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体国家安全观的缘起
从古至今,国家安全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无论是在动荡不安的旧时代,还是在和平安宁的新时代,国家安全都是国家生存和发展最基本、最重要的前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以来,面对世界形势的深刻变化,国际安全环境错综复杂,国内安全环境也面临着严峻挑战。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并密切关注着国家安全问题,深刻分析研判国内外安全环境形势,在此基础上创造性地提出了“总体国家安全观”,并将其作为我们党治国理政的一项重大原则,为维护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指明了方向。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鲜明指出:“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必须坚持国家利益至上,以人民安全为宗旨,以政治安全为根本,统筹外部安全和内部安全、国土安全和国民安全、传统安全和非传统安全、自身安全和共同安全,完善国家安全制度体系,加强国家安全能力建设,坚决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1]总体国家安全观丰富了以往“国家安全”概念的内涵,扩充了“国家安全”概念的外延,深刻体现出新时代党中央对国家安全问题的全新认识,已然成为党治国理政必须要遵循的重要原则以及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刑事立法应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
(一)以总体国家安全观为指导的立法体系
在总体国家安全观的指导下,我国各领域国家安全立法工作蹄疾步稳。2015年7月1日颁布实行的《国家安全法》在国家安全法律制度体系中发挥着“基本法”的作用,[2]为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国家安全法律制度体系奠定了坚实的基础。随后,涉及各领域国家安全的专门立法持续推进,先后相继出台了《反恐怖主义法》《网络安全法》《核安全法》等系列维护各领域国家安全的法律,已经建构起相对完备的国家安全法律制度体系且仍在逐步推进涉及国家安全其他领域的立法工作。
(二)刑事立法对国家安全的保障路径
刑法作为一个国家的基本部门法,是其他部门法的保障法,[3]即其他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和所保护的合法权益需要借助刑法予以保障实现。因此在国家安全各领域专门立法持续稳步推进的法治大环境下,必须要关注国家安全领域的刑事立法动态,将目光聚焦于刑事立法对各领域国家安全的保障。刑事立法保障各领域国家安全的主要方式是以刑法修正案的形式展开。自2014年总体国家安全观提出以来,刑事立法坚持以总体国家安全观为指导,以刑法修正案的形式惩治危害各领域国家安全的犯罪规定在《刑法修正案(九)》《刑法修正案(十)》《刑法修正案(十一)》三次修正案中均有显著体现。
三、刑事立法保障国家安全存在的缺憾
(一)刑法中国家安全的内涵已不合时宜
总体国家安全观的提出丰富了“国家安全”的内涵,其外延也不断扩充,已经不仅仅局限于政治安全、国土安全、军事安全这些传统安全领域。生物安全、网络安全、科技安全等系列非传统安全也一一被纳入国家安全体系。现行刑法中对“国家安全”的内涵界定还停留在传统安全领域,将其狭义地界定为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政权稳定。刑法分则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中规定的系列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也均是惩治涉及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以及政权稳定的行为。
(二)刑法保障国家安全的观念较为片面
刑法对于国家安全内涵的狭义界定还导致了刑法保障国家安全的观念存在片面性。从刑法的文本结构上看,依旧认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仅仅局限于刑法分则第一章规定的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以及政权稳定的传统型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在涉及非传统领域国家安全保障的犯罪规定中,均未体现从维护国家安全层面来考虑相关非传统安全犯罪问题。由此一来,刑法对国家安全的保障只是名义上坚持了总体国家安全观,实则还是难以改变“孤立地认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仅仅是刑法分则第一章的规定”这样的片面观念。
(三)刑法中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体系亟待整合
现行刑法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仍然聚焦于传统领域的国家安全,集中规定在刑法分则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之中,对涉及维护非传统安全的犯罪规定则零散分布于刑法分则其他章节之中,且没有明确非传统安全领域涉及的罪名规定具有危害国家安全的属性,这就使得总体国家安全观指导刑事立法的要求在刑法体系中被割裂开来,没有系统性地作用于整个刑法体系,不利于规制日益突出的非传统安全威胁。
(四)警惕刑法保障国家安全的界限与限度
总体国家安全观丰富了国家安全的内涵,以此为指导的刑事立法也呈现扩张式的立法动态,增设了系列涉及非传统安全领域犯罪规制的罪名,扩大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入罪圈”。要知道刑法本身是有限的,刑法的有限性注定刑法不可能对所有的社会现象进行规制,刑罚的严厉性亦要求刑法具有谦抑性。这就与目前这种扩张式立法趋势存在矛盾。如何把握适用刑法维护各领域国家安全的界限与限度是必须慎重考量的问题,要警惕刑法超越边界或被过度适用到对各领域国家安全的保障之中,防范刑法出现“泛国家安全化”的乱象。
