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子提出的“兴、观、群、怨”说给中国古典诗学产生深远影响,陶染着历代诗人的诗歌审美和诗歌创作倾向。本文从陈与义诗歌出发,探讨其诗对儒家之兴观群怨诗教观的接受与阐释,解读陈与义诗歌的思想内蕴与诗歌艺术手法与孔子兴观群怨说的关系。
一、.“诗可以兴”与简斋诗
“兴”,历代解释颇为繁多,一以三国何晏《论语集解》汉孔安国曰:“兴,引譬连类”为代表,大意为先见一种景物或事物,间接引出同类的情理。另一种则以南宋朱熹的见解为代表,《四书章句集注》在“诗,可以兴”下注曰:“感发志意”。陈与义诗便是诠释“诗可以兴”的诗教观的例子。其诗云:“清池不受暑,幽讨起予病,长安车辙边,有此荷万柄”《陈与义校笺》云:“自崇宁以来,时相不许士大夫读史作诗,何清源至于修入令式,本意但欲崇尚经学,痛沮诗赋耳。”可知该诗背景是当朝宰相有读史作诗禁令,而陈简斋在敏感时期特地以诗歌鸣不平,便能知其君子人品。该诗罗列“清池”、“鱼遊”、“鸟语”、“树影”、“清风”等眼前景物,朱熹《诗集传》言:“兴者,先言他物以引起所咏之辞也。”简斋因外物触动,转而生发内心情感,再有“微波喜摇人,小立待其定。”的感叹,这一联暗指政局不平、文人多忧,简斋发出“小立待其定”如此耿直而傲然的声音,抒发儒家中“诚意”、“修身”的传统内涵。
二、“诗可以观”与简斋诗
关于“观”的解释,《论语集解》引郑玄注曰:“观风俗之盛衰。”此说可解为以诗的思想内容反映广大的社会现实,关照当世政治之成败得失。这种说法对中国古典诗学产生深远的影响,从诗歌创作来看,它们强调诗歌作为时事的书面载体,记录朝代盛衰和国家兴亡。陈与义经历了北宋灭亡、南宋偏安,见证北宋崇年至大观年间中央党派间的残酷斗争,也有过靖康之难颠沛流离的际遇。其南渡诗作多数可以与南宋历史相互关照,国家兴亡的大笔落在诗人“小我”的内心世界,个体内心复杂的感情与儒家忠君爱民的思想浑然一体。陈与义南下所写的《邓州西轩书事十首》诗直面广阔真实的社会,以诗歌为书面载体,来“观”国家之兴亡、风俗之盛衰。考察陈与义,不难看出他身上继承了儒家教义和使命,其诗多可窥见带有儒者身份的烙印,是如杜甫诗所言:“穷年忧黎元,叹息肠内热”。《二十二日自北沙移舟作是日闻贼革面》诗末云:“聊以忧世心,寄兹忘怏悒。”以诗直露忧世之心,考见纷争离乱的自我心境。诗人在建炎年间避地之时诗云:“未必上流须鲁肃,腐儒空白九分头。”“乾坤万事集双鬓,臣子一谪今五年。”言语间抒发诗人经历南渡之难的内心痛楚,可见诗歌之功用除了观照社会现实外,还可以用来窥见诗人心理活动,反映儒者在国家风雨飘摇之时的沉重心情。
三、“诗可以群”与简斋诗
历代学者对“群”的解释基本没有歧义,意指君子之间和平相处,相互切磋、相互扶持。如孔安国注说:“群居相切磋。”可解释为君子以《诗》相互鼓励、彼此劝勉,告诫对方切忌误入歧途。北宋时期新党与旧党间纷争不断,南宋朝廷“主战派”和“偏安派”意见大相径庭。作为北宋与南宋之交的诗人陈与义,自然与友人有不少“群居相切磋”的诗作,它们是士人群体心境的真实书写,反映着简斋对儒家诗教观的接受与诠释,以诗咏志,以群共勉。简斋建炎年间有《题继祖蟠室三首》便以组诗勉励友人继祖蟠积极进取,作识时务者之俊杰,为国效力。组诗为:“云起炉山久未移,功名不恨十年迟。”“万卷吾今一字无,打包随处野僧如。短檠未尽残年债,欲问班生试借书。”“中兴天子要人才,当使生擒颉利来。”陈与义寄语继祖蟠“功名不怕十年迟”,鼓励他及时入世、关心世道。用“桓谭借书”、“生擒颉利”、“曹红抹额”的事典劝诫友人不须效仿颜回在陋巷之处,应趁王朝中兴之时,为国效力,谋出一番事业。
四、“诗可以怨”与简斋诗
《论语集解》引孔安国曰:“怨,刺上政。”诗既达到了“怨刺上政”的目的,也体现了“温柔敦厚”的审美倾向。陈与义一生辗转多地,历任多职,对朝廷纷争十分敏感,他在诗能言时事、敢写心中不平。他有诗云:“杨柳招人不待媒,蜻蜓近马忽相猜。如何得与凉风约,不共沙尘一并来。”据白敦仁《陈与义集校笺》,此诗是在宣和四年时中央王朝党派倾轧的现实下所写。与义丁母忧服除,归东京道中,面对朝廷局势心中郁结,激愤于小人得志并讽刺其为“沙尘”,表达只愿与“凉风”同道的愿望。该诗言辞之间极富形象性,不直言怒骂,而是借助形象委曲地讽刺,是“诗可以怨”的典型体现。作为两宋之际诗人,陈与义依然继承儒家“兴观群怨”的诗学观念。在简斋诗中,既有唐人“兴趣”的踪迹,也有宋诗“开口揽时事,论议争煌煌”的特点。归根结底,是陈与义对自我身份——儒家士人认同,抒发儒者心中的兼世济民精神。
[参考文献]
[1]四书章句集注[M]. 中华书局 , (宋) 朱熹, 2011
[2]论语集释[M]. 中华书局 , 程树德 撰, 1990
[3]陈与义集校笺[M]. 上海古籍出版社 , (宋)陈与义, 1990
[4]石朝辉.王船山诗歌创作对“兴观群怨”的诠释[J].嘉应学院学报,2018,3612:62-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