辅助生殖技术(assisted reproductive tech-nique) )是指运用医学技术和方法对配子、合子、胚胎进行人工操作,以达到受孕目的的技术,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技术(IVF-ET,俗称试管婴儿)。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应用给广大不孕夫妇带来了福音,是目前解决人类不孕不育问题最有效的医学技术手段。同时由于可以不依赖于人体来完成生殖过程,婚姻、性、伦理问题日益凸出。本文对当下一些热点伦理问题以及怎样改善这些问题进行思考和探讨。
1、 代孕的伦理思考
代孕,简单来说是妇女受人委托,代替别人完成孕育和分娩过程的行为,被通俗而形象的称为“借腹生子”。代孕作为人工辅助生殖技术之一,自产生起就备受争议,主要争议点是代孕能否开放。我国卫生部门颁布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与《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技术规范、基本标准及伦理原则》中都是明令禁止代孕的,严禁任何以交易为目的谋取利益的代孕行。但由于医学上不适宜,无法自然生育的群体日益扩大,这些人有着强烈的传统的家庭生育观念,不愿意以领养来拥有一个孩子,代孕便成了这千千万万家庭的一线希望[1]。与此同时其他法律的缺失也就引发了一系列代孕严重的伦理问题和法律问题。一直以来女性的子宫就不是一种中立的道德价值观,胎儿也不能是商品,女性也不可能成为商品被挑选。当人的身体被客体化和工具化时,它给现代社会关系带来伦理道德和法律的风险,要求严禁任何以交易为目的谋取利益的代孕行为,并推进相关法律的制定[2]。商业代孕会导致母亲在价值和利益方面遭受剥削,社会环境对女性并不友好,代孕女性作为人的价值得不到该有的尊重,其利益也得不到保障,特别是正在中介机构及资本涉足下,更加重了对代孕女性的工具化,从而导致结构性剥削,因此,禁止商业代孕是明智之举[3]。面对日益扩大的代孕需求与屡禁不止的代孕黑市,目前由专家提出有限开放代孕,仅面对缺乏生育能力的已婚人群,并对代孕类型的母亲的资格加以严格限制。有限开放代孕不会损害代母的人格尊严也不会破坏公序良俗,既是不孕者实现生育权的重要途径,也不构成身体权的滥用。有限放开代孕的实现需要立法机关和执法机构的共同配合, 在尊重和不伤害原则的基础上有条件适度地开放代孕。各级卫生健康委员会和医疗机构还需对代孕进行全过程监督,防止非法代孕。完善立法,比如制定统一的《人类辅助生殖法》、实施委托人和代母资格许可制和代孕协议审核备案制;加强监管,各医院伦理审查部门充分发挥作用;规范操作,在实施辅助生殖技术的过程中,医务人员的每个步骤都应该按照标准操作程序;加强配套建设,实现代孕行为的合法化、规范化、无偿化,既回应失独、不孕不育群体的特殊生育需求,又符合社会、伦理和法律的基本价值取向[4~8]。
2、 赠卵的伦理思考
赠卵的伦理学热点问题包括:①卵子来源;②赠卵者补偿;③赠受者条件;④赠受匿名及子代告知。
对于卵子来源的问题,我国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伦理原则》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规定禁止商业化供卵,卵子来源仅限于不孕患者ART治疗周期中剩下的卵子。对此我国采取“卵子分享”解决赠受卵问题,即赠卵来自于人类辅助生殖治疗周期中剩余的卵子, 捐赠者可在保留一定数量卵子自用的基础上捐赠部分卵子, 并且捐赠后获得自身治疗费用的减免[9]。在临床工作中,卵子来源面临的缺口很大,有不少学者主张建立卵子库。2004年3月,国内首个卵子库在北京大学第一医院生殖与遗传中心建立起来,但由于伦理争议、不明法律规范等诸多问题的存在,并未开始广泛运用。对于赠卵者补偿问题,支持者认为应当给与赠卵者补偿,主要考虑到与赠卵者耗费精力、忍受的痛苦和承担的风险。反对者认为不应该给与赠卵者补偿,担心其会助长商业化供卵。同时,确定补偿的额度也是问题,过低会减少志愿者的数量,过高则增加了受卵者做试管的费用[10]。为了不断完善卵子分享计划,遏制卵子交易行为的发生,应该扩大卵子来源,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卵子补偿捐赠制度[11]。对于赠受者条件,在2018年的中国专家共识中,明确指出赠受者条件。