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人文关怀理念下的居住权制度
王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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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晶,. 民法人文关怀理念下的居住权制度[J]. 争议解决研究,2021.11. DOI:10.12721/ccn.2021.157055.
摘要: 当前,中国的民法典已经稳步施行并且保障社会正常运行两年有余,作为一部既贴近实际,又面向未来的民法典,新时代下的民法典更加关注到了法律服务于民、以民为本的人本价值理念的重要性。居住权的设置很好的回应了老年群体养老的社会需求现状、以及妇女儿童甚至是特殊弱势群体的权益保护等现实问题,本文将从人文主义关怀的视角出发,分析居住权制度设置的现实意义及其存在的问题,并试图提出一些建议。
关键词: 居住权;住有所居;民法典;人文关怀
DOI:10.12721/ccn.2021.157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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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居住权理论的概述

(一)居住权的起源

居住权滥觞于罗马法,其最初是为了解决传统大家庭中没有权利继承房屋等财产以至于没有地方居住的家庭成员的居住问题,但到了现代社会,居住权的社会功能更加凸显。而随着时代的发展,老人养老问题,离婚后妇女的居住问题,等现实情况都体现出设立居住权的必要性,我国最终在《民法典》的物权编中专设一章为居住权。

(二)居住权的界定

我国根据自身国情和社会需求,借鉴其他国家已有的成熟的居住权制度,在民法典中正式规定下来。根据民法典第366条、第371条的规定,居住权是指自然人依据合同或者遗嘱而取得的,对他人的住宅进行占用、使用,以满足生活居住需要的一种用益物权。

(三)居住权的法律特征

第一,居住权可以像其他民事法律关系一样双方达成纸质一致意见,也可以由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来设立,无论哪一种方式都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想法。双方均有权利按照自己的意志行事。

第二,居住权是以服务于人而设立的权利,因此居住权仅自然人可以享有,法律意义上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并不是居住权所保障的范畴,因此不能享有居住权。

第三,居住权由于带有人文关怀的色彩,在具体的实践中,居住权人无需向房屋的所有者支付对价。

二、人文主义关怀作为居住权的伦理基础

(一)什么是人文主义关怀

人文主义关怀既是伟大的思想家理论家留给我们,指导我们生活的强大思想武器,也是指引我们奔向幸福生活的重大价值支撑。由于关注人本身,人文主义认为每一个个体都是有价值的存在,一个个有价值的个体最终组成有价值的社会,并且不断创造出有价值的事物,进而升华为对人权的尊重。

(二)人文主义关怀和居住权的相关性

1、居住权——人文主义关怀在法律层面的具体制度

从居住权的起源上来看,它的这种社会保障性质体现了人文主义保护社会弱者利益,对弱势群体的关爱。从居住权作用上来看,我国《民法典》对于居住权的规定,强调了房屋满足人的基本生活需要的最初也是最重要的功能,体现了人文主义以人为中心,对人本身的尊重和保护。从居住权的实现上来看,居住权的蕴含着人民之间互相帮助、互通有无、互相救济的道德风尚,体现了人文主义的伦理互助性。

2、人文主义关怀——居住权在社会层面的伦理基础

民法顾名思义是一部为人民服务的法典,居住权作为民法典万众瞩目的新增制度一个重要的原因就在于实现了法理的严肃性和人情的温度感,拉近了法律和民众的距离。

人文主义丰富了近代民法中的人格平等、契约自由、私法自治等价值理念,正是人文主义运动所确立的信念,使人相信法律可以建立在理性的基础之上,这种理性的动机导致了法律的变革,加速了理性和传统民法的结盟,促成了官方法典的编纂。也为居住权制度的确立提供了理论基础。

(三)人文主义关怀对于研究居住权制度的价值

近几十年来,民法人文关怀的内涵日益丰富,尊重和保护人权已成为整个国际社会的普遍共识。而居住权制度强大的物权属性能够切实的回应现实生活中赡养老人、抚育未成年子女、抚养兄弟姐妹等社会问题。正是因为人文主义和居住权具有天然的价值一致性,因而从人本主义的视角出发来探究居住权制度,能够更好地理解居住权设立的背景,而居住权作为解决人民衣食住行中一大重点问题的重大举措同样是以服务人民为宗旨的,因此,从人文主义的视角出发来研究居住权有其理论和现实双重价值。

