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刑法衔接探讨
王振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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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振凯,.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刑法衔接探讨[J]. 争议解决研究,2021.2. DOI:10.12721/ccn.2021.157006.
摘要:
认罪认罚从宽本来是一说针对被告应人主动认罪而采取的一项诉讼程序,原本是给予刑事和解程序的一种完善和灵活运用的空间,但是在实践过程当中却因为认罪认罚从宽涉及到公检法三个机关,因此成为了职能混淆而导致的三不管区域,从而影响和限制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范围,本文主要分析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刑法衔接,通过两者之间的衔接有效提升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效率和作用,达到有效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的目的,有效提升司法资源的效力。
关键词: 认罪认罚从宽;刑法;衔接机制
DOI:10.12721/ccn.2021.157006
基金资助:

认罪认罚从宽是2015年2月26日,由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中指出的法律概念:当被告人处于自愿认罪,自愿接受处罚,并且积极采取退款赔偿等等反应时,可以开展相关的案件诉讼程序,在该案件诉讼过程当中所采取的处罚标准和处理方式与被告人不认罪案件采用不同的分流机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于任何诉讼案件类型广泛应用实施,在各种刑事诉讼案件过程当中,但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刑法的某些程序上有所重叠和冲突,因此要加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刑法的衔接,通过合理分流案件达到有效节约司法资源的目的。

1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刑法衔接的必要性

1.1缺乏明确规定内容

由于我国只是在相关的规定和意见当中提出了认罪认罚从宽的相关概念,缺少对于认罪认罚规定的直接明确内容。在我国刑法当中,量刑情节会根据当庭自愿认罪,坦白和自首等行为而有不同的量刑区别,这种当庭自愿认罪、坦白、自首等行为与认罪认罚又具有形式和内容上的高度的重合性,因此在刑法上如何区分衔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成为了造成司法机关和审判机关审理混乱的一种问题。在实际量刑当中被告人所采取的量刑水平和量刑制度需要判决的法官来决定,认罪认罚从宽在刑事角度上与自首制度还是具有一定的区别,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具有一套相关的司法民主程序,而自首制度仅是作为常规审判司法程序当中的其中一环,因此在进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刑法的衔接注意要明确和完善相关的制度内容和流程。

1.2缺乏被害人的参与

在民事诉讼过程当中法律规定要给予被害人独立诉讼的地位,被害人也具备要求民事赔偿的请求权,我国诉讼制度当中的一大要点就在于保证了被害人的参与,由于认罪认罚从宽还处于探讨和实现的重要阶段,因此一直以来都将研究的重点放在如何采用规范的诉讼程序、如何简化诉讼程序、采用何种量刑幅度,对于被害人在认罪认罚制度当中的参与机制、参与内容、参与条件都缺乏研究和规定。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当中之所以存在被害人参与度不够的问题,主要原因就在于以下三点:一是刑事案件中并不是每个案件都有被害人,第二在我国刑事诉讼程序当中的被害人诉讼的制度中,本身就没有明确有关被害人诉讼地位的权利保障,第三认罪认罚从宽诉讼制度是以简化诉讼流程,节约司法资源为目的而建设和推广的,因此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当中缺少对于被害人参与工作的考量。如果添加了被害人参与无疑会变相增加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流程,导致诉讼时间加长,无法达到有效节约司法资源的目的。但是为了保障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运行和应用,就不能够忽视被害人对于相关制度的参与程度,被害人作为诉讼参与人之一具备参与诉讼流程的重要地位,因此被害人的参与也是刑事诉讼的重要程序。限制被害人的参与,在某种程度上也限制了相关机关的权利,因此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应用过程当中需要加入被害人的参与环节。

2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刑法的衔接要点

2.1确定刑法作为统领性衔接

由于目前我国的刑罚并没有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出明确的规定,相关的司法部门只能够根据坦白从宽是由作为开展法律量刑从宽的依据,由于在实际法律应用过程当中无法明确界定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进一步范围。在法律所界定的特定规则脉络当中,不同的法律规定需要坚持逻辑上的协调和统一,虽然我国刑法当中对认罪认罚从宽提出了相关的概念和原则性规定,但是在实际过程当中针对被告人采用认罪认罚从宽还需要实际的依据和全面的法律规定,因此在刑法方面应该将认罪认罚从宽的准则部分、适用范围、适用案件类型一一明确。

2.2认罪认罚作为独立量刑衔接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要想应用在实际的司法过程当中,成为适用于所有法律的有效规章制度,应该将认罪认罚制度作为独立的量刑是由使用,将认罪认罚制度确立为独立的量刑可以构建更加全面和完善的法律从宽制度。目前在学界针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否应该成为独立量刑有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认罪认罚制度不应该成为独立量刑事由,认罪认罚制度在责任量刑方面并没有起到任何的影响,如果作为独立的量刑,并不符合罪责刑罚统一的原则,在进行量刑的时候如果考虑被告人对指控的内容是否承认和主动说明,并且将其作为减轻量刑的理由在法律上既然会出现漏洞,法律的教育意义也将因此失败,在被告者审判的随后开展的量刑存在不合理的地方,如果被害人为了获得量刑从宽并没有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下的罪行而盲目认罪认罚,被害者的内心并没有悔过,违背认罪认罚从宽建立的初衷,缺少建立的实体意义。如果将认罪认罚作为独立量刑,在开展法律审判时就可以将被告人自身的罪行量刑与认罪认罚量刑相分开,从而有效避免被告者内心不存在悔过或者悔过意识较低的状况。

2.3精确化量刑衔接

首先需要将认罪认罚从宽量刑当中的规定细化,为从轻减轻和免除处罚等多种不同情形,采取量刑从宽的原则,对被告人的不同情形采取不同的量刑标准。另外最高法和最高检需要根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出台相关的指导意见,根据不同犯罪类型而制定不同的认罪认罚从宽幅度,通过提出相关指导意见为各个司法部门提供可参考的范围和执行的依据,从而提高认罪认罚,量刑的准确性,公平性,透明性。其次需要深入探讨认罪认罚从宽的范围幅度,目前学界针对认罪认罚从宽幅度所提出来的上限标准是60%,60%的上限标准是参照总体量刑指导意见当中的幅度而提出的相关范围,在开展所有量刑结束以后,才按照总体量刑的标准而设置相关的上限,本文所提出的精准化的量刑指的是根据不同案件的复杂性和重大程度而进行区分,认罪认罚从宽量刑精准度也可以根据案件的事件大小而采取分级化,对于案件中判决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被告人可以采取从轻的认罪认罚从宽量刑建议,对可能判处三年以上的复杂刑事案件则要提出从重或者一定幅度的认罪认罚从宽量刑,建议尽量将不同案件之间的量刑幅度差异控制在较小的范围之中。

总之,法律的制定和实施需要根据现有法律所提出的逻辑和规则而推行,注重尊重与不同法律体系之间的联系才可以实现科学合理的法律制度推广,获得公民的认可和尊重,降低和减少法律制度实施量刑的不合理之处,有效保证司法机关的公平性,合理性。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践和应用也需要建立在与刑法的衔接之上,在新时期更加强调人民主权和人民自由,因此我国废除了劳教制度,更加宽松自由的社会环境也导致了犯罪行为的进一步增加,我国的刑事案件发生数量在不断的增长,因此司法机关需要有效的开展司法行政,提高司法效率,同时注重司法裁决的公正性和公平性,认罪认罚从宽在刑法中的衔接可以引导和帮助被告人认罪认罚,提高犯罪侦查的效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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