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心病合并心衰其实就是由于冠心病造成的患者心功能不健全的一种病症,这是冠心病其中比较严重的一个阶段,轻者会给患者生活造成重大影响,重者直接危害到患者的生命健康。所以,在冠心病合并心衰的治疗上需要选择科学有效的治疗方式。在冠心病合并心衰的临床治疗上采用了硝普钠静脉滴注治疗,这种治疗方式经过一定的临床试验[1],取得了显著的成效。本文就是围绕着硝普钠静脉滴注治疗冠心病合并心衰急诊患者的有效性分析来讨论研究的,希望能够通过有效的治疗方式减轻患者的痛苦。帮助患者早日恢复健康,现将报告如下。
1资料和方法
1.1资料
选取我院2018年1月—2019年10月的160例冠心病心衰患者作为研究对象,依照数字表法将这160例冠心病心衰患者依次分成分别80例的对照组和观察组。这160例患者中的平均年龄为(70.56±1.23)岁,平均病程为(2.80±0.45)年。两组冠心病心衰患者的一般资料对比差异不明显,没有统计学意义(P﹥0.05),可以比较。冠心病的诊断标准为:根据患者自身的病情再与心脏B超、心电图和胸片进行相关检查。
1.2方法
本次研究中,对照组的80例冠心病心衰患者采用常规治疗,采用西地兰强心,再对患者进行低流量吸氧处理,按照常规药物治疗即可。
观察组的硝普钠静脉滴注治疗内容具体为:在对照组的常规药物治疗基础之上又加入了硝普钠静脉滴注治疗[2]。采用微量泵对患者进行静脉注射,这个过程需要根据患者自身的血压情况来对剂量做相应的调整,让舒张压大于60mmgh,收缩压大约保持在100mhg,然后再使用硝普钠0.5μg/(kg.min),通常使用的剂量均为3μg/(kg.min),根据这种方式给患者持续静滴一周左右[3]。
1.3观察指标
医护人员在对两组患者分别采用了常规治疗和硝普钠静脉滴注治疗后,再对两组患者治疗后的疗效进行分析比较,总共分为显效(经治疗后患者所有的不良症状消失,心功能恢复到2级)、有效(经治疗后患者的各项和体征症状有所缓解,心功能恢复到1级,心功能没有得到改善与恢复)、无效(经治疗后患者的各项症状和体征没有得到缓解)三个标准。
1.4统计学分析
医护人员将采用SPSS17.0软件中进行统计数据处理。计量资料的均数±标准差以(x(-)±s)来进行表示,用t检验,采用率以百分比表示,用卡方检验,当P<0.05时存在差异,统计学具有意义。
2结果
2.1两组患者进行治疗后的疗效比较
观察组的冠心病合并心衰患者在采用硝普钠静脉滴注治疗后的总有效率为96%,对照组的冠心病合并心衰患者在采用常规治疗后的总有效率为87%,观察组的总有效率大于对照组的总有效率,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具体数据参见表1。
[表1]:两组患者不同方法治疗后的疗效对比[n(%)]
3讨论
冠心病合并心衰专家研究成果表明,冠心病合并心力衰竭主要是由于冠心病合并心衰患者自身血液粘度增加,血流量减少所致。从而造成患者出现心肌缺血缺氧等现象,也诱发了心肌细胞损伤和高死亡率。硝普钠是一种能起到强力效果的血管扩张剂,它是直接作用于血管,能够直接改善患者心力衰竭和心肌障碍,促进血液功能的恢复,改善患者的心力衰竭症状、心肌缺血症状和恶性心力衰竭。以往的研究表明硝普钠治疗惯性和心力衰竭是有效的[4],同时也能够预防心力衰竭的发生。能够使充血性心脏负荷前后,帮助血管舒张,功能极佳。据有关报道,硝普钠经代谢后可释放一氧化氮进入人体,发挥出它的抗氧化和抗炎作用,减轻炎性细胞因子对心肌的不良影响,有效控制住心肌纤维化的情况发生。经医学研究人员研究证明[5],硝普钠治疗冠心病合并心衰患者的总有效率明显要高于采用常规治疗的冠心病合并心衰患者。
综上所述,本文中观察组的冠心病合并心衰患者在采用硝普钠静脉滴注治疗后的总有效率为96%,对照组的冠心病合并心衰患者在采用常规治疗后的总有效率为87%,观察组患者的总有效率大于对照组患者的总有效率,差异有统计患者在经过学意义(P﹤0.05)。所以,硝普钠静脉滴注治疗能够有提高患者的治疗效率,减轻患者的各种不良症状,帮助患者早日恢复健康,为患者带来益处。
参考文献:
[1]王双双.硝普钠静脉滴注治疗冠心病合并心衰急诊患者的有效性观察[J].现代诊断与治疗,2019,30(3):423-424.
[2]余绍龙,李金,秦锋周.探讨硝普钠与酚妥拉明静脉滴注急诊治疗冠心病合并心力衰竭治疗效果[J].北方药学,2019,16(7):121-122.
[3]崔轶群.硝普钠与酚妥拉明静脉滴注急诊治疗冠心病合并心力衰竭的治疗效果分析[J].中国保健营养,2020,30(2):273-274.
[4]王桂玲.观察比较硝普钠与酚妥拉明静脉滴注急诊治疗冠心病合并心力衰竭的临床疗效[J].中西医结合心血管病电子杂志,2016,4(35):81-82.
[5]陈奇.探讨硝普钠联合多巴胺持续静脉泵入治疗老年顽固性心衰的临床疗效[J].医学理论与实践,2020,33(1):42-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