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统一登记对土地管理的影响
王婉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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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婉谕,. 不动产统一登记对土地管理的影响[J]. 土壤研究,2021.4. DOI:10.12721/ccn.2021.157020.
摘要: 不动产一直是我国国民经济组成的重要部分之一,自不动产发布了相关的条例以后,我国在各个方面所取得的收获都是非常丰富的,例如在土地财产、住房等相应的一些权利确认方面的有关部门在不动产条例发布以后都得到了明显的整顿,有的部门还相应的进行了规划和组合以及协调等相关调整。在办理不动产业务时,相关的登记环节与以往相比有了明显的进步,尤其是在便捷性方面更是让人喜上眉梢。去繁留简的不动产程序使得相关的环节以及程序变得更加简单快速,而且在产权关系以及产权规则、交易制度方面也得到了全新的塑造。就目前我国的情况看来,在未来的长时间内,此制度的变化会持续影响相关产业,尤其是对于一些受到土地管理影响的、以土地管理为主导的产业上,长此以往将会对我国的社会经济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使得我国在未来的发展变得更加美好。尤其是在制度方面,可以更加清晰的运用和优化,本篇文章对以上内容进行了相关的论述,对不动产的统一登记与土地管理的影响方面进行了相关的分析与研究,希望可以为相关行业工作者提供一定程度上的借鉴与启发。
关键词: 不动产统一登记;土地管理;影响;控制措施
DOI:10.12721/ccn.2021.157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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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导言

对于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来说,其构建的完成是使得我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不断发展与完善的因素之一,而且在国家治理体系以及治理能力不断向现代化转变方面也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伴随着我国的全面深化改革工作不断进行,我国在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方面已经逐渐取得了阶段性的胜利。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一经实施,我国已经将登记簿册、登记机构、信息平台与登记依据四个方面形成了较为科学的全面统一,极大程度上的将土地管理工作出现的冲突与交叉问题进行有效的避免,使得我国的市场能够在资源配置当中发挥出更大的作用,而且可以使得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更加坚实稳定。

2不动产登记的目的和主要作用

首先,不动产登记的目的是我们首要探讨的内容。不动产统一登记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其具有较为重要的实际作用与意义,其主要目的是为了能够更好的将不动产的产权进行确认。在不动产的实际登记过程中,应当对产权类型进行充分的熟悉,而且要对市场发展需求进行充分的分析,逐渐构建出较为合理的管理制度,这样才能够达到更好的效果。为了进一步防止冲突与交叉的出现,在对不动产登记以后的工作中,应当将处理准则进一步明确,不可以出现相互干涉的情况,这样将大大降低交叉冲突的情况。其次,对于不动产登记所体现出来的作用是值得我们熟知的,在对不动产进行登记处理的过程当中,应当保证在不同的阶段都可以保障其安全。在处理以及注册阶段,最关键的环节是要将信息进行完善,这样才能够更好的对安全性进行保障。应当结合当前已有的信息索引进行交易处理,这样就可以更好的保障其安全性能。

3土地管理中运用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必要性

就当前情况看来,我国的不动产登记状况依旧处于分散管理的局面之下。不动产登记的基础是较为复杂的,很多不同的部门分别负责不同的业务部分,例如国土、房屋、林业等多个部门同时参与。很多的部门之间的法律依据出现了明显的不协调、不协和、不一致的情况。这样一来就会非常容易出现登记公开在宣示过程中的有效性难以发挥出来,而且经常出现反复登记的情况,使得登记效率变得越发低下,长此以往就造成了很多房地产管理过程中的众多盲区。为了能够更加合理的将不动产资源利用起来,《物权法》在不动产的登记制度方面已经得到了明显的突破,更加明确了我国的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为了能够更好的体现出不动产方面的价值,建立出了不动产登记在实质检查方面的核查与核对制度,逐渐将登记环节作为改变物权的主要理由,而且对于还没有登记的物权也不会使其具有相应的效力。而且对于进一步加强效果而言,应当设立出统一的不动产登记部门,将这些部门以及制度逐渐建立起来使之成为物权的一部分。是土地登记重要的法律基础,有效地促进房产的正常和合法,也是有效地促进土房产的正当和合法。

对于不动产统一登记对土地管理的影响因素可以分为几个方面:从制度层面看,主要涉及不动产登记立法和内部组织架构两个方面。一方面,国家虽然颁布了不动产登记的相关法律条文,但相关条款规定有些泛化;另一方面,虽然我国的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体系基本搭建完成,但在实际的运行过程中时常出现上位法与下位法之间相互抵触的情况。

4相关措施分析

4.1规范土地市场行为,建立完善的土地市场秩序

随着土地使用制度的改革和发展,我国已初步建立了土地市场。在国民经济运行方式条件下,土地交易无法避免。由于我国土地国民经济运行方式已经建立了很长一段时间,土地市场管理经验仍然不足,在土地开发和交易带来高额利润的驱使推动下,近年来市场上出现了一些现象,如土地隐性交易、土地所有权交易、土地使用权交易、地役权交易等,违法转让中国国有土地和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等,这说明部分划拨土地未经批准私自出让并缴纳土地出让金;部分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在违法转让中无法得到补偿的农民。土地违法交易的发生,造成了土地权属没秩序,土地争执增多,扰乱了土地市场的正常秩序,给土地市场行为的规范带来了很大影响。危害非常严重。为此,政府采取多种措施加强对土地市场的管理。通过对土地市场的治理整顿,土地非法交易势头得到控制。

4.2明晰不动产登记机构权责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实行初步实现了登记部门的统一,但在实际工作中还存在权责不明确、部门之间相互推诿等问题。长期以来,由于土地、房屋等不动产分别属于不同的行政部门管理,导致分散登记后的统一登记在实行过程中行政管理和不动产登记职责划分不明,将管理职责混入登记职责来审查和把关的情况仍然存在。此外,由于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机构均为事业单位,它只是受行政管理机关的委托进行不动产登记事务,而行政管理机关自然而然地会将其管理工作落实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去实施,不动产登记中心因此也会被多个行政部门进行多重领导,进而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非登记事务,提升登记出错率。对此,我国应对不动产统一登记主体进行重新定位,提升不动产登记的独立性,保证登记的公信力与推定力。

结束语

总之,要对不动产进行统一登记,避免管理上的盲区。同时,为了我国经济社会的稳固安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完善我国的法律原则和规则、行政法规,让我国的所利用和可预见未来能被利用的土地通过统一不动产登记管理制度来维护土地的符合法律规定的权利和利益,在此,必须通过实践建立完善的法律原则和规则、行政法规,以适应市场和宏观经济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在我国经济发展和财产所有权管理中的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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