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公司法现代化的优化营商法律环境思考
赵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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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超,. 基于公司法现代化的优化营商法律环境思考[J]. 争议解决研究,2021.4. DOI:10.12721/ccn.2021.157019.
摘要:
对于一个公司的运行与发展来说,拥有一个先进的制度体系非常的重要,便拥有了较好的生产力。而在公司法现代化的基础上,对营商法律环境加以优化,有利于公司弹性化制度体系的建立,对中小型规模的公司具有很好的促进作用。笔者针对基于公司法现代化的优化营商法律环境的有效途径进行了分析,希望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的提高有所帮助。
关键词: 公司法现代化营商法律优化途径
DOI:10.12721/ccn.2021.157019
基金资助:

在市场经济的社会中,公司占据着核心主体的位置,公司的发展不单单关乎着就业问题、税收问题,同时还与经济的发展、技术的创新有着一定的关系。为了推动社会经济的发展、先进文化的建设、和谐社会的构建,就需要在现代化公司法的基础上,优化营商法律环境,以此强化我国的民族经济竞争力,为和谐社会的构建奠定法律的基石。

一、公司法现代化的必要性

公司法的诞生具有划时代的重要意义,公司法的出台,不单单规市场经济的发展具有促进的作用,同时还可以对自主创业加以规范,并且还可以很好的保护投资人的权益,为市场经济的发展注入了勃勃生机[1]。但是,随着时代的更迭,我国市场经济飞速发展,特别是自我国加入世贸以后,在全球经济一体化发展的大背景下,公司法中存在的很多历史性局限逐渐的暴露出来,很多新状况的出现,推动着公司法的改进与完善。为了进一步健全我国有关公司内部的法律法规,增强我国公司的竞争实力,在人大会议中,提议对公司法进行修改。全面修订后的现代化公司法,对社会主义经济的平稳、健康发展具有很好的促进作用[2]。并且社会各界人士也在呼吁对公司法进行革新。以往小幅度的修改和补充公司法已经很难满足当前市场经济和公司发展的需求。所以说,公司法现代化非常有必要,也是必然的趋势。

二、基于公司法现代化的优化营商法律环境的有效途径

(一)摒弃有限责任公司制度

对于公司类型的划分应该遵循简便的基本原则,不可以过于繁杂,这样更加有助于投资成本的控制和交易安全的维护。但是公司类型的划分也不可以过于单一,这样会阻碍投资的活跃度。所以,在现代化公司法基础上,优化营商法律环境时,应该秉承开放包容、简单易行的基本原则,并摒弃有限责任公司制度。

对于《公司法》来说,其只可能颁发一部,但是其需要调整数以万计的公司,并且不同的公司,其发展战略、商业模式、股权结构、投资理念、股东人数、资本模式以及公司文化等都有所不同。这就很容易出现“小马拉大车、大马套小车”的情况,所以非常有必要在《公司法》中对公司的类型以及规模进行明确的区分,这就可以针对不同类型、不同规模的公司制定不同的规定。例如:针对规模较大的公司,特别是已经上市的公司,需要严格规划其行为,尽可能的做到统一。而对于一些规模较小的公司,在对其进行规范时,则应该以鼓励为主,鼓励其实施自我治理和股东治理[3]

在我国新行的《公司法》中对公司的分类主要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公司,股份公司又包括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然而这样的公司类型划分将面临一些挑战:第一,难以从实质上区分非上市股份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第二,如何合理的划分非上市股份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界限。第三,股份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是否就是大公司和小公司的区别?

有限公司与股份公司之间不仅各有各的个性,同时也存在一定的共性,但是共性要远远大于个性。鉴于此,建议摒弃有限责任公司制度,不再使用这样公司类型的划分方法。

(二)尊重公司自治,保护公司的创新精神

在现代化公司法基础上,优化营商法律环境时,充分体现了我国服务型的立法理念,要尊重公司自治,保护公司创新精神。在具体优化的过程中,既要有倡导性的规定,同时又要有强制性的规定,以此避免出现刻舟求剑式的规章制度。各公司应该根据自身的特点和发展需求,制定个性化的自治制度章程。建议将容错机制合理的纳入其中,以此鼓励公司管理阶层积极的开拓创新。让公司管理阶层放下沉重的报复,心无旁骛进行创新,以此保护公司的创新精神。

(三)再造现代化公司

从公司法现代化的角度来看,其是为了规范公司现代化的发展。为此在公司法现代化的基础上,优化营商法律环境时,应该加强现代化公司的再造[4]。在这一过程中,不单单要重点加强对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考察,同时还需要与法律部门协调,以此构建可以支撑公司自身正常运行的制度体系,从公司内部和外部共同实施现代化法律和制度。现代化公司法并非是独立存在的,而是需要建立在一定的社会基础上的,需要依赖于周围的环境,才能够充分发挥自身的功能。所以在优化营商法律环境,再造现代化公司时,要加大司法执行力度,加强对现代化公司的监管,并结合现代化公司法,构建完善的监管机制,同时还需要关注公司的诚信度、信用度以及市场发展前景。为了加大现代公司法的执行效果,在具体实行的过程中,除了要关注可能制约其实行的环境因素以外,还需要注意影响公司日常运行管理机制作用的发挥。

(四)构建现代化公司制度

在基于公司法现代化优化营商法律环境的过程中,必须对公司制度进行革新,公司制度建立在现代公司法之下的一项基本制度体系。从某种角度来看,如果不革新公司制度,那么公司法的效用就难以得到充分的发挥,这将使得公司法现代化失去意义[5]。在构建现代化公司制度的过程中,必须将现代化公司法作为重要参照,并结合以往公司制度的改革的经验与教训,按照法律要求的标准进行革新。这样就可以保证新构建的公司制度与公司当前的发展步调一致。在构建的过程中,还需要对公司制度进行深刻的反思。公司制度革新,是基于公司法现代化优化营商法律环境的必然结果,公司需要按照这一新的发展趋势,明确自身的发展方向。

结束语:

综上所述,自我国加入世贸以后,经济全球一体化发展步伐的不断加快,公司法的历史局限性越来越突出,为此,非常有必要从多个角度、更深层次的修改公司法。现代化公司法的出现是社会和经济发展的大势所趋。在公司法现代化的基础上,优化营商法律环境,为我国公司蒸蒸日上的发展提供了一个良好的环境。目前,现代化公司法已经逐步的进入了健康的轨道,其不仅对公司的发展、市场经济的发展具有很好的促进作用,同时还可以保障职工、投资人等的合法权益,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在优化营商法律环境的过程中,必须大力践行现代化公司法,加强现代化公司的再造。

参考文献

[1] None. 激发市场活力优化营商环境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J]. 中国审判, 2019(10):46-47.

[2] 高明华. 完善公司治理 优化营商环境[J]. 法人, 2019(12).

[3] 马春梅,程安琪. 公司关联交易司法裁判案件之实证研究——以优化营商环境为目的完善董事责任相关问题[J]. 武汉交通职业学院学报, 2020, v.22;No.88(04):86-96.

[4] 王洪校. 优化辽宁营商环境的经济法律问题研究[J]. 港口经济, 2020, 000(008):62-63.

[5] 王蔓萍. 新时期《公司法》视角下的公司治理[J]. 卷宗, 2019, 9(009):173.

作者简介:赵超,男,汉,籍贯:河南省永城市,河南正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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