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以实现建设“法治国家”的总目标的论述,二十大报告中仍然延用此说法。法治与德治的关系本质上是在社会治理背景下的道德与法律的关系,二者都是具有规范社会行为、调节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在国家治理中都有其地位和功能。法律的有效实施有赖于道德支撑,道德践行也离不开法律的实施,国家治理需要德治与法治相结合,二者缺一不可。
一、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时代价值
(一)德法关系理论的发展
德治顾名思义就是将道德教化作为引导民众的主要治理手段。实际上,在古代中国就有了德治的概念,西汉董仲舒主张“德主刑辅”“前德后刑”,也就是以道德教化引导民众为主,以刑罚作为国家治理的辅助手段。从这个角度看,德法关系就是指道德只有依靠刑罚的威慑才能发挥作用,刑罚是道德的保障,如果没有法治刑罚的存在,道德引导就难以发挥作用。
无论是“德主刑辅”,还是“前德后刑”,都表征着道德与刑罚的关系。刑罚之所以能威慑人们去遵奉道德,之所以能先德后刑,就是因为刑罚对道德教化确有保护的作用。这种保护作用的机制,使道德教化的内容为国家的法律所吸收,也即道德的内容也是法律的内容。只有这样,刑罚或法律才能有威慑作用。要想让道德教化发挥更好的作用,就要最大限度地把道德的规范纳入法律保护的体系当中。道德教化以应当的姿态呈现,法律强制则以必须如此的规约呈现。从这个角度看,道德教化不过是通过舆论和说理的方式在引导人们遵奉法律,法律实施不过是对违背道德规范行为的惩罚和对道德教化的保护。
(二)德治与法治相结合的必要性以及可行性
自古以来,法治和德治都是治国理政必不可少的手段,如果法律与道德相分离,就会导致人们的感情道德、社会公序良俗以及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相背离而丧失其威慑力。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把法治中国建设好,必须以道德为基石,以法律为准绳,使道德教化作用和法律规范作用协同发力。必须法治和德治两手抓、两手都要硬,使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与德治相得益彰”。
道德需要法律来守护,法律也需要道德来支撑。首先,没有人的内在道德的支撑,法律对人的外在行为的规范是很不稳固的。法律的有效性主要是基于人们理性的趋利避害之心,道德的有效性主要基于人们的自觉。其次,坚定的道德理想和道德信念可以给人无穷的精神力量,让人可以为了公平和正义与恶势力作斗争,面对艰难困苦勇往直前而不计个人得失利害。最后,法律的发展完善离不开道德的支撑和推动。法律是由人制定的,也是随着社会发展而处于不断发展变化之中的,具有时代局限性。因此,作为法律研究对象的社会现象发生变化而法律一成不变,在适用过程中就会遇见各种各样的漏洞和问题,没有绝对完美的法律,法律需要人不断地予以完善。法律从制定到实施再到发展完善,都需要从道德中汲取内容。
二、法治与德治双向互动的实践逻辑
千百年来,道德与法律如同车之两轮、鸟之双翼,在中国社会治理中相辅相成、缺一不可。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律有效实施有赖于道德支持,道德践行也离不开法律约束。
(一)发挥道德对法律的精神引领作用
德治作为软性治理,主要通过弘扬、鼓励等方式给予人们肯定和支持,以激励人们按照此方式行事,其主要目的在于将法治自身蕴含的道德伦理观念在民众心目中得到普遍认可、信任乃至信仰回归到法治自身。从目前看,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实现路径则需更多依靠教育。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就要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提高全社会文明程度,为全面依法治国创造良好人文环境”。
(二)发挥法律对道德的保障作用
良法善治,前提是要有良法,所以在法律的制定过程中,应不断提高其中的道德含量,让道德成为法律条文的精神内核。现下已经有一些法律就体现出了道德的法律化。例如刑法修正案(十一)中增加了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使得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的行为得到法律的制裁,为人们如何尊崇英雄给出了明确的规范。在当代中国,法律已经从单纯的刑罚转化为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的法律关系,法律上的道德追求虽然有所弱化,但是法律仍然承担着道德上的追求。法律的底线是道德,道德需要法律的规范。
三、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实现路径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
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前三个“坚持”着眼于全面依法治国的前进方向,将坚持党的领导作为根本保证,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作为根本立场,将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作为唯一正确道路,引领法治中国建设行稳致远。因此,推动法治与德治在新时代的新发展,首要问题是坚持党的领导,要坚持党的领导,首先,体现在党对法治建设协调各方、总揽全局的核心作用方面,协调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之间相互联系、相互支撑。其次,坚持党的领导,就是要坚持党的领导深入贯彻到法治建设的全过程和全方位。最后,要充分发挥领导干部带头作用。带头遵守法律、带头维护法律,以实际行动弘扬法治精神,不断增强人民对法律的认同感,树立法律在人民心中的真诚信仰,充分发挥“关键少数”的先锋模范作用。
(二)坚持人民的主体地位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内容,也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根本立场。我国作为社会主义国家,法律是党和人民意志的共同体现。作为衡量是非的标准,作为维护人民意志和利益的体现,我国法治建设必须突出人民的主体地位。其中,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国家长治久安就是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最好的体现。因此,要坚持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的理念,始终把人民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与落脚点,法律实施充分维护人民利益,切实保障公民的经济、文化、社会各方面权利得到贯彻落实,保障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与追求。
四、结语
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德治与法治理念,不仅继承了中国古代的优秀治国智慧,也吸收了自新中国成立以来党领导人民治国理政的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同时结合了新时代新要求背景,极大程度上丰富和发展了国家治理理论。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一系列的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科学地阐释了德治与法治关系背后的法理与智慧,展现了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视野和格局,创造了更多具有中国精神、中国气派、中国风格的社会治理成果,为世界上其他国家治理社会提供中国智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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