村旅游、农产品加工等非农产业项目的建设效益颇微,难以起到带动农村经济经济发展的目的。基于此,需要认识到非农领域的高市场化要求,发挥出村集体的公益性服务效应,探索出一条科学的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之路。然而,在农业产业化建设的过程中,农机、设施投入巨大,将这些压力全部挤压在村集体身上并不现实,已超出其能力范围。为此,需要积极引入农业生产托管模式,凝聚多方力量助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省去购置机械、兴建设施等方面的经济支出,减轻村集体的压力,使其能够更好地发挥自身组织协调与监督作用。这种发展模式是以一种托管居间的方式来协调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建设过程中所产生的组织与交易成本,以节约成本来增强建设效益,实现增产提升。由这一层面分析,实施农业生产托管模式能进一步拓宽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之路。
(三)强化竞争关系
结合现阶段的实际落实情况,可以看到部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存在思想认知方面的偏移,认为农业生产托管具备广阔的效益前景,因而企图直接购买农业机械转型为服务主体。对于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滞后的地区,农业生产拓宽服务处于供不应求的状态,这种以村集体直接提供农业生产托管服务的形式是偶然也是必然。但若后期整个市场发展成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不具备任何竞争优势,此时或会产生托管垄断、排斥外来主体、侵犯农户利益的恶劣现象,不利于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壮大。基于此,需要充分发挥出农业生产托管模式的重要作用,执行因地适宜的原则[2]。对于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市场过于滞后的地区,前期可以在政府的帮扶下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直接购买机械提供生产托管服务,后期则需要及时发挥出集体经济组织居间服务功能,采取入股、租赁各种方式实现对村集体原有农机设备的统一化管理,交由专业机构负责。但在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市场较为成熟完善的地区,则需要进一步强化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协调、组织、监督作用。
二、以农业生产托管带动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路径探索
(一)端正发展意识
现阶段,我国大多农村地区都缺乏对农业生产托管模式的正确认知,未能意识到其对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带动性作用。为此,在发挥农业生产托管模式作用的过程中,首先需要使各地区树立起科学的发展观念,进一步端正发展意识,依托于有效的宣传来增强农户对农业生产托管模式的了解程度,使村集体能够形成良好的积极性,自主参与到农业生产托管模式的引入工作中。应着力于补足传统经营体制中的短板,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一个普通的市场服务主体,强调其与其他经营主体间的公平竞争,防止农村集体经济陷入不良的发展陷阱,保障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市场能够得以正常运作。
(二)合理选择托管业务
需要结合地区实际发展情况合理选择农业生产托管项目,不得盲目地使用笼统化的规模模式,以免因所提供的生产托管服务与农户的实际需求不符而损伤其参与积极性,并确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能够发挥好自身的统筹性作用,带动地区农业现代化建设。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落实好与农户对接的重要工作任务,并为其提供服务验收、费用收取、作业监督等服务,给农户带来更多便利[3]。应结合地区实际发展需求,探索出新型的农业生产托管渠道,进一步彰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公益性服务职能。
(三)发挥规范提升作用
在普及农业生产托管服务的过程中,需要进一步增强其对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带动性作用,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根本载体,增强农业生产托管的规范性与高效化建设,为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奠定坚实基础。基于此,一是要强化联合作用,集中村集体范围内的小、散、弱服务主体,强化托管专业化;二是科学落实农业生产托管价格协商工作,强化运营机制建设;三是增强监督约束效力,保障农业托管服务的质量与效益;四是发挥出闲置设施的作用,进行储藏、烘干、农产品初加工等,进一步拓宽发展空间。
结束语
综上所述,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有着“大国小农”的典型特征。过于分散的小农户劣势明显,无法占据有利的市场地位,在推进农业现代化建设的过程中,必须解决好这一问题。基于此,应当充分认识到农业生产托管模式的促进性作用,端正发展观念,合理选择托管业务,增强农业经济建设的规范性,构建出完整的现代农业服务体系,为新时期的农村集体经济增长筑牢根基。
参考文献
[1]何自力,顾惠民.土地制度改革、农业生产方式创新与农村集体经济发展[J].上海经济研究,2022(01):49-60.
[2]芦千文,高鸣.中国农业生产性服务业支持政策的演变轨迹、框架与调整思路[J].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20(05):142-155.
[3]管珊.社会化服务的双重组织化:小农户与现代农业的衔接机制——基于土地托管模式的分析[J].当代经济管理,2020,42(11):37-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