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后暴露出的矛盾纠纷及化解矛盾纠纷的对策建议
李瑞阳1 杨洁2 夜子凤3 罗兴莲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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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瑞阳1 杨洁2 夜子凤3 罗兴莲4,. 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后暴露出的矛盾纠纷及化解矛盾纠纷的对策建议[J]. 中国土壤,2023.11. DOI:10.12721/ccn.2023.157051.
摘要: 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是国家为了解决农村土地二轮承包以来长期普遍存在的承包地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空间位置不明等突出问题的重要举措。永仁县2015年5月开始启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2018年8月末,全县7个乡镇63个村(居)委会完成了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通过土地确权,明晰了农户承包经营权,确保了土地承包经营关系的稳定性。为土地流转、惠农政策补贴、土地有偿退出、抵押融资、产权交易等奠定了基础。但随着土地确权工作的推进,人地矛盾等一些历史遗留问题也随之暴露出来,解决好这些存在问题,对保障农民权益,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和谐尤为重要。
关键词: 农村土地确权登记;暴露出的矛盾纠纷;对策建议
DOI:10.12721/ccn.2023.157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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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永仁县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取得的成效

永仁县按照国家的统一安排部署,于2015年5月开始启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全县从健全工作机构,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任务,把握关键环节入手,强化组织领导,周密安排部署,有序推进工作,2018年8月末基本完成全县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本次土地确权共调查登记63个村,651个组,24125户,221598个地块,264445.83亩。其中:承包地184432块,面积192404.19亩,非承包地37166块,面积72041.64亩,调查登记农户数占应调查户数的96.5%。签订合同24125户,184432亩,占应确权登记签订合同户数的100%,发放经营权证书24125户,占农户数的100%,完成数据入库63个村,占任务的100%。

2.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后暴露出的矛盾与纠纷

2.1因不愿承担农村土地税费口头放弃承包地,确权登记后反悔要求村集体归还其承包土地,并进行确权登记

在农村税费改革以前,当时农村土地税费负担较重,种地没有收益,农民不愿耕种,将承包地口头交归集体,但没有履行相关手续。税费改革后取消土地税费且种地有补贴,部分口头放弃承包地的农户以没有书面放弃手续为由,要求村集体归还其承包土地,并进行确权登记。

2.2卖房搭地而合同约定不明,确权登记后双方争夺土地承包经营权

这类纠纷主要有坝区部分农户子女在外经商或工作,父母年老随子女迁出,房屋卖给山区农民迁移下山落户、农民进城落户卖房给其他农户或者外来户、外地农民来买房落户等情况。买卖双方在签订买卖合同时要素约定不明,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处置意思表达含混不清,约定为承包、转包、转让、经营管理、耕种使用等五花八门,有的甚至只字不提承包地。而现在确权登记后双方争夺土地承包经营权。

2.3承包经营权无故变更,确权登记后原承包方要求重新取得承包经营权

有的农户在1998年二轮土地承包之后一直在外打工,承包地交由他人代耕,税费由代耕户代缴,在2004年第二轮土地承包继续完善工作中,工作人员擅自将承包经营权变更给代缴税费农户。有的农户全家外出务工,对土地未作处置,也不缴纳税费,村社为了有人缴纳税费,未经原承包方同意,将承包地收回发包给其他人,确权登记后原承包方要求重新取得承包经营权。

2.4“人多地少、人少地多”矛盾,确权登记后争夺承包经营权

二轮土地承包实行“一定三十年不变”、“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这一政策对于巩固土地承包关系、引导农户增加土地投入、促进土地规模经营成效显著。但是,也导致无地人口越来越多,“人多地少、人少地多”的现象同时存在,人地矛盾日益突出。有的村集体对依法预留的机动地、依法开垦的新增土地、自愿交回和依法收回的土地如何处置没有明确的方案,确权登记后的“无地人口”争要土地,矛盾激烈。

2.5承包经营权分割不彻底,确权登记后争夺承包经营权

夫妻经法院判决离婚的,法院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没有分割,夫妻双方无法达成分割承包地协议,或者子女分家时承包共有权人之间无法达成分地协议,确权登记后争夺承包经营权。

3.化解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后暴露出的矛盾纠纷的对策建议

3.1以人为本,区别对待口头放弃承包地后反悔的纠纷

一是农民口头放弃的承包土地当前无他人对该地提出

权属主张,该农户也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集体可以将该土地重新发包给该农户。二是农民口头放弃土地,未缴纳税费、未尽义务,2004年继续完善时未主张承包权,土地权属未发生转移但与他人尚存权属争议,建议不予支持。三是口头放弃,仍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未尽税费,但土地权属已经发生转移。在集体经济组织有土地的情况下该农户可以继续承包,如果没有机动地,可以通过流转的形式获得土地经营权。

3.2尊重事实,妥善处理卖房搭地合同约定不明的纠纷

此类纠纷应根据相关文件规定,如双方签订的转包合同有经济合作社签字盖章,且已颁发农村土地经营权证给买房人,此类转包应该视为转让行为,应该确权给买房人;如双方私自签订的转包合同,经济合作社没有签字盖章,买房人也未取得农村土地经营权证,视为转包行为,应该确权给原承包人;如双方签订的转让协议合法有效,应确权给买房人;如双方私自签订的转包合同,经济合作社没有签字盖章,但买房人已经取得农村土地经营权证,经社员大会讨论决定后确权颁证。

3.3实事求是,无条件纠正无故变更承包经营权错误行为

农村土地确权颁证要以二轮承包为基础,要认真清理核实二轮承包关系,对简单的仅凭税费缴纳或承包地实际耕种而变更承包关系的,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予以纠正。

3.4因地制宜,妥善化解人地矛盾

“一定三十年不变”、“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规定既稳定了承包关系,也促进了规模化经营。但同时导致了无地人口越来越多,人地矛盾越来越明显。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依法开垦新增土地、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复垦置换新增耕地应当优先用于调整给无地人口,召开社员大会,确认优先发包的顺序。对于农户之间土地转让和承包户合并的情况要谨慎对待,杜绝通过转让和合户的形式逃避“死绝户”被收回土地的情况发生。

3.5多措并举,化解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矛盾

因故(离婚、分户等)需分割土地分开经营权证但双方无法达成分地协议。此类情况应发挥人民调解的作用,通过调解解决,调解无效的,建议由当事人提请仲裁。当事人申请仲裁后,由村委会或村民小组召开社员大会,就当事双方的地块分割经民主讨论提出建议方案,仲裁委员会在调解或裁决时可实地查看或实地走访,仲裁委员会觉得建议方案切实可行的,可以参照建议方案依法裁决。

参考文献:

[1]吴桂华,李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面临的困境与对策[J].江西农业,2019,No.163(14):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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