四、刑事立法保障国家安全的完善路径
(一)在刑法中增加对国家安全的释义性规定
纵观现行《刑法》的条文,无论是总则还是分则,均未涉及对国家安全这一概念的释义,总则部分第二条关于刑法的任务的规定中,只是宏观的点出了刑法的任务之一是要保卫国家安全;分则部分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中也未对国家安全进行任何释义。为更好地理解和把握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刑法理所当然应对“国家安全”的概念内涵也进行释义。因此,笔者主张在《刑法》总则第五章之“其他规定”部分增加对“国家安全”概念的释义性规定,释义性规定的内容应当与《国家安全法》的规定相协调。通过增加释义性规定明确刑法中“国家安全”概念的内涵,为处理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提供更为清晰的指引。
(二)刑法保障国家安全的观念亟待更新
要纠正刑法对国家安全保障观念的片面性,需厘清“危害国家安全罪”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这二者相近似的概念之间的差异,应当明确的是“危害国家安全罪”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二者不能等同。对“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概念范畴应当进行限缩性解释,将其限定为现行《刑法》分则第一章规定的罪名,即“危害国家安全罪”仅指《刑法》分则第一章规定的危害国家主权、政权、领土完整的系列传统国家安全领域的犯罪,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范畴应大于“危害国家安全罪”,其不仅包括《刑法》分则第一章规定的危害国家安全罪在内,还应当包括《刑法》分则其他章节关涉非传统安全领域的犯罪在内。这二者在概念范畴上属于从属关系,只有厘清了这二者概念范畴上的差异,才能转变刑法对国家安全保障观念中存在的片面性,以总体国家安全观的系统性思维来更好地处理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
(三)重塑刑法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体系
重塑刑法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体系应当最大限度保持原有体系不变,而将总体国家安全观的主旨与表述融入刑法分则第一章外的相关罪名中,突显重点领域的国家安全保障。[4]此举可以避免对作为基本部门法的刑法进行大范围的修改,实现立法的经济性以及最大程度地保障法的安定性。具体而言,在维持现有刑法分则罪名体系结构不变的前提下,对于刑法分则第一章以外的其他章节中涉及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罪名规定中增加“危害国家××安全的,.......”的注意性规定。通过增加注意性规定,能够起到显著提醒司法人员对于涉及非传统安全领域的犯罪还应当从国家安全的层面来考察犯罪行为的危害性,这样一来不仅可以纠正刑法保障国家安全固有观念的片面性,同时也是将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系统性思维融入刑事立法领域的生动体现。
(四)恪守刑法保障国家安全的界限与限度
首先是关于非传统安全风险的“入罪门槛”不能降低。在积极刑法立法观下,维护总体国家安全的刑事立法迈向了预防性路径,在扩大犯罪圈的同时入罪标准也发生了改变,从关注实害转向注重危险。对实害性原则的坚持,让刑法回归实害性原则,恰是因为预防性路径主导下的刑法范式在入罪的标准上放松了对行为所造成的实害的考量,加重了对行为人危险属性的考察,在国家安全的语境中,对入罪标准的重新强调,不仅是在新的社会现实下对刑法的深刻反思,更是对紧迫社会现实的谨慎回应。[5]同时基于刑法作为保障法的价值定位而言,要注意的一点是将非传统安全风险纳入刑法规制范围的前提是其他类型的法律制裁不足以防范风险和惩戒风险后果,此时才需要介入最为严厉的刑罚权对其予以惩戒。
其次是刑事立法要防范出现“泛国家安全化”的乱象。总体国家安全观提出以来的三次《刑法修正案》中新增了一系列涉及非传统安全领域的犯罪,“回应式”的刑事立法特征越来越明显。刑事立法对于非传统国家安全领域所面临的威胁,只要民有所呼,法便有所应。防范刑事立法的“泛国家安全化”乱象,要做到坚持以法治理性审慎回应非传统安全领域面临的威胁。具体而言,由于刑法分则规定的是类型化的犯罪行为,并不是所有的犯罪行为,刑事立法只应将那些非传统安全领域对国家安全具有实质性危害的犯罪行为纳入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体系之中予以规制,而不是将所有涉及非传统领域的安全风险都纳入刑法的规制。
最后是应当注重国家安全的多维度保障。维护总体国家安全,必须在法治的轨道上有序展开,但并不意味着仅仅依靠法治就能有效维护各领域国家安全。法治是维护总体国家安全的“利刃”,刑法是铸就利刃的“好钢”,但立法的滞后性注定了总体国家安全的维护还需依靠政治、经济、文化等诸多方面齐抓共管,不断提升综合国力以形成对国家安全保障的合力。具体而言,政治上要将总体国家安全观融入国家治理体系,坚持党对总体国家安全工作的领导,深入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经济上要将总体国家安全观贯彻到经济发展的全过程,努力夯实国家经济基础,为维护总体国家安全提供物质性支撑;文化上要将总体国家安全观纳入国民教育体系,持续推进维护总体国家安全的宣传教育,在意识形态领域形成维护总体国家安全的共识,厚植维护总体国家安全的文化土壤。总之,要坚持系统性思维,注重刑法与其他维护总体国家安全方式并重,努力构建更为综合、全面的国家安全治理体系,凝聚维护总体国家安全的合力。
参考文献
[1] 总体国家安全观干部读本[M].北京:人民出版,2016:116.
[2] 杨宗科.论《国家安全法》的基本法律属性[J].比较法研究,2019(4):2.
[3] 张明楷.刑法学(第六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21:24.
[4] 康均心,谷曼曼.总体国家安全观与刑法保障[J].甘肃政法大学学报,2021(2):27.
[5] 胡霞.国家安全视阈下刑法的预防性路径研究[J].中国刑事法杂志,2017(5):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