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执法领域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研究 ——以山东省A基层检察院办案情况为例
曹春蕾 张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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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春蕾 张洛,. 土地执法领域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研究 ——以山东省A基层检察院办案情况为例[J]. 中国土壤,2021.3. DOI:10.12721/ccn.2021.157014.
摘要:
行政非诉执行是指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相应义务,由行政机关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并由法院审查后裁定是否予以执行的法律制度。司法实践中,土地执法领域案件数量较大,成为行政非诉执行的重点和难点。本文以山东省A基层检察院办案实践为基础,剖析检察监督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进而对做实土地执法领域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提出合理化建议。
关键词: 检察监督
DOI:10.12721/ccn.2021.157014
基金资助:

一、检察监督工作开展情况

2018年以来,山东省A基层检察院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行政非诉执行监督专项活动安排,共受理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案件66件,其中土地执法查处领域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案件54件,占比高达81.82%。从案件来源看,受理的54件土地执法查处领域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案件,48件为依职权受理。从案件办理结果看,化解行政争议4件,针对法院执行违法情形发出检察建议45份,针对行政机关违法情形发出检察建议5份。从向法院制发检察建议的情况看,法院受理环节存在违法情形的是34件,主要体现在对于行政机关逾期申请非诉强制执行予以受理;法院审查环节存在违法情形的是29件;法院执行环节存在违法情形的是6件。其中,法院在受理环节和审查环节均存在违法情形的是24件。从向行政机关制发检察建议的情况看,申请执行违法情形的是2件;裁执分离中执行违法情形的是3件。

二、检察监督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剖析

(一)裁执分离模式难以满足实践新的需要

裁执分离制度是由最高人民法院主导和推动,各地法院在实践中不断丰富和完善的一种非诉行政执行机制,实现了司法权和行政权在非诉执行案件的科学配置,最大限度实现了司法裁判权与强制执行权主体和职能的分离,具有明显的制度优越性。但由于法院无权监督政府执行,法律法规也未对执行范围、执行程序进行规范,判定政府是否充分履职缺乏衡量标准,超期执行现象广泛存在。

(二)检察监督效果不够明显

土地执法领域行政非诉执行以行政相对人违法为前提,在对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并无不当的前提下,由于行政机关无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权,必须申请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法也规定了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前必须履行催告和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等法定程序,并按照法律规定依法送达,同时遵循法律规定的三个月的除斥期间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检察监督方式缺乏刚性

非诉行政执行检察监督在最高人民检察院“一手托两家”理念指导下,对非诉行政执行行为实行穿透式监督,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但监督手段和方式主要局限于检察建议等法律文书。由于法律未明确行政非诉执行监督的范围、方式、监督程序以及监督案件的后续流向问题,检察建议没有建立体系化的落实机制,实践中存在检察建议回复不及时、整改不全面、对难以执行的问题避重就轻变相不采纳等问题,检察建议的刚性不足。

三、做实检察监督的几点建议

(一)完善非诉行政执行裁执分离制度的具体运行机制

1.确定实施主体。裁执分离制度,强调法院的居中裁判的角色,将具体执行权交由行政机关组织实施。合理确定负责实施的主体,既可以提高非诉行政执行的效率,又可以保障非诉行政执行的公正。裁执分离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强制实施主体的确定应当根据不同的行政决定类型、强制执行的难易、当事人权益影响的大小、各地现实的行政组织体系等因素,采取法律授权的形式来确定。由于乡镇人民政府拥有大量的人财物资源,还具有相当强的组织领导能力,可以确定由违法占地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实施为原则。

2.规范实施措施。强制执行环节最容易侵害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非诉执行组织实施的行政机关,无论是乡镇政府,还是其他行政机关,难免会出现为了本辖区或者本部门的某些利益出现违法组织实施的现象。因此,在裁执分离制度相关基本原则的指导下,应当通过法律修改或授权司法解释等形式,确定科学合理的组织实施的正当程序,使裁执分离案件组织实施的程序获得实体法依据。

(二)探索合理运用非诉行政执行检察监督职能

1.以工作建议或类案监督促规范化。在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实践中,发现行政机关或者法院存在执法不规范、制度不健全或者存在无法整改的违法情形时,不应当制发纠正违法的检察建议,可以根据《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第十一条,提出改进工作或者类案治理的检察建议,该类检察建议是对案件办理的延伸,是检察机关立足监督职能,针对具体个案办理或者一类案件办理,将个案或类案背后深层次的原因分析并提出今后改进工作的建议,促进违法问题源头性治理和制度性解决,对于推进社会治理创新和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具有积极作用。

2.公开听证提升监督的精准性。检察机关对行政机关或者法院存在的违法情形因自身能力或水平等因素无法提出合理化的检察建议,可以与行政机关或者法院充分协商后,召开由检察机关主持,被监督机关、人民监督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咨询委员、社会人士参加的公开听证会,听取被监督机关的意见,并组织听证员评议后确定具体整改建议,实现精准监督。检察机关在非诉执行检察监督中运用公开听证模式,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和确定合理化的整改方案,提升监督的精准性。 

(三)研究保障非诉行政执行检察监督刚性的举措

1.完善非诉行政执行检察监督顶层设计。在现有法律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为行政非诉执行提供更加明确细致的规范。2021年修改的《人民检察院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第109条与之前的规则试行规定一致,对于行政非诉执行的提请、受理、审查、执行等环节只是进行原则性规定,建议进一步细化监督规则,明确监督范围、程序、手段和救济途径等,增加具体可操作的规定

2.建立非诉行政执行检察动态监督机制。开展土地执法领域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要转变监督理念,做到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和全面监督。提出检察建议后要定期关注被建议单位实际纠正及履行情况,督促按时整改并书面回复,避免工作流于形式。对于未实际整改或逾期未回复的,检察长或分管检察长要到被建议单位通报情况并要求进一步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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