三、人文主义关怀视角下居住权制度的问题分析

(一)未规定法定居住权

人文主义强调以人为中心,尊重人的价值与尊严,而我国传统“养儿防老”的养老模式和价值体系一直占据社会主流,当时就目前来看,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还未实现全覆盖,养老问题很大程度上还是依靠子女来完成,而由于计划生育政策的影响,独生子女的赡养压力十分巨大,通常是两个人肩负着四位甚至更多老人的赡养重担,因此法定居住权有设立的必要。由于直接有明文的法律作为支撑,省去了很多在家庭成员之间通过沟通协商会产生的矛盾。

(二)未规定实际居住人的范围

在我国目前的居住权规定中,只提及了居住权人,而没有规定实际居住人的范围。事实上,居住权人的生活离不开其亲属和生活所需的服务人员,应该允许这些人作为共同居住人与居住权人一起在其设立居住权的房屋中生活。在权利得以实现的过程中,应当考虑到为了居住权人更好的享受权利,提高居住权人的幸福指数,允许为其服务的人员同时间居住在该房屋内。

(三)未规定居住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居住权人的权利行使和义务履行的明确是实现自由的基础。这也是人文主义对人性自由和尊严尊重的具体化。法律为了最大程度的适用,并未规定的过于详细,因此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应当为了权利更好地落地,造福百姓,规定更为细化的有关于居住权人的权利和义务。将权利义务尽可能的规定在前,可以省去很多不必要的纠纷和麻烦。

四、人文主义关怀视角下居住权制度的完善策略

(一)增设法定居住权

人文主义最核心的主张就是保障弱势人群的权益,而老人、未成年人,离婚的妇女等人群有时很难通过自己的力量来争取自己的合法权利,居住权作为一项基本的生活需求,如果得不到保护,将会使这些弱势人群的生活陷入窘境。既然居住权最基本的功能就是保护特定人的居住权益,那么就应该依据法律规定使未成年人、老人和离婚双方等特定人群可以有权直接取得居住权,并且这个权利不应该被合同或遗嘱等方式轻易剥夺。

(二)区分居住权的权利主体和使用主体

居住权正是从法律层面对人文关怀的呼应,为了更好地保障居住权人的生活,应该允许居住权人让其家属和自己一起生活,对于需要特殊照顾的居住权人,也应该允许其生活所需的医务人员或家务人员与自己同住。但是居住权人的家属或者提供医务家务服务的人与居住权人是有区别的。只有对居住权的主体进行明确的界定,才能从法律层面更好的保障特定群体的利益,实现居住权设置的初衷。

(三)明确居住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人文主义认为自由之所以能够得以实现,源于人与人之间的包容、尊重和思想自由,需要有被大家公认的都予以遵守的规则发生作用,你的义务的履行使得我的权利得以实现,只有明确权利和义务的内容,才能使人们在社会相处过程中有一定的准则和标准,有章可循才能各得其所。居住权制度也是一样,需要对居住权人的义务和权利进行明确,让居住权人更加清楚地知道自己可以做什么,应该做什么,履行好自己的义务,维护好自身的权益,使当事人在维护自身利益的时候有法可依。

五、结语

我国以实现全体人民住有所居为最终目标。正是基于此,居住权有了政策之支持。随着房价的不断攀升,有相当一部分人群一辈子也无法拥有属于自己的房子,但是居住又是最基本的生活所需,因此《民法典》创设居住权制度具有现实之需要。居住权制度具有无法为其它制度所替代的独特功能。设立并完善居住权制度是时代的要求,历史的必然。在民法人文主义关怀的价值理念下,居住权的设立无疑是物权编的一大进步,居住权使得法律更有温度,新时代的民法典是人民的民法典,希望在肯定居住权存在意义的同时,能够进一步对其进行完善,使“住有所居”切实的得到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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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王晶(1997.11-),女,汉,湖北黄冈人,长江大学在读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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