对于赠卵者,有以下两个条件:第一仅限于接受辅助生殖治疗周期中取卵的妇女,第二建议捐赠的卵子为超出的卵子,一般为获卵数达到自用的前提下,及一般超过15枚。对于受卵者,有以下两个条件:第一需在进行辅助生殖助孕前进行身体和心理健康评估;第二受卵者胚胎移植的年龄限制在52岁[12]。相关研究显示:高龄女性(≥45岁)胚胎种植率、临床妊娠率显著下降,≥48岁的高龄受卵者胚胎种植率、活产率均显著降低、妊娠结局极差[13]。赠受匿名性及子代告知,我国技术规范规定:一、捐赠者与受方夫妇及后代之间互盲;二、允许子女婚前查阅捐赠者信息[14]。我国《婚姻法》规定,直系血清 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清不准结婚。考虑到既要遵守赠卵的伦理原则,又要防止近亲婚配。这就要求生殖中心的医务人员在实施赠卵的过程中,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加强管理,建立严格的制度,包括:卵子捐赠及接受登记制度、婴儿出生及成长档案制度、定期随访制度[15]。对于社会发展来书,生育扮演着重要角色。我国的相关规定更倾向于保护患者知情同意的实现。子代知情权的最终目的不过是为了防止近亲婚和日后潜在的疾病治疗[16]。同时匿名捐赠会使受卵者自己感到更加安全,消除了赠卵者想和孩子有更多关系、想和孩子接触的想法,家庭关系不会遭到破坏。因为受卵者由于不孕,常常会感到失落和无助,变得脆弱和没有安全感,她们通常把赠卵女性看作家庭的第三方,有破坏家庭的风险[17]。
3.无主胚胎的伦理思考
无主胚胎分为两种:第一种是进行辅助生殖拥有胚胎的夫妻双方明确告知生殖机构无意愿进行解冻移植,授权生殖机构对这些胚胎进行处理;第二种是进行辅助生殖拥有胚胎的夫妻双方为和生殖中心签署任何有关胚胎进一步处理的书面意见,而生殖中心竭尽全力也无法和这些父母取得联系至少5年[18]。对于无主胚胎的属性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认为只是不存在道德意识的物;两外一种则认为有目的性、主体性具有内在价值的人。从后面的观点来说,对无主胚胎的处理就会涉及到生命伦理问题和社会伦理问题。胚胎是一个完整的生命体,有生命现象,有生命权利,任何人没有权利剥夺其生存权如果夫妻双方因为矛盾离婚而争抢胚胎是对其生命伦理的挑衅。同时应该善待和尊重胚胎,不能违反良知和质疑生命的随意处置。如果视胚胎为物,不尊重其人权,就会引起民众对人权主义的怀疑,导致社会动荡,引发社会伦理问题。同时,若父母未签署胚胎处置的书面意见、不与生殖中心联系、生殖中心竭尽全力也无法联系到胚胎父母,这样的父母也是缺失道德且有悖社会伦理的。因为胚胎在没有对社会、母体和他人的利益造成伤害时应该收到尊重[19]。冷冻胚胎属于特殊的客体,是一种特殊的人格物,但就目前而言民法典缺乏对冷冻胚胎的具体界定[20]。目前生殖中心对无主胚胎的处理主要有以下几种:①毁灭“无主胚胎”;②用于科学研究;③捐赠给其他不孕夫妇;④无限期冻存。我国2003年颁布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伦理原则》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配子、合子、胚胎”,“禁止胚胎赠送”。同时,大量无主胚胎的无限期冻存将使医疗机构面临巨大压力:一边是人力、物力、财力的消耗;一边是大量信息资料的处理。所以目前国内一般选择前两种处理方式,第一是销毁;第二是用于科学研究。如果是胚胎父母双方进行书面同意书签署放弃的无主胚胎,一般会给与胚胎父母自主选择的权利。然而对于没有签署知情同意,生殖中心也无法与父母取得联的无主胚胎的处理,就成了一个问题。ASRM伦理委员会给出的意见是:生殖机构竭尽全力也无法和患者取得联系5年以上,则有权毁灭这些胚胎。从认为方面来说,最好的方式还是取得胚胎所有人的书面知情同意书。事实上,也只有少部分生殖机构会处理这部分胚胎,多数机构会选择继续冻存。
为了避免此类事情的发生,生殖中心可以在实施冷冻前签署胚胎同意书、同意书的内容应该考虑到将来出现死亡、离婚、分居、对胚胎处置的意见发生分歧、长期无法和生殖中心联系等这些情况,并对未来的胚胎处置给出书面指示。尤其应该提到,当生殖医学中心竭尽全力仍无法和胚胎父母取得联系时,中心有权对胚胎进行处置。对于胚胎父母来说,他们可以提交新的书面指令更改对胚胎的处理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