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调解在信访工作中的必要及重要性
近年来,基层调解工作作为推进社会治理创新、促进社会矛盾化解、营造和谐稳定社会环境的重要抓手之一,越来越受到各级政府部门的重视,各地司法行政机关也充分发挥其职能和作用,在解决矛盾纠纷时纳入调解机制,起到了明显的社会效果。将矛盾化解机制关口前移、有机衔接、就地化解、及时高效的处理,有利于提升基层社区治理效率,形成共建共治共享新格局。由于调解协议是矛盾双方自愿达成的,调解协议的内容,一般在矛盾双方签约之时即履行,就算是事后也大多自愿主动履行极少反悔,极大地缓解了司法行政机关的维稳压力以及基层法院诉讼业务压力,有效防止重复讼累访累。调解对于信访处理也有特殊意义,可以及时化解矛盾纠纷,适时进行引流,对于信访案件能做到早发现、早介入、早化解,实现“矛盾不上交”。[1]
二、当前信访调解工作的困境
1、我国基层社会信访现状
为破解信访难题,促进矛盾化解,维护社会稳定,全国各地均在不断探索各种新的工作机制及形式,以广东省佛山市为例,积极推动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机制建设,打造了以“阳光信访、事心双解、智数互联、秒级处置”为特色的“一站式”信访诉求服务中心[2],将群众信访诉求综合服务中心、服务站等整合,为群众提供“一站式”服务,确保“一揽子”调处矛盾纠纷,形成区、镇(街道)、村(社区)三级群众信访诉求综合服务体系,与此同时,为充分发挥律师等专业人士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中的独特优势,佛山市属辖区还将律师信访值班制度、综治信访维稳中心驻点律师制度、镇街律师顾问团、村(居)律师顾问等结合起来,形成“访调援”一体化工作新模式,并出台了“访调、诉调、检调、警调对接”等工作意见,其中,作为 “四调对接”机制之一的访调对接指的就是信访与调解对接,力争将社会矛盾化解在早、化解在小、化解在基层。
但是,基于历史原因以及老百姓有事信访的惯性思维,当前我国基层社会的维稳压力仍然很大,非正常上访形势严峻。据公开信息显示,2020年中央、省、市、县四级信访总量40.15万件,纯案数21.42万件;群众信访反映的前五类信访问题是涉众金融、城乡建设、政法、农村农业、劳动和社会保障,共25.36万件,占信访总量的63.2%。
三、律师参与信访调解的现状分析
1、律师介入信访调解工作的必要性及必然性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把涉法涉诉信访纳入法治轨道解决,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十八届四中全会也作出了加强律师队伍建设、推动律师法律服务业发展的决策部署。律师参与信访纠纷化解工作,是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具体举措和生动实践。
事实上,早在2015年11月9日,中央政法委就发布了《关于建立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制度的意见(试行)》;而司法部、国家信访局又于2016年12月联合下发的《关于深入开展律师参与信访工作的意见》中明确了律师参与信访工作的四项任务。而《律师法》第25条也规定,律师可以接受当事人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这也为律师作为代理人参与信访纠纷的调解提供了法律依据。
随着国内各项改革的深入和利益结构的调整以及国际格局不断变化,信访工作形势也在不断演进,所呈现出来的一个主要的特点就是高度涉法性,而且相较于一般民事案件而言,信访案件所涉法律关系普遍更为复杂。另一方面,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立,法律所涉之广度和专业度已非普通群众简单学习可驾驭,作为一门专业知识,老百姓遇到法律疑难,找法律专业人士咨询解答就成为必要。而且,律师不仅面对群众有优势,比一般村居调解员、基层干部也更专业,更能从法律层面判断信访事项是否合法合理[3]。因此律师参与信访调解,既服务于政府,又服务于涉访群众,在化解矛盾的同时,最大程度上协助政府树立法治化的形象,从而进一步促进社会矛盾从源头预防或治理化解,是推动信访纠纷走向理性化、法治化的有效途径。
2、律师参与信访调解工作的问题及困难
从目前调研情况看,律师参与信访调解工作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驱动力不足,参与积极性尚待提高。当前,大部分律师参与信访工作主要为了响应政府号召或任务,完全靠情怀或奉献,而律师本身属于市场经济主体,自身业务繁忙,在无法分身的情况下由实习律师或助理代班的情况时有发生,另外,部分律师对法律工作者这个角色定位认识不到位,介入信访纠纷调解工作不够深入透彻,这限制了律师在化解矛盾纠纷中发挥其积极的作用。
二是缺乏健全稳定的长效工作机制。近几年,虽然各地对律师参与信访纠纷化解工作进行了一些有益探索和实践,例如:北京模式——律师人民调解员,专业解决物业、社区矛盾纠纷,进社区工作直接参与为农村提供法律服务;哈尔滨模式——律师进入社区,由社区律师担任人民调解员,开展“百所联千村(社区)进万户”活动[4],上述模式只是将律师与相关职能部门之间建立了初步联系,并没有形成一个健全稳定长效的运行机制,律师与相关职能部门之间缺乏沟通,以及全面的信息交流,司法局和信访局之间的信息流转停留于简单的信访数据交换。
