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与制度改革
加依娜尔·哈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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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依娜尔·哈山,. 土地管理与制度改革[J]. 中国土壤,2023.2. DOI:10.12721/ccn.2023.157009.
摘要:
本篇文章就关于土地管理法施行条例遵循了“四个一、四个严禁、七个明确”的内容及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土地制度改革方面等内容进行阐述。
关键词: 四个一;四个严禁;七个明确
DOI:10.12721/ccn.2023.157009
基金资助:

本文根据土地管理法施行条例遵循了“四个一、四个严禁、七个明确”等方面进行阐述。

1四个一方面的内容

1.1加重了对土地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增加了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解决了没收的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交给谁的问题,大幅提高了对违法占地、违法转让等违法行为罚处罚额度。

1.2优化对建设用地审批流程,针对建设用地审批难、审批慢、程序复杂等问题,立足“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放权”力度更大,审批更科学,效率更快捷。

1.3细化了土地征收程序,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主要是对征地范围、程序、补偿标准方面已有新的规定,补偿标准方面已有新的规定,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主要是对征地程序具体细化,程序更具体,流程更透明。

1.4延长了部分临时用地的期限,在保留临时用地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规定的基础上,对建设周期较长的交通、水利、能源等基础设施建设使用的临时用地,期限可延长到四年对长周期用地更人性化。
2“四个禁止”面的内容
2.1禁止违背农村村民意愿强制流转宅基地

对于村民合法合规的宅基地流转并无影响。对部分村干部为一己私利强迫村民流转宅基地的,将受到国家的严厉打击。新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如果村民不愿意转让宅基地,则不能违背村民的意愿。
2.2禁止违法收回农村村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 
对村民合规合法取得的宅基地给予坚决保护。村民对宇基地拥有使用权,只要村民不选择转让。合法使用宅基地,就不能在村里强制收回宅基地。即便在“一户一字”的规定下村民还有剩余的宅基地面积,也不能随意收回。
2.3禁止以退出宅基地作为
农村村民进城落户的条件农村村民进城落户后,是否退出宅基地由进城农民自主决定。任何行政机关和组织均不得干预、更不能强迫进城农民退出宅基地。
2.4禁止强迫农村村民搬迁退出宅基地
对工作中部分村干部为工作方便,强迫村民退出宅基地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此次《条例》中再次明确,禁止强迫农村村民搬迁退出宅基地,意味着在后续合村并镇的进程中,各地将进一步重视农村村民的宅基地权益。
3“七个明确”面的内容
3.1明确严格控制耕地“非粮化”

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明确地等其他农用地。
3.2明确耕地保护的责任主体是省级人民政府

从行政法规层面予以明确,提出耕地保护的责任主体是省级人民政府。

3.3明确建立耕地保护补偿制度
对之前对此制度探索实践的肯定,从行政法规上做出明确规定。
3.4明确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交易规则
允许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与国有建设用地同权同价。
3.5明确构建国土空间规划管理制度
将政策性规定上从行政法规层面予以明确。
3.6明确土地督察内容
将国家土地督察制度上升为法律制度,《条例》主要是明确了土地督察的六大核心内容。

3.7明确挂牌出让法律地位

首次从行政法层面建立了挂牌出让方式的法律地位
4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土地制度改革。

在全面总结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立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等经历的根底上,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土地管理法》进展了修改完善,新法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为增强法律制度的可操作性,确保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土地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落实到位,《条例》在《土地管理法》制度框架下,聚焦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立用地入市、宅基地管理等重点问题,强化对耕地的保护,针对耕地“非农化”、“非粮化”以及“合村并居”中违犯农民意愿等突出问题,进一步明确制度边界,强化法律责任。
4.1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规定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明确耕地保护责任主体,建立耕地保护补偿制度,标准开垦耕地验收制度,鼓励社会主体依法参与土地整理。加大对破坏耕地、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等违法行为的处分力度,增加耕地“非粮化”的法律责任。
4.2完善土地征收程序:增加征收土地预公告制度,明确预公告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等内容。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落实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等有关费用。有关费用未足额到位的,不得批准征收土地。强化被征地农民参与制度,保障其有效行使知情权、参与权、监视权。
4.3加强农民宅基地合法权益保障:明确宅基地申请、审核批准程序,要求地方政府依法安排建立用地指标,合理保障农村村民宅基地需求。制止进犯农民依法获得的宅基地权益,制止违犯农民意愿强迫流转宅基地,制止违法收回农民依法获得的宅基地,制止以退出宅基地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制止强迫农民搬迁退出宅基地。
4.4规范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明确国土空间规划统筹并合理安排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布局和用途,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国土空间规划提出规划条件。规定土地所有权人依法编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等方案,载明宗地的土地界址、面积、用途、规划条件、产业准入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使用期限、交易方式、入市价格、集体收益分配安排等内容。要求“入市”以招标、拍卖、挂牌或者协议等方式确定土地使用者,双方书面合同并备案。
4.5优化用地审批程序:贯彻落实国目录用地审批有关改革精神,减少审批层级,农用地转用方案直接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不再“逐级”上报审批。简化审批材料,将原“一书四方案”整合为农用地转用方案和征收土地申请。合并办理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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