三是律师参与的广度和深度有待加强。部分政府职能部门缺乏科学合理的行政决策规范,对法律程序不重视,没有认识到律师参与信访纠纷化解的重要性,律师意见没有发挥到应有作用。部分单位考虑到保密等因素,对律师参与或介入管理存有疑虑,致使一些本来在流程或者制度设置中可以规避的法律风险发生。
四、律师参与信访调解工作的措施建议
1、建章立制,完善律师介入信访调解的体系和机制。尽快建立司法行政机关、相关信访部门、律师协会、参与信访调解的律师联动机制,定期分析研究在律师参与信访纠纷化解工作中发现的突出问题,适时向相关职能部门提交法律分析报告,积极做好“以案释法、以案普法”工作,深入剖析信访案件产生的原因分析及对策建议,形成信息共享增效能、齐抓共管促规范的新格局。与此同时,进一步建立健全科学的考核体系和激励约束机制。通过业绩考核机制对律师参与信访纠纷调解服务质量进行动态监测,对表现突出、成绩优秀、社会效果好反响大的律所和律师给予表彰和奖励,激发广大律师参与信访纠纷调解工作的活力,增强律师参与调解的主观能动性。
2、强化保障,化解律师参与信访调解的后顾之优。针对律师在参与信访纠纷化解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如:为化解或代理信访案件提供必要的场地、以及律师人身安全保障、全面提供案卷资料、案件调查便利等问题,有关部门要及时组织协调或解决;对接访律师提出的法律意见应当及时分析落实,配合律师开展好依法化访的方案,引导来访当事人依法信访,切实维护政府部门和律师队伍的良好形象,合力完成律师参与信访纠纷化解的专项工作,为律师参与处理信访工作提供强大的组织保障。其次,应健全律师参与信访调解的财政保障,考虑办案经费给予适当补贴、专项工作考虑采取政府购买专业法律服务等形式。
3、精准分类,优化律师介入涉法涉诉信访纠纷的时间。信访部门接到的信访案件种类繁多、错综复杂,而律师时间和精力有限,每件信访案件都要求律师参与其中是有难度的、或会导致资源浪费,但有些信访问题若律师不提前介入或适时介入,就有可能会导致问题久拖不决、久诉不息,调解效果越调越差,最后即使律师介入也“无力回天”。因此应根据不同群体的不同信访问题进而分类处理,分时段分类型做好律师精准介入工作,提高化解矛盾的效率。
4、加强站位,提升律师参与信访纠纷调解的综合素质。提高队伍整体素质是做好律师参与信访纠纷调解工作的重要保障,因此要选派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服务水平高、专业能力强、群众工作经验丰富的律师参与调解工作,并加强对团队骨干律师的培养,提升其综合素养,形成一批“素质高、作风正、能力强、顾大局、懂政策、懂法律、能调解”的信访调解律师队伍。同时,围绕律师介入信访调解,参与信访纠纷调解工作涉及到的相关知识和技能,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相关培训等,进一步提高律师参与信访纠纷调解工作的质量,不断提升信访工作法治化水平,助力法治政府建设工作上新台阶。
5、加大宣传,引导群众改变利益诉求的反映方式。通过媒体强化宣传律师接访及联系渠道,引导群众改变诉求反映方式,把原有的“政府VS群众”的双边冲突关系转变成“政府—律师—群众”的三边关系[5],为化解信访纠纷营造缓冲区,减少上访群众与政府之间直接冲突,促进矛盾的有效化解。与此同时,结合各地开展的“法律六进”、“律师三进”等活动,进一步加强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以及官方微信号等媒体平台宣传律师参与信访纠纷调解的先进事迹、优秀人物、典型案例的力度,加强媒体宣传的针对性和实用性,扩大律师参与信访纠纷调解工作的社会影响。
五、结语
信访无小事,事事系民心。律师以客观公正中立的第三方的身份出现提出化解建议和意见,把原本应该依法解决的信访问题从政治层面剥离出来,把政府决策和群众行动引入法律轨道,大大减轻维稳压力,更是符合依法行政要求。[6]
通过律师参与信访调解,实现涉法涉诉群体性纠纷的“软着陆”[7],有效降低维权信访的成本,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有助于社会法治水平的提高。
注释:
[1]鄂司宣.用制度保障律师权利让信访回归法治轨道[J].楚天治,2016(1)
[2]佛山市禅城区信访局.禅城区2020年信访工作总结和2021年工作计划[Z].2020-12-31
[3]吴佳盛.基层信访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D].四川师范大学,2020:35-36.
[4]徐瑛,张旭.律师调解员是大调解格局的必然趋势[J].经济与法, 2012(7).
[5]孔凡义.农民上访与送法下乡:律师参与基层纠纷化解研究[J].湖北社会科学,2020(11)
[6]张永和,张炜.临潼信访: 中国基层信访问题研究报告[M].北京: 人民出版社,2009: 202.
[7]张应茁.基层信访调解的法治化研究[J].《法制博览》,201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